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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247-2018 井采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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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73.020 D 1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2472018 井采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Green Mine Construction Specication of Coal Mining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12 - 29 发布 2019 - 01 - 29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3247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善成、王旭东、周春财、尹峰、刘桂建、黄健

2、敏、吴泊人、吴盾、项力。 DB34/T 32472018 1 井采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采煤矿绿色矿山采矿、选矿、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采煤矿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41

3、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GB/T 28754-2012 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导则 GB/T 29162 煤矸石分类 GB/T 29163 煤矸石利用技术导则 GB 29444-2012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31089 煤矿回采率计算方法及要求 GB/T 31356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GB/T 33444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GB 50187 工

4、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 1010 选煤厂安全规程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6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 HJ 65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MT/T 1076 煤炭地质钻探规程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48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DB34/T 32472018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矿山 Green mine 在矿产资

5、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 井采煤矿 Underground coal mining 通过开掘井巷抵达煤层,开采煤炭资源方式的矿井。 3.3 煤矿采空区 Coal mine clearance area 在煤矿作业过程中,将地下煤炭或煤矸石等开采完成后留下的空洞或空腔。 3.4 三角煤 Triangle coal 在煤矿采掘过程中, 针对错层位沿空掘巷(特厚煤层不同层位布置回采巷道)留设不同尺寸的三角煤体。 3.5 矿区绿化覆盖率 Green co

6、verage rate of the mining area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废石场、 矿区工业场地、 矿区专用道路两侧绿化带等厂界内扣除功能规定需占用土地面积以外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6 研发及技改投入 Inpu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echnical innovation 企业开展研发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3.7 煤矿区土地复垦率 land reclamation rate 已恢复土地面积(包含生态恢复的塌陷水域)与已损毁可恢复的土地面积之比(

7、以百分率表示)。 4 总则 DB34/T 32472018 3 4.1 矿山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源开发、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证照齐全、依法办矿。 4.2 矿山应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 4.3 大中型矿山宜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4.4 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 4.5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文件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文件进行升级改造。 5 采矿 5.1 基本要求 5.1.1 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

8、和损毁,兼顾矿山闭坑时生态保护与修复,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 5.1.2 开拓开采方案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节能、环保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做到保护性开采、薄厚配采、绿色开采、合理开采。 5.1.3 应选用资源利用率高、废物产生量小、对生态破坏小的采矿技术、工艺与装备。 5.1.4 宜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共伴生资源共采(煤与瓦斯共采)等开采技术。 5.2 开采方法与工艺 5.2.1 新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应符合 GB 50215(井工开采)规定。 5.2.2 回采工艺应先进,不应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材料、装备。 5.2.3 采区回采率应不低于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和

9、附录 A 限定指标, 工作面综合回采率应不低于 97,对于厚煤层,煤层倾角大(大于 35),顶底板分级为 、 类等开采技术条件极复杂的矿山回采率参照 GB/T 31089-2014 中表 A 的规定执行。 5.2.4 综掘机械化程度应不低于 70,综采机械化程度应不低于 97;宜推广智能化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同时提高“三角煤”资源利用。 5.2.5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开采应实现采煤机牵引速度与瓦斯浓度联动控制;宜采用提前过架超前支护、“煤机+支架”互为连锁控制。 5.3 减排开采技术 5.3.1 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宜采用矸石充填开采,压煤区域应采用充填开采技术,不应设永久矸石堆放场(库)。 5

