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 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章 防止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为维护本 市建筑市场秩序,第一条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 分包行为,分包和层层转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量管理 条例 关联法规: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 包的总承包建筑第二条 ,必须遵守本办法。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和分包 建筑企业(下称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将已承包的工程项 目中非主体工程,第三条 其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
2、包资质 的其他建筑业企业的行为。 为专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施工发包给具备专业工程 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中, 业分包,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 墙、空调系统、线路、管 建筑智能化工程等;钢结构工程、道、总承包或专业 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 业,为劳务分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 承担民事责具备履行合同、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 须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 任的能力。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 证书。 本市对分包活动实行依法监督、统一管理。第五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专 业分包与劳务分第六条 其委托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包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
3、下称市招标 ,负责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筑市场管理站(下 称市市场站) 办)和市建 市招标办监管的内容是: (一)对按规定可直接分包的工程进行核准; (二)对按规定实行招标分包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三)办理分包合同备案。 市市场站监管的内容是: ;(一)核发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 (二)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工程转包及规避招标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查处。对违法分包、(三) 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对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场 所、信息服务。 分包原则和具体要求第二章 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中,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 遵循公开、公平、第七条 公正、和平等互利、协
4、商一致的原则。 50(含万元以上 50总承包企业对单项分包合同额在 第八条必的工程,万元) 万元) 200万元以上(含 200须通过招标确定分包企 业。其中单项分包合同额在 的工程,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总承包企业需对其承建工程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和劳 务作业进行分包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同一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必须 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 工程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直接分包。建设单位不得直 接指定分包企业。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第十条 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 用部分劳务外;第十一条 工程再分包。 提倡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
5、的合作关 系。 第十二条 可要求总承建设单位认为分包企业具有下列明显不适 当行为之一的,第十三条 包企业予以更换,总承包企业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 (一)弄虚作假,骗取承揽工程的; (二)不具备与工程建设项目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 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但所确定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依据国家和省、 分包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 通过招标发包的分包工 程,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总、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和
6、专第十五条 业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 分包企业按照分总承包企业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 建设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包合同 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对分包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建对施工现场的组 织协调工作负总责,(一) 设质量行监督管理; 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定,负责 对分包企业的业绩、(二) 依据;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 条件和结算分包工程款; 不能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有权依法解 除对违反分包合同、(四) 合同。 分包企业的
7、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一)有权参与所有符合条件的分包项目的投标; (二)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总承包企业 负责; 安全接受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服从总承包企业的 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三) 搞好消防和其它工作,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文明施工; (四)搞好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正常施工秩序。 应施工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当事人对分包合同中的 有关合同条款、第十九条 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通过协商 或通过相关部门调解解决, 起诉讼。 分包工作程序第四章 应劳务作业需要分包,专业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接建 设工程项目后,第二十条 数量以范围、书面申请中应载明拟分包项目的内容、 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 及发包方式、招标方式等,经核准后方可实施。提出书 面申请时,应出具经主管 应提供建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未约定的,部门备案的 总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意见。 按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