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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3991089 上传时间:2021-06-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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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的入园和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招商选资工作水平和园区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企业(包括自建厂房、租用厂房生产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审核、审批与管理职能。第二章入园条件第三条新引进的企业投资项目重点以电子电器、大健康医药、新材料等主导产业体系为主,支持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提高园区企业的科技含量。第四条申请入园的企业须具备以下七个方面的条件:(一)企业投资

2、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且在省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准入的范畴以外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审查后,方可入园;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项目,或在省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准入范畴以内的项目不得进驻园区。(二)企业投资项目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实环保建设“三同时”措施,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排放量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以引进无污染或轻污染的一类工业项目为主。使用煤炭、燃油、生物颗粒燃料等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不得进驻园区

3、,支持和鼓励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生产。(三)对生产废水排放量少且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简单混合分装类的精细化工项目,或需使用低污染先进工艺进行表面处理工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四)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租用厂房的项目除外),属于高新技术类一般不少于5000万元;重点引进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引进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项目落户;项目投资强度须不低于300万元/亩。(五)工业项目土地产出率原则上年产值不低于550万元/亩,年创造税收总额不低于25万元/亩。租用厂房的企业投资项目,其单位厂房面积的最低年产值按600万元666.7容积率计算、最低年创造

4、税收总额按30万元666.7容积率计算;除个别生产性配套项目外,入园企业年总产值必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六)企业投资项目的用地必须遵循集约节约的原则,按照投资强度严控供地,工业用地建设容积率须大于或等于1.2。(七)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功能区的划分落地,并按照园区的规划控制指标建设,服从园区规划布局安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三章入园程序第五条申请入园企业需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投资者身份证明(包括统一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须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原料、设备、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平面布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5、及相应环保措施等)。第六条园区管委会收到企业入园材料后,组织县相关职能部门到企业考察并征求部门意见;园区管委会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在实际投资、产值、税收等方面进行比选,将比选结果报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会议审定,经批准同意后由园区管委会与入园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第七条租用厂房投资的企业,由厂房出租方收集拟入驻企业的申请材料报园区管委会审定,并报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会议办公室备案。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入园企业享受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活动。(二)享受按规划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气、通讯等资源及公共设施。(三)

6、享受园区管委会提供的各类协调服务,入园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可随时请求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四)除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园区管委会或县有关部门举报。(五)入园企业享受“宁静生产”制度,县直部门需进入企业检查的,除有专门规定的检查外,一般性检查、调研要知会、函告园区管委会后方可进入。第九条入园企业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入园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设和生产经营,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按时参加园区管委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二)坚持安全、文明建设和生产,生产建设现场保持整齐有序、干净卫生。(三)园区企业严格

7、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擅自改变园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严禁企业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商业住宅等与工业项目无关的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四)入园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并与园区管委会进行业务衔接,按时向园区管委会及县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等部门报送产值、固定资产投产等各项统计报表。(五)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把握好投资建设进度,并接受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入园企业依法按程序参与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园区管委会协助完善进场施工条件下3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内建成投产。项目建设因特殊原因导致进度滞后的,须向园区管委会或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

8、请延期,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顺延。(六)对协议约定投资期限到期不能如期完工、土地利用率和建设容积率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园区企业,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处理。对停产超过18个月且无法重新组织生产经营的、或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但无法达到入园条件要求的园区企业,经园区管委会约谈后,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处理。(七)爱护园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设施。如确有必要,须经园区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八)园区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消防、环保、节能减排、劳动保障、质量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园区管委会备案。(九)企业内建筑物须按

9、照项目规划条件书的要求进行建设,同时做好厂区内绿化美化。(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建、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配合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治安、信访、卫生管理等工作。第五章项目履约与监管第十条入园投资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时必须同时签订项目投资承诺书,约定项目开工、竣工、投产、达产时间节点和投资强度、达产产值、税收贡献等经济指标,约定违背承诺的处理措施。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生产经营进行全程监管,对于入园企业违背项目投资协议、项目投资承诺书的行为及时发现、提醒、督促整改,并适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县招商选资项目联审会议研究。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对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入园企业除按本办法处理外,由县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龙府办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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