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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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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页,共 13 页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134项)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土地类(29项)1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2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

2、改正或者治理,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五条中“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不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处罚事项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

3、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5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法

4、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6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7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

5、罚责令交还土地,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第 2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8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6、)第六十条9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10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11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

7、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12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关闭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13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8、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关闭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14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关闭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15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行政法

9、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16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17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18对

10、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土地类(29项)第 3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19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1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20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21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通报批评,警告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22

12、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三条23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24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

13、、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25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26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27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

14、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部门规章】1.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28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29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土地类(

15、29项)第 4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矿产类(60项)30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31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

16、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二项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32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33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7、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34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六项35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

18、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36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37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38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国

19、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39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40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 5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

20、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41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勘查许可证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条42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令240号)第三十一条43对违法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勘查许可证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

21、号)第三十二条44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45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46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47对

22、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缴纳,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48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49对违法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责令限期恢复,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

23、二十三条50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51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二项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52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汇交,罚款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4、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条53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第二十一条5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55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25、其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矿产类(60项)第 6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56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57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2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58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第四项59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27、的行政处罚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60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二条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九条61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8、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七条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三十条62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八条63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地质灾害治

29、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64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八条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九条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65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

30、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二十七条矿产类(60项)第 7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66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67对未按照批

31、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七条68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计提,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八条69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

32、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九条70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71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部门规章】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7

33、2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部门规章】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73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七条【部门规章】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二条74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

34、物化石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八条【部门规章】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三条75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九条矿产类(60项)第 8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76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

35、、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四条77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一条78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

36、7号)第五十四条79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一条【部门规章】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五条80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追回,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二条【部门规章】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

37、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六条81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不再使用,已更新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82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一项83对开采回采率、选矿

38、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不再使用,已更新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84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

39、第二十三条第三项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85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矿产类(60项)第 9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86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

40、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87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法规】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4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一条88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条89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门规章】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类(40项)90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责

42、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91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92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93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

43、准、要求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相关设备国家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94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法规】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95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

44、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96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行政法规】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97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45、98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矿产类(60项)第 10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99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100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46、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101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没收测绘工具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102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汇交,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

47、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103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104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法规】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105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

48、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106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107对在永久性测

49、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类(40项)第 11 页,共 13 页类别序号事项名称处罚种类实施主体层级设定依据备注108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

50、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109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110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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