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分类分级1.6 分级响应和响应分级1.7应急预案体系1.8应急系统2组织指挥体系2.1领导机构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2.3工作机构2.4现场指挥机构2.5街镇(大社区)机构2.6专家组3运行机制3.1风险防控3.2 监测3.3预警3.4应急处置与救援3.5恢复与重建4 准备与支持4.1 应急队伍保障4.2财力保障4.3物资保障4.4医疗卫生保障4.5交通运输保障4.6治安保障4.7人员防护保障4.8公共设施保障4.9 技术储备与保障4.10应急征用补偿5 预案管理5.1预案编制5.2预
2、案审批与备案 5.3预案演练与评估修订5.4 宣传和培训5.5 责任与奖惩6 附则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提高全区防范化解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须由本区指挥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
3、作。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心理伤害。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分类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治理体系。依法规范,科技支撑。坚持依法依规,明确责任,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科学技术和先进装备的开发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
4、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属地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大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大社区)】全面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科学配置、使用应急资源;区委、区政府根据处置应对需求适时给予指导和支持。1.5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干旱、龙卷风、浓雾、寒潮、雨雪、冰冻、高温、冰雹、雷击、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
5、道路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化工事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生命线工程”事故(供水、供气、供电、供热、通信)、特种安全设备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6、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标准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1.6分级响应和响应分级1.6.1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街镇(大社区)开展先期响应,区直相关部门给予业务指导;经研判,事件等级确定为一般时,区政府启动相关指挥部,组织应对工作;发生一般以上等级突发事件时,在市政府领导或市直相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6.2 区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初判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
7、指挥;未达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三级响应,由相关专项预案所规定的总指挥或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启动响应后,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势态发展,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防止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7 应急预案体系1.7.1 应急预案类别包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以下六类预案组成:区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区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部门应急预案。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针对某行业(领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区直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街镇(大社区)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大社区服务中心在辖区风险评估基础上,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风险特点,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大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1.7.2预案编制要求应急预案需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转发、信息报告、应急
9、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全区层面和部门层面应对行动。街镇(大社区)等以下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群众活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侧重于风险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与第一响应等,并逐步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1.8应急系统在综合管理指挥系统(
10、大共治)基础上,各街镇(大社区)加强应急管理的“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2 组织指挥体系在区委领导下,构建包括领导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街镇(大社区)机构和专家组为主体的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实现常态管理和非常态管理的有序衔接。包河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见附件。2.1 领导机构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包河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由相关区领导和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区长担任,
11、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常设办事机构,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其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区应急委议事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区应急委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政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研究部署全区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署,处置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研究制定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经费、装备和物资的建设规划。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依据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委书记任政委,区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及牵头部门主
12、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2.3 工作机构工作机构指领导机构及专项指挥机构的办公室,承担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时的指挥与协调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决策服务和运转枢纽等职能。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一般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突发事件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职责。2.4 现场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
13、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2.5 街镇(大社区)机构在属地党委(党工委)领导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大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街镇(大社区)应及时响应并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2.6 专家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应急管理各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撑等。3 运行机制3.1 风险防控3.1.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和危
14、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定期综合分析和评估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3.1.2区政府以及街镇(大社区)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3.1.3 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建
15、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3.1.4 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3.2 监测3.2.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汇总集成、分析评估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3.2.2建立
16、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3.3 预警3.3.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3.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
17、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民防警报器、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人员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3.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
18、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转移
19、、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3.3.4调整、解除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3.4 应急处置与救援3.4.1 信息报告街镇(大社区)和有关单位应
20、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核实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应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基层信息员制度,确保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报告,为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通报、续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
21、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基本过程、已造成后果等。事件起因、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等如第一时间已掌握,应一并报告,如第一时间不能掌握,应迅速核实、及时续报。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区领导有关批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情况。3.4.2 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22、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街镇(大社区)应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3.4.3指挥协调组织指挥。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成立指挥部。上级指挥机构成立后,下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要求做好处置工作。区级预案启动后,区直部门、街镇(大社区)应在区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支援,并在其指挥和
23、指导下开展工作。现场指挥。区级指挥部成立后,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设立现场指挥部,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应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协同联动规定,共同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现场处置的各种救援力量,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3.4.4处置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
