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52号)精神,在我省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西安市鄠邑区,宝鸡市凤翔县、凤县,咸阳市礼泉县,渭南市潼关县,汉中市略阳县、宁强县、勉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商洛市商州区、镇安县、洛南县等1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区)执行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25466)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铬特别排放限值;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的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锌、总铜、总铁、总铝、石油类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锰、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起始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二、上述13个县(区)所在设区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企业监管。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督查。对不能达到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