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2、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第三十七条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 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12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3、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第(一)、(二)项所述有关时点发生 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第三十八条条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 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 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 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4、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 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 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 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七章
5、第七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 ,是指公 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的信息披露方式。 交易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13 第第四十条四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
6、定范围的直 通车公告,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 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 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交易所 信息披露系统。 (二)通过交易所信息
7、披露系统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并对照本制度和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 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 申请提交至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 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 仍需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 露。 (五)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 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交易所网站,交易所网站即予刊 载。 (六) 其他指定
8、媒体可自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 载。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 公司应 当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14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条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 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 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 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 理。 第四十第四十六六条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对于已确 认发布但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 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9、。 第四十第四十七七条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 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第四十八八条条 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 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四十第四十九九条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直通车业务的,交易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 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第五十五十条条 因不可抗
10、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 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及交易所网站向相关指定媒体提供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协商确定文件提供、获取及披露事宜。 第第八八章章 保密和处罚保密和处罚 第第五十五十一一条条 公司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 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等知情人员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第五十五十二二条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
11、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 15 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第五十三三条条 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 告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第五十五十四四条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 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
12、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第五十五十五五条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 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第九九章章 附附 则则 第第五十五十六六条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遇与有关法律、 法规、 证券规章和公司章程 有任何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第五十七七条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以内” 都含本数, “少于” 、 “至少” 、 “前” 或“以前”不含本数。 第五十第五十八八条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
13、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第五十九九条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股票简称:伊泰 B 股股 编号:临编号:临 2015-012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股发行预案的优先股发行预案的公告公告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优先股发行将全部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本预案经本公
14、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尚需本行2014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以下为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 2 发行人发行人声明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 优先股发行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说明,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自行咨询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 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
15、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 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优先股发行事项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 关的批准或核准。 3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提示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优先于 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二、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1.0 亿股,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 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条件等情况在上述额 度范围内确定。募集资金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股权收购项目和补充
16、流动资 金。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按照相关程序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 首期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 内发行完毕。 四、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200 名的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超过 200 名合格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连人不参与、亦不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方式变相参 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五、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 非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