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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威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端生物制品用药用辅料产业化装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pdf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5615152 上传时间:2022-05-17 格式:PDF 页数:255 大小:3.2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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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高端生物制品用药用辅料产业化装置项目项目代码2020-320161-27-03-539421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长丰河西路 99 号地理坐标东经 118 度 49 分 16.925 秒,北纬 32 度 16 分 52.285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0建设项目行业类别49、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278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

2、案)文号(选填)宁新区管备审2020917 号总投资(万元)1800环保投资(万元)35环保投资占比(%)1.94施工工期5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不新增用地,依托现有车间专项评价设置情况环境风险专项评价,设置理由: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HJ 169-2018)附录B、附录C,本项目涉及的环氧乙烷等危险物质储量超过临界量。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表1,设置环境风险专项评价。规划情况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审批机关: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文号:计产业200331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

3、机关: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711号。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8926号。2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规划相符性南京市江北新区化工产业区位于南京市北部、长江北岸。根据化工产业区总体发展规划,园区重点发展石油和天然气化工、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精细化工、高分子材料、生命医药及新型化工材料六大产业领域;产业结构上,依据现状基础以及产业体系、环境要求,规划以化工

4、业为主题,化工制造业、化工生产服务业为辅助产业,高新技术精细化工产业与相关新材料产业为战略性产业的产业结构。该园区依托扬子石化、扬巴一体化工程向下延伸,以省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为技术支撑,推进产学研开发系建设,发挥大石化基地的产业配套优势,将带动全省农药产业链的延伸。本项目为药用辅料制造,属于生命医药产业领域;依托厂区现有厂房,不新增用地,地块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化工产业区产业规划和用地规划。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相符性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见表1-1。表表 1-1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与园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规划环评及规划环

5、评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要求要求相符性相符性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及批复南京化工园依托现有大型化工企业,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石油化工及其产品的深加工、精细化工项目为主要内容,重点发展石油和天然气化工、基础有机化工原料、精细化工、高分子材料、生命医药、新型化工材料六大领域。本项目为药用辅料制造,属于生命医药产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按照生态工业园区要求设定环境准入门槛;禁止污染严重、有毒、有害项目进入化工园,严格执行区域环评中提出的限制入园项目名录。本项目不在限制入园项目名录内。化工园不应新设排污口;加快建设长芦片和玉带片污水处理工程,截污配套管网等配套工程应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

6、用。本项目不新增排污口,产生的废水厂内预处理达标后,依托现有污水管网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新增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在南京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计划中予以落实。做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均有效处置。跟踪评价及审查意见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打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要求,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战略环境评价成果的衔接,结合南京江北新区的发展定位和目标,进一步优化长芦和玉带片区产业定位、结构、规模等,积极推进园区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持续改善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本项目为药用辅料制造,属于生命医药产业,符合

7、园区产业定位。3按照“优先保障生态空间,集约利用生态空间”原则,有序推进石化产业的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炼化一体化项目不再入园。优化生产、生活等功能的空间布局,强化开发边界管制。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现有企业,以及园区内部、周边居民区搬迁工作。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加强环境准入管理。对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和节能降耗。加快金浦锦湖等中水回用工程建设以及石油化工、基础化工原料、合成材料等行业节能改造,淘汰落后高能耗工艺装置和设备。进一步压减燃煤用量,实现园区煤炭

8、消费总量负增长。本项目不涉及高能耗工艺装置和设备,不涉及燃煤。强化企业污染控制措施。按照对标国际、领先全国的高标准要求,提升园区技术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提高园区集中供热水平,加快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环境综合管理水平与国际接轨。本项目营运期污染物经相应的环保措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结合区域大气污染物减排要求,强化园区大气污染治理,加强恶臭污染物、挥发性有机污染治理。落实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和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倍量替代 IDE 要求。开展撇洪河、长丰河、赵桥河、中心河等水体水环境综合整治。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可在厂区内平衡。

9、完善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区域生态安全包装体系,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明确风险分级,强化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确保园区应急体系与各级应急系统的有效衔接。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及时更新应急预案,并与园区应急机制联动,企业应急预案与园区应急系统衔接。其他符合性分析1 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1)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相符性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 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城市生态公益林 (江北新区) ,最近距离为 1075m,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项目与生态红线位置关系详见附图四。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