10、.3.2 存在与地表水体、 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联通区域应采用避免含水层破坏的保水开采技术。沿淮地区(或东部地区淮南、淮北) 影响岩溶地下水含水层开采区域,煤层顶、底板应留设足够的防水安全煤岩柱;非沿淮地区(西部地区涡阳、阜阳)宜采用含水层保护的防水(砂)煤岩柱或防渗帷幕、防渗墙等工程措施, 保护可利用的深层地下水含水层; 浅层松散岩孔隙水应采取防止矸石淋溶水入渗的保护措施。 5.3.3 煤矿企业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新建和改扩建高瓦斯及突出矿井,应做到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11、使用。 DB34/T 32472018 4 5.3.4 煤与瓦斯共采宜采用规划区、采动区及采空区三区联动。规划区宜采用地面井抽采瓦斯;采动区宜采用开采保护层的方法结合采动区地面井、井下长钻孔、高抽巷抽采瓦斯;采空区瓦斯抽采宜采用采空区埋管、地面直井抽采、井下穿层钻孔抽采等技术。 6 选煤 6.1 基本要求 6.1.1 大中型煤矿均应配套建设选煤厂或中心选煤厂,原煤入选率应不低于 97。 6.1.2 选煤厂的生产、操作和管理按照 AQ 1010 的规定执行。 6.2 选煤工艺及设备 6.2.1 应采用先进、环保、安全的选煤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材料、装备。 6.2.2

12、宜采用高效浮选回收难选的细粒粉煤,提高精煤入选量。 6.2.3 生产商品煤质量应符合 GB/T 31356 的规定。 7 资源综合利用 7.1 基本要求 矿山应按照减量化、 再利用、 资源化的原则, 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 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煤层气等,发展循环经济。 7.2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 7.2.1 应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 7.2.2 宜推进煤矿瓦斯安全利用、梯级利用和规模化利用。煤矿瓦斯(煤层气)利用应按 GB/T 28754-2012 中附录 B 的表 B.1 的限定指标执行。 7.2.3 宜开展与煤共伴生的高硅、铝矸石(煤系高岭土),岩浆侵入煤

13、中镓、锗等矿产资源的深度利用,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应采取保护性措施。 7.2.4 宜利用低热值煤矸石、煤泥、中煤和低浓度瓦斯(瓦斯浓度30)等进行发电。 7.3 固体废弃物利用 7.3.1 煤矸石分类应符合 GB/T 29162 的规定,利用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9163 的规定。应采用井下回填、筑路、建材生产、复垦治理等减少矸石地表积存和占地面积的资源化利用方式。 7.3.2 煤矸石当年综合利用率应达 100。 7.4 矿井水利用 7.4.1 煤矿建设和发展其他工业项目用水,应优先选用矿井水作为工业用水水源;存在矿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应开采和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

14、水源,矿井水处置率应达 100。 7.4.2 矿井应实施矿井水资源综合利用,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绿化用水、电厂用水等,矿井水利用率应不低于 85,一般水资源矿区和水资源短缺矿区应符合 HJ 446 的规定。 7.5 热能利用 DB34/T 32472018 5 宜推广地热、工业余热(回风余热、排水热能)等矿井热能的生产、生活回用技术。 8 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 8.1 基本要求 8.1.1 矿山应按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推进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针对未稳定沉陷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 8.1.2 矿山应坚持“先搬迁

15、、后开采”的原则,保护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8.1.3 矿山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等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规定分类处置。 8.1.4 矿山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保护预防,闭坑阶段应提交闭坑报告,完全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 8.2 矿容矿貌 8.2.1 矿区位置选择合理,不应在安全和环保规定的禁止、限制区开采。 8.2.2 工业场地、选矿厂、矸石(渣石)临时堆放区、矿区生产道路和办公生活区等矿山主要功能区选址、布局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 8.2.3 生产、办公和生活区应整洁卫生、环境优美、管理规范。

16、机械设备、物资材料应摆放有序、场地保持清洁 。 8.2.4 办公和生活区应设施齐全,食堂、澡堂、厕所应干净卫生,符合管理制度要求;宿舍应整齐划一,会议室、文体活动场所应布置有序。 8.2.5 矿山标牌设置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 GB/T 14161 的规定。 8.2.6 矿容矿貌应与周边地表、植被等自然环境相协调。 8.2.7 因地制宜绿化、美化矿区环境,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且绿化植物搭配合理、长势良好,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 100。 8.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8.3.1 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应设警示标志,定期加固维修塌陷区受损的道路、农田水利

