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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修正)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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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法规名称】 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发文字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颁布时间】 2010-02-01【实施时间】 2002-11-01【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2010修正)(2002年9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

2、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第五条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

3、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0月31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八条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规章项目的内容

4、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五)有明确的起草工作计划。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

5、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第十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要求,需要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有关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十一条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

6、由其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及其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一)报送审查的报告;(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四)规章送审稿说明;(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七)其他有关资料。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第十三条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每一条的“第

7、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二)在每一条文内容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应当明列。第十四条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二)制定规章的依据;(三)规章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四)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意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十五条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六条起草部门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

8、、十四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资料。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的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应当按规定组织论证、协调和修改。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以及论证协调情况和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的请示,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规章草

9、案注释稿、规章草案制定的依据等有关资料,报送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应当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开会前将规章草案注释稿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分送给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成员以及其他参加会议的人员。第二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后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经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章,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印发,并负责在广州政报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指定报纸上及时刊登,同时应当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发布。第二十二条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

10、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三条规章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一)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二)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三)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废止和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五条拟定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照

11、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政策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政策措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改变适用条件和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第二十七条制定政策措施,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公布。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规章外文译本的编译、中外文版本的汇编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和2001年8月28日市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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