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农业大学本科生论文题 目: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撰写日期2021年11月21日摘要: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进程来看。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进步的标志。而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与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缺少宪法的有利保护。因此,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层面出发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关键词:社会保障权 衡量标志 宪法 宪法保障一、 社会保障,宪法社会保障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本质是追求公平,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目标是满
2、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同时必须以立法或法律为依据。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为标志,经历了发展、成熟、完善、改革等不同时期,各国根据各自的政治、经济和人口环境等因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内容。而该制度的核心,即社会保障权,也成为了公认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以及母体性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障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因为,首先,社会保障权是为了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存在的。社会
3、保障权是维系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必备组成要素。因而其应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次、社会保障权随着人类历史进步而逐步确立,同时社会保障权在权利保障方面与其它的公民基本权利存在着区别,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需要国家和社会作为保障义务的主体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
4、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的原因分析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本文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与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提倡的人权主要指的是社会权。与第一代人权相比,社会权的提出,体现了社会公平应有的价值。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纠正由于过度的自由竞争而导致的社会不公平、确保社会正义与安全,进而实现人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权所具有的内容体现在各国的宪法与国际性人权文件中。学者们将狭义的社会基本权确定为社会保障或社会安全相关的权利。中间的社会基本权被分为社会安全、社
5、会保障和经济权利。广义的社会基本权则包含经济、文化与社会三方面的权利。从学者的三个不同的分类已看出社会保障权都包含在社会权之中。从社会保障权的历史进程而已看出、其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行为的配合、社会保障权能否实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身必要利益、主张或者自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不但依赖于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设计包括社会因素以及观念因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社会政治状态对社会基本权利的影响极大。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所提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为了维持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
6、基础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维护公民作为个人的尊严与价值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其本身是无法用其它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取代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必然要发挥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因而,社会保障权应受宪法保障。三、 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的规定现行宪法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条文包括第14条、第2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及第49条。内容包括:第一,对人民生活的改善。宪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这一规定将为国家适时提高人民福利、使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提供了宪法基础。第二,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7、。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一条对于国家制定相关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社会福利权利提供了宪法基础和准则,属于社会福利保障的范畴。第三,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这一条是关于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定,为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了宪法基础。医疗保障属于社会保障
8、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政府都把医疗保障放在社会保障的突出位置。第四,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是世界公认的做法,其属于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第五,公民特殊情况下的物质帮助及军人的优抚、优待问题。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提供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
9、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一条是关于狭义上或者说是典型的社会保障权的规定,涉及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社会优抚的制度设定问题。第六,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2004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宪法修正案,其中涉及社会保障权的为第6条,其具体内容为:宪法第14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使用“社会
10、保障”的概念,也拉开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大幕。在这一条中我们至少可以解读出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国家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既指明了“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又确定了国家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建设目标。即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管理方向,进入了中国的社会保障建设时代。第二,国家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指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不仅是制度的提供,更进一步地还包括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要为公民提供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障环境。第三,国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提法,指明了每一时期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均应以社会发展的客观基础条件为依据
11、,这就为确定具体的目标提供了方向和依据,使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保障权的制度建设具有了可操作性。四、 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不足(一)宪法典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不系统、不明确,呈现碎片化现行宪法典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第14、21、44、45、49条的规定中,但在数个条文中均未直接使用“社会保障权”字样。也就是说,在现行宪法典中并未明确规范“社会保障权”。使用“社会保障”字样的是第14条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这一款设计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是作为一种制度建设的目标提出,而不是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进行阐述的。人们通常认为宪法第45条中的物质
12、帮助权的规定即是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原型,或者说是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的称谓,但仔细分析会发现,这种说法值得商榷。因为“物质帮助权”根本无法涵盖社会保障权的全部内容。从宪法第45条的规定来看:(1)物质帮助权仅限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享有。这只涉及了一部分社会保险及社会救助的权利,并未能涵盖包括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权的内容。(2)该条第2款规定的是社会优抚的内容,其与社会保障权不属同一指涉的概念。在宪法中没有明确规范社会保障权,而是将社会保障权可能涵盖的内容分别、零散地置于多个条文中。而且各条文的表述方式、规范的内容层次并不统一。比如第21条,对国家提出了保障人民
13、健康的要求;第44条规定了公民退休生活的保障权;此外,第49条还规定了家庭、母亲、儿童受保障的权利。这种状态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权指涉范围不明确,我们无法从宪法中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内涵及外延明确界定,呈现碎片化问题。(二)现行制度渊源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我国常用的全国性的规范社会保障权的文件共200件左右,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仅占约1/4,其余3/4均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且这只是中央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各地方层面正在运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则更低。这种较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的大量使用会给社会保障权利制度建设带来以下问题:(1)制度规范的主旨、理念无法做到统一,在型塑社会保障权时会发
14、生理念性的冲突。(2)规范内容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冲突。(3)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和保障效果不尽如人意。(三)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救济路径不健全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采取的是双轨体制。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审查其合宪法性;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由司法机关在诉讼中采取具体审查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救济与其他国家相比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法律、法规的违宪、违法审查程序化、规范化不足;二是在涉及社会保障权的规范性文件上,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无权进行司法审查。五、
15、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策略上个世纪以来以宪法保障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所具有的地位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社会保障权通过宪法确定地位开始于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该宪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除了此种宪法保障方式外。还有的国家以司法判例解释宪法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障权的确认。结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如下的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对宪法进行解释说明;二是宪法修订。对宪法中所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进行解释说明。即通常所说的释宪、其方式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具有宪法解释权,将我国现有宪法中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作扩张解释、将其扩张解释为社会保障权。该策略的采用就会导致与现
16、有宪法的第14条、第44条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因而该途径是不适合采用的宪法修订。即直接对宪法进行修改。该方式在很多国家中被采用。在该方式的应用中、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国际人权法中关于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相关经验。对宪法进行修改,在对现有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新条文。在新条文中从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两方面出发、来确定社会保障权的内容。一方面确定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应尽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从公民权利角度出发、确认社会保障权中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除此以外、民法以及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也配合我国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
17、现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总之,社会保障权不仅仅是作为人权的要素之一,同时也是宪法应保护的基本权利。宪法保障在社会保障权保护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比拟的优势成为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优途径。因而、有必要随着我国宪政与法治的发展、通过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宪法保障的努力。而确保宪法保障社会保障权功能的实现。参考文献。1富龙飞.社会保障权研究文献述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0)2黄小云.美国与德国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规范模式分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0(4)3刘婧婧.社会保障权之基本权利属性探析基于学理和宪政实践的双重考察.行政与法.2011(1)4李运华.论社会保障权之宪法保障以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的完善为中心.江苏社会科学.2011(6)5付龙飞.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机制研究.经济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