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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pdf

上传人:AccountingAudit 文档编号:3073530 上传时间:2020-11-23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165.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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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简称:天马科技 股票代码:603668 公告编号:2018-029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42 号)核准,福建天马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17 日公开发行了 305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5,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9,433,962.26 元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 金人民币 295,566,037.74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8)第 350ZA0013 号验资报告。 二、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立情况 为

3、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通证券”)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以下简称“建行福清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交通路支行(以下 简称“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币种 银行账户 金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清分行 人民币

4、 35001618107059778899-0005 165,566,037.7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351008080018010094686 130,000,000.00 福州交通路支行 合计 295,566,037.7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建行福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5、等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建行福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 支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海通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莉、刘赛辉可以随时到建行福 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福清分行、交行 福州交通路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6、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福清分行、 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福清分行、交 行福州交通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 (五)建行福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建行福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建行福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

7、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福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 同时按本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建行福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建行福清分行、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 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公司、建行福清分行或 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海通证券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方应向建行 福清分行或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公司、建行福清分行或交行福州交通路支行、海通证券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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