17、、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符合治理条件的应及时治理。 8.3.2 矿山应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控制地面塌陷,不应发生矿区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问题。 8.3.3 上覆岩层为碳酸盐岩型矿山应防止地下水位的剧烈波动,宜采取防止岩溶塌陷地质灾害发生的地下水限制抽采、动态监测等措施。 8.3.4 矿山地下水抽排引起的地面沉降应适时监控(宜采用大地测量或遥感大地测量技术)沉降位移和幅度,应采用控制抽采、回灌等技术减弱或控制地面沉降危害。 8.3.5 矿山闭坑时应按照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或专项治理设计,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宜推广废弃矿

18、山的综合治理利用。 8.4 生态保护 8.4.1 矿山生产应符合 HJ 446 清洁生产二级以上标准。 8.4.2 矿山固体废弃物处置: DB34/T 32472018 6 a) 固体废弃物应有专用堆存场所,堆放场地应安全、环保,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符合 GB 18599的规定。 b) 煤矸石、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处理,持续利用,处置率应达 100。 c) 矿山办公、生活垃圾排放与处置应 HJ 2035 的规定。 8.4.3 矿山粉尘和煤层气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井下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粉尘防治和处理设施,降低粉尘、废气排放量,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附录 C 的表 C.1。 b) 地面

19、运输系统、运输设备、煤炭贮存场所、煤矸石临时堆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粉尘防治措施。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 GB 20426 的要求。 对环保有特别要求的区域、 时段,粉尘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的规定。 c)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限值应符合 GB 21522-2008 的规定(见附录 B 的表 B.2)。 8.4.4 矿井水及污、废水的处置 a) 煤矿防治水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相应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b) 矿区应建立生产、生活污水处理站,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矿区、储煤场、煤矸石临时堆放场所应

20、建有雨水截(排)水系统,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c) 矿井水、选矿废水、冲洗废水应得到合理处置,排放应符合 GB 20426 的规定。 d) 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指标限值见附录 C 的表 C.2, 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限值见附录 C 的表 C.3,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指标限值见附录 C 的表 C.4. 8.4.5 应采用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降噪处理,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指标限值见附录 C的表 C.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 GB 12523 的规定。 8.4.6 新建、改扩建矿山勘查应符合 GB

21、/T 33444 的要求。生产补勘钻孔应止水、封闭、回填处理,不应留有封闭不良钻孔,钻孔封闭参照 MT/T 1076 的规定执行,遗留封闭不良钻孔应建立台账。 8.5 土地复垦 8.5.1 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率应达到方案的要求,煤矿区土地复垦率应达 80以上。 8.5.2 排土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应符合 HJ 651 的规定。 8.5.3 采煤塌陷区土地复垦应因地制宜,工业广场按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处置,城市规划区内的塌陷区水面宜建成集休闲、观光、旅游一体的水上公园;城市规划区外的塌陷区水面

22、宜建成养殖、光伏发电、湿地公园等多功能生态区。 8.5.4 剥离表土(土壤)堆放应布置合理、堆存有序,耕作层土壤剥离应符合 TD/T 1048 的规定。 8.5.5 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 TD/T 1036 的规定。 8.6 环境监测 8.6.1 应对生产废水、噪声、粉尘等污染源和污染物实行动态监测,并做好环保处置应急预案。 8.6.2 应对复垦区土地损毁情况、稳定状态、复垦质量等实行动态监测。 8.6.3 应对采空区地面塌陷实行长期动态监测。 8.6.4 应对瓦斯、矿山深部地压实行动态可视化监测。 DB34/T 32472018 7 8.6.5 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环境实行动态监测。矿井应

