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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培训 装卸搬运法律法规.ppt

上传人:魏子好的一塌糊涂的文献 文档编号:3467475 上传时间:2021-01-23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69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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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 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装卸搬运法律关系概述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铁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公路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装卸、搬运的内涵与外延 装卸指物品在指定地点以人力或机械设备装入 或卸下的活动,它侧重于改变“物”的存放、支 承等空间状态 搬运指在同一地域小范围内对物品进行的水平 移动,它侧重于改变“物”的空间距离 装卸与搬运往往相伴而生,人们因此而将它们 看作一个整体,称为“货物装卸” “堆码、拆垛”、“分拣、配货”、“搬送、移送” 装卸在物流中的地位 1)装卸是联结多项物流活动的中间环节 2)装卸是影响物流成本和效率的重要活动 装卸作业时往往需要接触货物,容易造成货物 破损、散失

2、、损耗、混合等损失。 物流搬运装卸作业中法律关系的构成 1.合同的主体 港站经营人 2.合同的标的 服务行为 3.合同的内容 4.合同的形式 6.2 港口装卸搬运中的法律关系 港口装卸搬运法律法规 一般货物的港口作业合同 集装箱货物的装卸合同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港口装卸搬运法律法规概述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主要适用于在我 国港口为水路运输货物提供的有关作业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国际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 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未生效 一般货物的港口作业合同 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对水路运输货物进行装 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作业,作业

3、委托人支付作业费用的合同 1.作业合同的订立 委托合同 合同中的港口经营人称为作业受托方,另一 主体称为作业委托方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 任 1)作业委托人 (1)交付货物作业所需的单证 (2)交付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货物 (3)按要求对作业货物进行包装。 (4)承担因货物自身引起的相关费用 (5)按时接收或交付作业货物 (6)变更收货人 (7)除另有约定外,应当预付作业费用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 任 2)港口经营人 (1)港口经营人的义务 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完成货物作业 以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方式交接货物 妥善保管和照料作业货物 承担作业过程造成

4、货物毁损灭失或迟延交付 的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 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2.作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 任 (2)经营人的权利 拒绝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作业 处置对自身安全带来影响的危险物 对作业货物转栈储存或者提存 对货物的留置权 集装箱货物的装卸合同 1集装箱的港口作业合同 1)作业委托人委托的义务与责任 (1)应填制“港口集装箱作业委托单” (2)作业委托人委托作业货物的品名、性质、数 量、重量、体积、包装、规格应与委托作业 单记载相符 1集装箱的港口作业合同 2)港口经营人的义务与责任 (1)港口经营人应使装卸机械及工属具、集装箱 场站设施处于良好

5、的技术状况,确保集装箱 装卸、运输和堆存的安全 (2)港口经营人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做到: (3)集装箱堆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 (4)集装箱作业的交接 (5)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2装、拆箱合同 指装、拆箱人受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委 托,负责将集装箱货物装入箱内或从箱内搬出 堆码并收取费用的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 面合同形式,并由委托方注明装、拆箱作业注 意事项。委托装、拆箱作业的货物品名、性质 、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标志、规格必须 与“集装箱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2装、拆箱合同 装、拆箱人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确保集装箱适合装运货物 2)填写有关单据 3)装箱

6、的作业要求 4)拆箱人的特殊义务 5)装、拆箱人的赔偿责任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受到 规则的直接调整,这在第四十六条中 有明确规定 另外有关集装箱的交接问题适用国内 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则中的特别规定 港口与船方之间的货物交接关系 1.船方的配积载义务 2.船方提供船舶预确报的义务 3.货物的交接 4.货物交接双方和交接地点 5.编制交接清单 6.交接时的货损责任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公约的适用 两种情形: 一,营业地在缔约国的港站经营人,从事与国 际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时应受到公约的调整 二,与运输有关的服务行为受

7、到缔约国国内法 调整时,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于行为人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2港站经营人的责任基础 按照公约的规定,港站经营人对货物的毁损灭 失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的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 除了事实灭失以外,在明确约定的交货日期届 满后的连续30天内或无约定时间时,在有提货 权的人要求交货后连续30天内,未能向权利人 交付货物的,也可以视为货物灭失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3港站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经营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其 向有权提货的人交付货物或将货物交由 该人处理之时止,应对货物负责 4赔偿责任的限制 国际公约中港站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5索赔与诉讼时效 就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提出赔偿请求的 诉讼时效是2年 时效起点的计算有两种:一为经营人将全部或 部分货物交给有权提货的人或将货物交由他支 配之日开始;一为索赔人收到经营人发出的货 物灭失的通知之日或货物视为灭失之日,两者 以先者为起算点。2年时效不包括开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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