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040.03 A 12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792018 精准扶贫 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资金管理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2018 - 08 - 14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279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工作依据 . 1 4 退耕地类别 . 1 5 补助对象 . 1 6 补助资金组成 . 2 7 补助标准 . 2 8 补助资金期限 . 2 9 补助兑现 . 2 10 资金管理 . 3 11 档案管理 . 4 DB52/T 12792018
2、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标准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贵州省公益林管理中心、 贵州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敏冲、张旭贤、刘云、曹小飞、李王刚、王昌敏、岑纲、徐海、李姝、杨德柱。 DB52/T 12792018 1 精准扶贫 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资金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的术语和定义、 工作依据、 退耕地类别、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组成、补助标准、补助
3、资金期限、补助兑现、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补助资金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退耕还林还草 returning farmland to forest(grass) 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 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 3 工作依据 3.1 退耕还林条例。 3.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 号。 3.3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水
4、利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 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538 号。 3.5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854 号。 3.6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调查摸底有关地区退耕还林还草需求的通知发改西部2018256 号。 4 退耕地类别 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国家批准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的其他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 5 补助对象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国家计划,签订退耕还
5、林还草合同,按批复作业设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并经县级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还草农户。 DB52/T 12792018 2 6 补助资金组成 补助资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 种苗造林(种草)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购置种苗和实施造林(种草)的劳务等费用; b) 现金补助:由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用于退耕农户的医疗、教育等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 7 补助标准 7.1 退耕还林 现行补助资金标准由种苗造林费和现金补助两部分组成,2017年以后,合计为每亩16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现金补助1200元。 7.2 退耕
6、还草 现行补助资金标准由种苗种草费和现金补助两部分组成, 合计为每亩1000元, 其中: 种苗种草费150元,现金补助850元。 8 补助资金期限 8.1 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期限为5年。 8.2 退耕还草 退耕还草补助资金期限为3年。 9 补助兑现 9.1 拨付方式 9.1.1 退耕还林 9.1.1.1 种苗造林费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 以省财政厅的文号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种苗造林费400元/亩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9.1.1.2 现金补助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 以省财
7、政厅的文号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现金补助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分三次拨付, 计划任务下达当年拨付500元/亩,第三年拨付300元/亩,第五年拨付400元/亩。 DB52/T 12792018 3 9.1.2 退耕还草 9.1.2.1 种苗种草费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 以省财政厅的文号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种苗种草费150元/亩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9.1.2.2 现金补助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的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任务, 以省财政厅的文号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现金补助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8、 退耕还草分二次拨付, 计划任务下达当年拨付450元/亩,第三年拨付400元/亩。 9.2 兑现条件 9.2.1 种苗造林(种草)费 种苗质量达到国家标准,造林(种草)密度、整地质量、植苗(播种)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9.2.2 现金补助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国家计划并编制了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并进行了分户丈量和公示, 按批复作业设计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并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 9.3 兑现方式 9.3.1 种苗造林(种草)费 9.3.1.1 符合种苗造林(种草)费兑现条件,由退耕还
9、林还草农户自行采购种苗和实施造林(种草)的,种苗造林(种草)费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兑现给退耕农户。 9.3.1.2 符合种苗造林(种草)费兑现条件,委托集中采购种苗或其它经营主体实施造林(种草)的,种苗造林费兑现给供苗单位或实施经营主体, 但县级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要与退耕农户进行结算, 结余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兑现给退耕农户。 9.3.2 现金补助 符合现金补助兑现条件,每次兑现前经县级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兑现名册,经县级林业或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兑现给退耕还林还草农户或由县级财政部门划拨补
10、助资金给乡(镇) 财政部门并通过“一卡(折)通”兑现给退耕还林还草农户。 10 资金管理 10.1 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补助资金。 10.2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DB52/T 12792018 4 11 档案管理 11.1 档案管理实行省级、市(州)级、县级、乡镇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建档,专人专柜管理。 11.2 档案归档内容主要包括年度计划、方案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各类文件、合同协议、技术标准、工作总结、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等。 11.3 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计算机、打印(复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以及光盘等档案信息化所需设备和硬件,并加强电子文档资料的归档工作,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把纸质档案信息化。 11.4 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 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借出的档案资料要限期归还,确保档案资料整洁。 _ DB52/T 127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