10、发201874号),本项目不在其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之内。4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表表 1-2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区域保护区域相对相对方位方位距厂界距厂界最近距最近距离离 m主要生态主要生态功能功能国家级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态保护红线范围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域范围面积面积滁河重要湿地(六合区)东2200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滁河两岸河堤之间的范围7.72km2长芦-玉带生态公益林东1700水土保持/西南至长江, 西北至窑基河, 东南到通江集河 (划子口河),东北到滁河22.46

11、km2城市生态公益林(江北新区)西北1075水土保持/南京化学工业园北侧规划的防护绿带5.73km2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布局,各污染物达标排放,拟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满足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202049号)以及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表表 1-3南京市南京市“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环境管控环境管控单元名称单元名称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准入清单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项目概况项目

12、概况相符性相符性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空间布局约束(1)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2)优先引入:长芦片区重点发展石油和天然气化工、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精细化工、高分子材料、生命医药、新型化工材料等六大领域。(3)禁止引入: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在园区新上产能项目。含甲醛、 环氧氯丙烷排放的苯酚/丙酮项目;排放大量含盐高浓度有机废水的环氧树脂项目;含甲硫醇排放的双酚 A 项目; 使用和排放苯乙烯的甲基丙烯酸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MBS)项目。 原则上不得新建和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不得新增农药原药(化

13、学合成类)生产企业。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位于长芦片区, 符合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总体发展规划。 项目主要从事药用辅料生产, 不属于禁止引入的项目类别。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行管控。本项目废气治理达标后排放; 废水厂区预处理后接管园区污水处理厂; 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不排放。相符环境风险防控(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

14、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1)本项目所在园区已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2)企业拟根据本项目对现有风险防范措施和发相符5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区内各企业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防泄漏措施,以及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大力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建立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潜在事故的监控。(4)加强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完善并落实园区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完善。(3)企业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体系。(4)企业已建立健全各环境要素监控体系, 园区已

15、完善并落实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 资源利用等均已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 通过清洁生产改造、节水等, 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相符(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相符性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超标因子为O3。根据工程分析可知,本项目营运期废气全部达标排

16、放,大气环境影响分析表明本项目实施后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所在地地表水、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本项目建成后区域环境质量可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综上,本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现有的环境质量底线。(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相符性本项目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及生产用水,均来自园区管网,其中生活用水引自园区生活给水管网,生产用水由园区生产给水管网引入;用电主要为生产和照明用电,来自市政电网;耗电量、耗水量均在城市供电、供水负荷范围内,不超出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2015251号)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2015251号),“除南京化

17、工园外,其他区域不得新(扩、改)建化工生产项目。南京化工园禁止新(扩)建农药和染料中间体、光气以及排放恶臭气体且不能有效治理的化工项目,禁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以及落后工艺和落后产品。”本项目位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原南京化工园)内,属于药用辅料生产,不属于限制类项目,不涉及落后工艺和落后产品,产生的污染物均能够有效治理,不在南京市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范围。6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本项目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相符性分析见表1-4。表表 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的相符性分析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18、清单指南的相符性分析指南指南清单清单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从事药用辅料生产,不属于化工项目,不涉及尾矿库。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从事药用辅料生产,位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内。符合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

19、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落后产能,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 秦淮新河、 城南河、 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蟛蜞港、泰州引江河 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距离长江干支流最近距离约 4.7 公里,不在该禁止范围内。符合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位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内,属于合规园区。符合禁止

20、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属于药用辅料制造,不涉及医药中间体。符合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不涉及落后产能、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符合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见表1-5。7表表 1-5与园

21、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分析与园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相符性分析类类别别清单清单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南京市新增制造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及化工园 化工及配套项目准入审查办法;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省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和限制类,不在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 禁止新(扩)建行业项目目录内;不属于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中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符合坚决淘汰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订)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

22、、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 年)等产业政策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 安全隐患大、 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对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等,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提高准入门槛禁止安全风险大、工艺设施落后、 本质安全水平低的企业或项目进入,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本项目纳入现有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补充完善相应的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环境风险可控。符合严禁引进排放“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光气、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项目。参照 江苏省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

23、体项目名录(第一批),本项目不排放三致、光气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污染物, 项目产生一定的异味影响, 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对周边敏感目标影响较小。符合不得新建和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 石油化工、 基础有机无机化工、 煤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符合原则上不再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项目。符合禁止引进含甲醛、 环氧氯丙烷排放的苯酚/丙酮项目;排放大量含盐高浓度有机废水的环氧树脂项目; 含甲硫醇排放的双酚 A项目; 使用和排放苯乙烯的甲基丙烯酸一丁

