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甲方:乙方:格林豪泰酒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就乙方租用甲方小汽车停车位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甲方同意乙方租用 个小汽车停车位,每个停车位每月租金300元,每月租金共 元(包括其他各种费用)。二、乙方的停车位租金每年交纳一次。三、租用期限从2007年5月 日起至2009年5月 日止,共两年整。租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以优先续租。四、甲方负责为乙方的停车位划好停车线,并负责为乙方协调好停放车辆的相关事宜,为乙方创造一个良好的停车环境。五、乙方租用的停车位只能停放乙方的车辆,不能停放其他车辆。乙方派人监管,甲方给予协助。六、在租用期内,如遇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八、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存1份。甲方: 乙方:格林豪泰酒店 代表: 2007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