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司法考试官方初步参考答案 卷一、卷二、卷三、卷四.pdf

上传人:魏子好的一塌糊涂的文献 文档编号:3316834 上传时间:2020-12-29 格式:PDF 页数:66 大小:587.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官方初步参考答案 卷一、卷二、卷三、卷四.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司法考试官方初步参考答案 卷一、卷二、卷三、卷四.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亲,该文档总共6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目目 录录 第一部分 法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 年)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 .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 年) .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 .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 年) .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 年)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 8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

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 .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 年) . 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 年) . 111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 13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 13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 年) . 1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 142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 . 15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年) . 159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 16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 17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 1

3、77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181 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 18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 19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 . 200 防汛条例(2011 年) . 21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 年) . 217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 年) . 2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年) . 222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 224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 224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2015 年) . 227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 227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

4、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 235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15 年) . 23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 245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 . 254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2010 年) . 259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 262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2018 年) . 265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 266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 26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 年) . 270

5、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 275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 277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 年) . 28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2014 年) . 287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 28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2015 年) . 290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 29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年) . 29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 年) . 301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2019 年)

6、 . 304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 年) . 308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 . 31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 335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年) . 3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 346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 35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 359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 36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 36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7、年) . 37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 377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 . 386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 39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17 年) . 393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7 年) . 394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条文释义 . 394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7 年) . 39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4 年) . 39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

8、5 年) . 401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 4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年) . 407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1995 年) . 41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 413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13 年) . 41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 419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2005 年) . 424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 426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 年) . 430 机关、团体、企业、事

9、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 年) . 43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 439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 年) . 445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年) . 451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 年) . 457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 年) . 458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 年) . 458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 年) . 461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2015 年) . 46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 年) . 464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 年)

10、. 467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 年) . 46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年) . 47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 年) . 473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2014 年) . 480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2014 年) . 480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 年) . 48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 482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 年) . 4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 492 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及考试点设备配备标准(试行)

11、 (2014 年) . 50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年) . 502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505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 51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 年) . 51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 523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 527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 53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15 年) . 535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 年) . 54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2 年) . 54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

12、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 . 54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 . 546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 549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 551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 年) . 555 交通法规新规定(2013 年) . 557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 年) . 559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 年) . 56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13 年) . 564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2017 年) . 568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2012 年) .

13、 569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2 年) . 573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2017 年) . 574 工伤认定办法(2010 年) . 580 1 / 588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法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14、 年)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5、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

16、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 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2 / 588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 督促各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

17、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 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18、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统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 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9、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 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 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

20、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 / 588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

21、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

22、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

23、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

24、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 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5、。 注册安全 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 4 / 588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

26、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 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27、业培 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

28、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 合国

29、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 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由专业生 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 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 行政法规

30、对目录的制定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 5 / 588 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

31、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 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

32、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 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 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 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

33、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 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 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 有关负责人报告,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

34、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 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 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 / 588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其他法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