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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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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目 录 目 录 一、审计报告 第 15 页 二、财务报表 第 613 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 6 页 (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第 7 页 (三)合并利润表 第 8 页 (四)母公司利润表 第 9 页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 10 页 (六)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第 11 页 (七)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 12 页 (八)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 13 页 三、财务报表附注 第 1486 页 第 1 页 共 86 页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天健审20181358 号 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2、钱江水利公司) 财务报表, 包括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钱江水利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 以及2017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 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

3、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钱江水利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 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 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 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 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 第 2 页 共 86 页 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 拍卖处置子公司股权及债权 1. 关键审计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三)4 所述,因通过法院拍卖处置子公司浙江钱江水 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置业公司)持有的浙江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锦天

4、房产公司) 100%股权及债权、 杭州锦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锦天物业公司)100%股权,钱江水利公司本期确认投资收益 48,405.39 万 元、资产减值损失 30,276.51 万元,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8.99 万 元,少数股东损益 18,039.89 万元。由于上述交易涉及金额重大,因此我们将其 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 审计中的应对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了以下主要审计程序: (1) 与钱江水利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沟通,了解本次交易原因和背景 并评价商业逻辑的合理性; (2) 获取钱江水利公司与水利置业公司、锦天房产公司之间签订的还款协 议书 、浙江省高

5、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通知书 、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钱江水利公司汇入的拍卖执行款银行单据, 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3) 查询锦天房产公司和锦天物业公司工商变更信息, 评价在此次处置交易 完成后钱江水利公司是否已丧失对前述两家公司的控制权; (4) 检查处置损益计算的准确性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5) 检查在财务报表中对本次交易的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 收入确认 1. 关键审计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1 所示,钱江水利公司公司于 2017 年度实现营业 收入人民币 9.81 亿元,较 2016 年度增长 20.33%,营业收入金额重大且为

6、关键 业绩指标,可能存在收入确认的相关风险。因此,我们将钱江水利公司收入的确 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第 3 页 共 86 页 2. 审计中的应对 (1) 评价钱江水利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且一 贯地运用; (2) 测试和评价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 (3) 对各类收入以及毛利情况实施分析程序, 判断本期收入金额是否出现异 常波动的情况; (4) 从营业收入的会计记录中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程验 收单据、客户收款银行回单及客户水表抄表记录等支持性证据; (5) 实施函证程序,向重要客户询证本期发生的销售金额及往来款项的余 额; (6) 对营业收入执行截

7、止测试, 确认公司收入确认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 间。 四、其他信息 四、其他信息 钱江水利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年 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 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 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 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 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应当报 告该事实。在这方面,我们无任何事项需要报告。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

8、报表的责任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 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 重大错报。 第 4 页 共 86 页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钱江水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 ,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 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钱江水利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钱江水利公司的财务报告 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

9、的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 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 错报可能 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 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 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 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 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 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

10、 之上, 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 大错报的风险。 (二)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三) 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 性。 (四) 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 计证据, 就可能导致对钱江水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 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 如果披 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 的信息。然而

11、,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钱江水利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会合01表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注释 号 期末数负债和股东权益 注释 号 期末数期初数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1572,778,581.80 短期借款15149,900,000.00 829,900,000.00 结算备付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出资金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拆入资金 衍生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 衍生金融负债 应收账款246,910,664.99 应付票据 预付款项31,015,653.11 应付账款16140,450,087

12、.44 225,863,749.28 应收保费 预收款项17367,267,478.06 407,028,192.16 应收分保账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1826,410,282.99 20,173,486.00 应收股利 应交税费1940,330,615.74 33,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银华银华基金管理基金管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3、金 托管协议 3 目目 录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7 十一、基金费用 . 3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4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3 十五、禁止行为 . 46 十六、

14、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2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5、拟担任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 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16、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

17、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18、;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9、。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20、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银华惠景定期

21、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股 票、创业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含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现金、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22、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其中定向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 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23、上述 5%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0%,其中定向增 发(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两个 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

24、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25、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11)本基

26、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27、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

28、资限制;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规定。 除上述第(2) 、 (13) 、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

2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

30、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和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与基 金管理人相关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

31、告。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32、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 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

33、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

34、控制;并 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

35、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2、 此处所述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

36、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

37、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

38、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39、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40、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4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银华惠景定期开

42、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43、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

44、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银华惠景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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