24、二烯一苯乙烯共聚物(MBS)项目。本项目属于药用辅料生产,不属于该条禁止项目类型。符合对于能耗总量大于 10 万吨标煤每年的项目须经批准后方可准入; 综合能耗须优于 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行业能效指南要求。本项目能耗较小, 不突破区域资源上线。符合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本项目不涉及危化品码头。符合原则上不再新增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煤化工装置与产能。本项目不涉及煤化工装置。符合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规划外的燃煤锅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8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项目为药用辅料制造,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

25、术、工艺、设备及行为,不属于禁止准入类。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见表1-6。表表 1-6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相关政策相关政策要求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订)、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 号)/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26、符合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符合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 年版)/本项目不在全市以及江北新区禁止和限制新建(扩建)制造业行业项目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 号)化工园区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布局方案、 园区产业规划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项目, 以及生产环境涉及化工工艺的医药原料药、 电子化学品、 化工新材料等非化工类别的鼓励类、允许类生产项目。本项目位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内,属于药用辅料制造,对照相关产业政策属于允许类。符合禁

27、止新增限制类项目产能, 严格淘汰已列入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等,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化工园区、 化工集中区处于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以下简称沿江 1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不得新建、 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 提升产品品质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本项目距离长江干支流最近距离约 4.7 公里,不在该禁止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 号)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

28、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 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 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拟委托南京威立雅同骏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符合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5000 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危险废物产生量小于5000t,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按照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企业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符合9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 号)(GB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标志, 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设置气体导出口及气

29、体净化装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视频监控, 并与中控室联网。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云存储方式保存视频监控数据。(GB18597-2001) 及其修改单、苏环办2019327 号等要求建成危废暂存库 1 座,本项目危废暂存依托现有危废暂存库。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对易爆、 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 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企业按照危险

30、废物种类和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危废库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散、防渗漏装置及泄漏液体收集装置。项目含环氧乙烷、甲醇等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废物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进行贮存。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使用。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 号)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 现有项目环境管理、 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格化工项目准入门槛, 禁止审批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新建项目,不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项目, 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5 种不予批准的情形的项目, 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

31、途径的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订)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等,本项目属于允许类,不属于禁止审批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新建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可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符合暂停审批未按规定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 园区内存在敏感目标或边界 500 米防护距离未拆迁到位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除民生、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 暂停审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南京化学工业园总体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32、国生态环境部批复(环办环评函2018926 号)符合化工废水污染物接管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 暂未公布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未规定间接排放的,接管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本项目废水厂区预污处理满足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企业污水排放管理规定 (2020 年版)后,接管至园区污水处理厂。符合硫酸、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无机化学、烧碱、聚氯乙烯等企业大气污染物按规定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其他行业对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3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最低浓度限值。本项目建成后,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符合严格按照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苏环办201695 号),全面收集治理含 VOCs 物料的储本项目工艺废气均采用管道收集方式,收集效率在 90%以上。符合10存、输送、投料、卸料,反应尾气、 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 工艺容器的置换气、 吹扫气、抽真空排气、 废水处理系统的逸散废气,综合收集率不低于90%。企业应根据各类废气特性、 产生量、污染物浓度、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选择合适、 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采

34、用吸附、催化净化、 焚烧等工艺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无相应标准规范的,污染物总体去除率不低于90%。本项目工艺废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总去除效率在 90%以上。符合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关键设备(风机、水泵)设置在线工况监控。企业污水预处理排口(监测指标含 CODcr、氨氮、水量、pH、具备条件的特征污染物等)、雨水(清下水)排口(监测指标含 CODcr、水量、pH 等)设置在线监测、在线质控、视频监控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 重点企业的末端治理设施排气筒要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 厂界要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 对采取焚烧法的废气治理设施(直燃炉、RTO

35、 炉)安装工况在线监控和排口在线监测装置。企业监控信息接入园区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时反馈、远程监控。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水、电、蒸汽计量装置,厂区污水排口、雨水排口设有在线监测系统,厂区排气筒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企业监控信息接入园区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时反馈、远程监控。符合新、改、扩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应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 发现项目用地超过有关标准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项目所在地已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厂区各点位土壤检测指标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36、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筛选值,地下水各检测指标均可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及以上标准限值。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 号)压减沿江地区化工生产企业数量。 沿长江干支流两侧 1 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 2020 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 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 逐一进行安全风险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 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 凡是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 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 2020 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 严禁在长江干支流 1 公里范围