24、事件发生后,工作组各负其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人员利用有效手段获取现场信息,开展灾情研判,提出处置方案初步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组织开展抢险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
25、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26、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
27、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加强对易受冲击的重要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检查、巡逻,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3.4.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
28、、同时部署、同时行动。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区委宣传部负责具体落实。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信息发布工作。系本级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和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信
29、息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舆情信息超出本级控制能力时,由宣传部门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论引导工作。未经专项指挥部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3.4.6 应急结束当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响应谁确定结束”的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专项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
30、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向事发地政府及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必要时,属地政府及单位要继续对事发地加强监测,直至危害全部消除后,进入过渡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3.5 恢复与重建3.5.1 善后工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要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
31、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3.5.2调查和评估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完成后,按规定上报。3.5.3恢复重建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街镇(大社区)具体负责。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
32、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包括是否向国家和省、市提出援助请求),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4 准备与支持4.1 应急队伍保障4.1.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财政根据规定提供支持保障。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网信、公安、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城管、交通、水务、卫生健康、通信、新闻宣传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4.1.3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根据需要,按有关
33、规定,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4.1.4 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街镇(大社区)、居村、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网格员队伍。4.1.5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4.2 财力保障区财政局负责将应急准备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统筹协调各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
34、和评估。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有关部门和街镇(大社区)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3 物资保障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发改、应急、经信、财政、民政、市场监管、农林水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
35、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街镇(大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4.4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卫生健康知识;整合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
36、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的医护物品接收、发放和管理。4.5交通运输保障区交管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应急运输力量;公安交警部门视情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运输安全畅通;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完善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应急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4.6治安保障区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并负责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
37、,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各街镇(大社区)和居(村)应积极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4.7人员防护保障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大社区)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4.8公共设施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区域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区域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区直有关部门应积极构建和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并明确
38、责任人。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做好现场通信、电力、供水等保障工作。4.9技术储备与保障区政府和街镇(大社区)应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辖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4.10应急征用补偿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工作,构建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补偿办法;应急状态下,各实施应急征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应急指令、部署及相关预案,依法有序开展相关物资的应急征用补偿。5 预案管
39、理5.1 预案编制5.1.1 区应急管理局针对区内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和风险排查情况,组织制定总体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5.1.2 区各有关部门、街镇(大社区)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应急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编制、修订企业应急预案。5.1.3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基础上进行,以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5.1.4 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
40、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本级应急预案衔接工作。5.1.5 包河区主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对会议、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承办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5.2 预案审批与备案5.2.1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41、,征求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提交法制部门司法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以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各专项事件牵头处置部门负责起草,需征求预案处置各相关单位意见,与应急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提交法制部门司法审核后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制订,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批准,以单位名义印发。包河区主办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由承办单位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报区政府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5.2.2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
42、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合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专项应急预案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送有关部门,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街镇(大社区)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驻包河区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报送。5.3 预案演练与评估修订5.3.1 牵头预案编制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风险分析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区直部门、街镇(大社区)每年年初应将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至少于演练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报区应急管理局。5.3.2 区应急管
43、理局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年两次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配合各街镇(大社区)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5.3.3 各部门、各街镇(大社区)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专项应急演练、辖区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辖区应急演练每年需至少开展1次,可与综合应急演练合并开展。5.3.4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评估制度,结合应急演练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5.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44、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5.3.6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5.4 宣传和培训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大社区)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
45、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5.5 责任与奖惩严格实行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完善应急管理绩效考核。区委、区政府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加强对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
46、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建议评定为烈士。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区政府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大社区服务中心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包河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