23、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观测。矿井周边土壤监测应符合 HJ/T 166 的规定。 9 节能减排 9.1 基本要求 应建立矿山生产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通过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控制并减少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减少“三废”排放。 9.2 节能降耗 9.2.1 生产和改扩建矿井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符合 GB 29444-2012 中 4.1 的规定,新建矿井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符合 GB 29444-2012 中 4.2 的要求。 9.2.2 应开发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

24、率的工艺和设备。 9.2.3 应改进井下支护工艺,科学减少可缩性能有限的钢棚梁使用数量,推广应用锚网支护技术,减少钢材损耗。 9.3 减排措施 9.3.1 应优化采煤、洗选技术和工艺,加强综合利用,减少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 9.3.2 煤矿宜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宜推广集成膜过滤深度处理、井下处理、高效率低能耗脱盐等高度自动化和信息化的矿井水净化技术工艺与产品,减少占地,节约电力、药剂,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9.3.3 宜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内燃动力设备,减少空气污染。 10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10.1 基本要求 10.1.1 应建立科技研发队

25、伍,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产业绿色升级。 10.1.2 应建设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信息化的数字化矿山。 10.2 科技创新 10.2.1 应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煤炭科技创新体系。 10.2.2 应开展深层资源精准勘探、精准开采、深部支护、防冲卸压、旋转调采、一通三防等矿山节能、环保、安全关键技术研发,改进工艺技术水平。 10.2.3 研发及技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1.5。 10.3 数字化矿山 10.3.1 应建设生产、监测监控等子系统集中管控和信息联动的矿山生产自动化系统。 10.3.2 应推进地质矿产资源储量的精准化管理, 建立数

26、字化资源储量模型与经济模型, 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和经济评价。 DB34/T 32472018 8 10.3.3 应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通信联络信息化系统,建立可视化的采、掘工作面视频动态拼接监控模式,保障安全生产。 10.3.4 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洗选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流程数控化率不低于 85。 10.3.5 宜推进“互联网+煤炭”建设,采用计算机和智能控制等技术建设智能化矿山,实现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 11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11.1 基本要求 11.1.1 应建立产权、责任、管理和文化等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 11.1.2 应成立

27、绿色矿山建设及运营管理机构, 指定人员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及运营工作。 将绿色矿山建设考核纳入企业年度考核体系中。 11.2 企业文化 11.2.1 应建立安全文化、安居文化、科教人才文化、职工精神文化、产业文化、管理文化等一系列企业文化体系。 11.2.2 企业发展愿景应符合全员共同追求的目标, 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应和职工个人价值的实现紧密结合。 11.2.3 应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并切实发挥作用,丰富职工物质、文化生活,建立企业职工满意度调查机制, 企业职工满意度不低于 70,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应不低于 100。 11.2.4 设置员工培训室、图书资料室、书报阅览室、健

28、身娱乐设施等。 11.3 企业管理 11.3.1 应建立资源管理、生态保护、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责任体系,落实责任到位。 11.3.2 各类报表、台帐、档案资料等应齐全、完整、规范。 11.3.3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应通过二级以上达标验收。 11.3.4 应重视培养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稳定,控制年流失率(离职率)不高于 8。 11.3.5 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记录清晰。 11.4 企业诚信 11.4.1 应构建企业诚信体系,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应坚持诚实守信。 11.4.2 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等危机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团体、新

29、闻媒体、当地民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11.4.3 企业应履行矿产资源权益金缴纳义务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义务, 公开和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污染物监测及排放数据、企业安全生产等信息。 11.5 企地和谐 11.5.1 应构建企地长效合作机制,发挥多方资源和优势,建立多元合作型的矿区社会管理共赢模式。 11.5.2 应建立矿区群众满意度调查机制,宜在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方面提供支持,提高矿区群众生活质量,促进企地和谐。 DB34/T 32472018 9 11.5.3 应与矿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磋商和协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纠纷,未发生重大