37、内新建、 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位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内,不属于化工生产项目,厂区距长江干流最近距离约 4.7km,不在长江干支流 1 公里范围内。符合强化负面清单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 制订出台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落后工艺的要求, 进一步扩大淘汰和禁止目录范围, 对已列入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符合11淘汰和禁止目录的产品、技术、工艺和装

38、备严格予以淘汰。 禁止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对化工安全环保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录(2012 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等,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属于药用辅料生产,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责任,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必须由实际控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为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及时处置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 企业必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企业必须配齐专职安

39、全生产管理人员, 编制应急处置预案, 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隐患排查、 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提升企业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本项目责任主体为南京威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配齐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编制了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升企业安全环保管理水平。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本

40、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 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 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项目固废均可得到有效处理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 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从事药用辅料生产,不属于化工项目,不涉及尾矿库。符合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委外处置或外售综合利用。符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

41、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环环评 202145 号)“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后续对“两高” 范围国家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从事药用辅料生产,不属于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 不在 “两高”范围内。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 号)有行业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国家、江苏省相关排放标准, 鼓励参照天津市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等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 挥

42、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并执行厂区内 VOCs 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符合VOCs排放量优先采用国家大气源清单统计数据。涉新增 VOCs排放(含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应本项目新增 VOCs 排放量在厂区现有 VOCs 削减量范围内平衡。符合12取得排放总量指标, 并实施 2 倍削减替代。环评文件应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 VOCs

43、的主要原辅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材料的,VOCs 含量应满足国家及省 VOCs 含量限值要求(附表),优先使用水性、 粉末、 高固体分、无溶剂、 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源头控制VOCs 产生。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本项目列出了所用原料的理化性质,并明确了甲苯、乙腈、环氧乙烷、甲醇、乙醇等涉VOCs 的原辅材料组分及含量。本项目不涉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符合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等有关要求, 重点加强对含 VOCs

44、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 5 类排放源的 VOCs管控评价,详细描述采取的VOCs 废气无组织控制措施,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和可靠性, 不得采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本项目购买桶装/瓶装化学品,直接储存于危化品库或车间内,减少卸料、物料转移过程产生的 VOCs。罐区装卸区设有平衡管,储罐装卸产生的呼吸废气收集处理,减少呼吸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液态 VOCs 物料采用管道输送。每年进行 LDAR 检测,对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进行修复。公司污水池加盖密闭,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符合生产流程中涉及 VOCs 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

45、, 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 应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废气排放,并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 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 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 应保持微负压状态, 并根据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应不低千 0.3 米/秒。VOCs 废气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收集效率应原则上不低于 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 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1、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各工序多为密闭设备,且液态物料采用管道密闭输送,减少废气排放。2、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46、VOCs 均进行了收集处理,管道密闭收集效率约 100%。符合加强载有气态、 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管理, 动静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 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工作,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企业每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泄漏点进行修复,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符合涉 VOCs 有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环评文件应强化含 VOCs 废气的处理效果评价, 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 VOCs 去除效率均到达 90%,且进行了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论证。符合

47、项目应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适宜、合理、高效的VOCs 治理设施。单个排口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初始排放速率大于1kg/h的,处理效率原则上应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1、本项目聚醚装置区废气采用“水解吸收+活性炭吸附+水解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封端醚车间废气采用水喷淋+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水洗符合13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单一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喷漆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不得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生物法等低效处理技术。环评文件中应明确, VOCs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确因安全

48、生产需要设置的,采取铅封、在线监控等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VOCs治理设施旁路清单。柜处理, 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大于90%。2、本项目有机废气未采用单一的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3、本项目不涉及喷漆废气,不涉及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生物法等低效处理技术。4、 本项目VOCs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不鼓励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吸附技术的项目,环评文件应明确要求制定吸附剂定期更换管理制度,明确安装量(以千克计)以及更换周期,并做好台账记录。吸附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密闭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本项目聚醚装置区废气采用“水解吸收+活性炭吸附+水解

49、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封端醚车间废气采用水喷淋+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水洗柜处理, 未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本项目活性炭定期更换,明确了活性炭填装量和更换周期, 并做好台账记录。 吸附后产生的危险废物,按要求密闭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符合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规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等基本生产信息;含 VOCs 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 采购量、 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VO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同、操作手册、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废气

50、处理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VOCs废气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本项目明确要求规范建立管理台账, 记录主要产品产量等基本生产信息;含VOCs 原辅材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使用说明书、 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等),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 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VO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同、操作手册、 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 废气处理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VOCs废气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符合在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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