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
2、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教育,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思维要新,视野要广,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
3、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禁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六、加强安全防范。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保护学生安全,防范事故风险,防治校园欺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和家长,团结协作,规范使
4、用自媒体,自重自爱;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在工作从事时间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反对学术不端;不得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淡泊名利、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
5、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十、规范从教行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勤勉敬业,乐于奉献,认真落实课程标准,自觉遵守教学常规,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觉抵制不良风气;不得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市中小学
6、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约束广大教师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水平,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师德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7、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的要求为指引,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升师德水平和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适应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教育发展需要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二、考核原则1.以教师为本原则。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鼓励教师自省自律自强。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考核程序,广泛听取教师本人、同事、家长(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要告知教师本人,客观公正评价。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师德考核是为了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
8、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师德水平。同时,对师德行为不良者,及时予以批评教育;对问题严重者,师德考核不合格。三、考核对象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教师培训(研修、科研)机构等在内(以下简称“中小学”)的在岗教师。中小学在岗其他人员参照执行。四、考核内容中小学师德考核以新时代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各区和中小学可结合实际,细化符合本师德考核办法精神与原则的师德考核内容。五、考核程序和方式1.成立市级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教工委、市教委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各区中小学教
9、师师德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市教委人事处牵头、组成部门有市委教工委宣教处、市教委职成处和民教处),负责制定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政策,对全市各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2.各区组建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应成立以区委教工委、区教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各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统筹区域内师德考核工作,协调师德考核与区域内其他教师考核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时,各区应组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评估专家团队,为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提供智力支持。3.学校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中小学党政领导是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谋划、抓推动、抓落实。各中
10、小学应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和相关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考核方案,经学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将考核方案上报上级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学校组织考核,拟定考核档次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学校实行动态考核,实时记录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要进行汇总并通报。师德年度考核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与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主要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考核方法和
11、程序,确定教师本年度的师德考核档次。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师德评议,一般采取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家长(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教师自评。教师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2)教师互评。以学科组(年级组)或其他组织形式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指标进行互评。(3)学生(家长)测评。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应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学生(家长)对教师进行评议。同时,应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学生测评或家长测评方式。(4)综合评议。在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学生(家长)测评的基础上,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教师日常行为和师德表现,做出综合评议,拟定考核档次。5.确认结果,存
12、档备案。将考核结果通知到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上报上级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六、考核结果师德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凡教师出现新时代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所列“负面清单”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应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其他人员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对获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在本单位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参加年度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20%,如果
13、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政策,即执行国家规定。师德考核结果应纳入教师学年度考核,师德考核基本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师德考核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七、保障措施1.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的认识师德是教师职业的灵魂,是教师素质的核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2.建立师德问题报告与监督机制中小学要定期调查分析
14、本校教师师德状况,及时发现教师队伍中的不良倾向和问题。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要关注舆情,对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的重大师德问题,要迅速调查,快速回应,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体系。各区应建立师德师风投诉受理部门,并畅通投诉渠道;中小学应公开举报电话、邮箱、师德师风意见箱,并结合家访、家长会等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在师德师风方面的意见建议。3.进一步完善师德行为奖惩机制各区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奖惩机制建设。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应予以公示表彰,弘扬高尚师德
15、师风。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4.进一步健全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畅通救济渠道。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再申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新时代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教师培训(研修、科研)机构的在岗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中小学在岗其他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
17、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学术交流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
18、,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打击、报复、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
19、作假,在教研科研和教育培训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十)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 学校及
20、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
21、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22、。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在期满后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
23、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委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 / 1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