30、群体性事件。 DB34/T 32472018 10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采区回采率指标要求 表A.1 采区回采率指标要求 煤层 厚度 (m) 回采率 () 薄煤层 3.5 81 注:对于地质构造极复杂、极复杂或顶底板分级为 、 类的开采技术条件极复杂的矿山回采率参照 GB/T 31089 的规定。 DB34/T 32472018 11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率及排放限值 表B.1 煤层气(煤矿瓦斯)等级划分、利用范围和利用率 级别 甲烷含量 ,%,V/V 利用方式 利用率 一级 90 可优先考虑用于工业原料、车用燃气、工业及民用燃料等 不低于

31、 80 二级 5090 可优先考虑用于工业原料、工业及民用燃料、发电等 不低于 60 三级 3050 可考虑用于工业及民用燃料、发电等 不低于 40 四级 30 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考虑用于发电等 鼓励利用 注1:表中的煤层气(煤矿瓦斯)不包含甲烷含量 0.75的风排瓦斯; 注2:表中的煤层气级别、甲烷含量、利用方式及利用率选自 GB/T 28754-2012。 表B.2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限值 受控设施 控制项目 排放限值 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 煤层气 禁止排放 煤矿瓦斯抽放系统 高浓度瓦斯(甲烷浓度30) 禁止排放 低浓度瓦斯(甲烷浓度30) 煤矿回风井 风排瓦斯 注:表中的受控设施、

32、控制项目、排放限值选自 GB 21522-2008。 DB34/T 32472018 12 C C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极限 表C.1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限值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 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 (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煤尘 10 4 2.5 矽尘 1050 1 0.7 5080 0.7 0.3 80 0.5 0.2 水泥尘 10 4 1.5 注:表中指标取值选自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第三十四条。 表C.2 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 mg/L

33、序号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 mg/L 1 总汞 0.05 6 总铬 1.5 2 总镉 0.1 7 六价铬 0.5 3 总铅 0.5 8 氟化物 10 4 总砷 0.5 9 总 1 Bq/L 5 总锌 2.0 10 总 10 Bq/L 注:表中污染物对应的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指标取值选自 GB 20426-2006。 表C.3 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 mg/L 现有生产线 新(扩、改)建生产线 1 pH值 69 69 2 总悬浮物 7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70 50 4 石油类 10 5 5 总铁 7 6 6 总锰 4 4 注:总

34、锰限制仅适用于酸性采煤废水。 注1:表中污染物对应的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指标取值选自 GB 20426-2006; 注2:表中的总锰限值仅适用于酸性采煤废水。 DB34/T 32472018 13 表C.4 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 mg/L(pH 值除外) 现有生产线 新(扩、改)建生产线 1 pH 值 69 69 2 总悬浮物 100 70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70 4 石油类 10 5 5 总铁 7 6 6 总锰 4 4 注1:表中污染物对应的日最高允许排放质量浓度指标取值选自 GB 20426-2006; 注2:表中的总锰限值仅适

35、用于酸性采煤废水。 表C.5 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指标限值 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 h 噪声声级限值 dB(A) 8 85 4 88 注1:表中指标取值选自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第五十二条; 注2:表中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4 h 时,噪声声级极限88 dB(A),表示:如果劳动者每个工作日实际接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可提高 3 dB(A)的标准,噪声卫生标准可放宽到 88 dB(A)。 DB34/T 32472018 14 参 考 文 献 1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

36、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 2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54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修订稿)(国土资发2014176号) 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 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 6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7 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 2010119号) 8 煤炭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国

37、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9 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 年)(皖政办秘2017278号) 10 安徽省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黄金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5 年)的通知(皖国土资发2017200号) 11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煤炭2017218号) 12 安徽省煤炭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安徽省能源局) 13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 14 DZ/T 0315-2018 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15 T/CMAS 0001-2018 绿色勘查指南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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