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住建局委托乡(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监管工作制度汇编目录1.*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通告32.*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实施办法(试行43.*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174.*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实施法225.*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实办法.266.*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案卷归档管理规定327.*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监察回访制度358.*县住建局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制度389.*县住建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编号编写规范4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
2、执法通告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区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分别委托给六排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向阳镇国土规建保安安监站、下老乡国土规建保安安监站、八腊瑶族规国土建纳保安安监站、直规乡国土建规保安安乡站、更新乡国土建保监安安监站、坡结乡国土规建保安安监站、三堡乡国土规建保安安规建、岜暮乡国土监站环保安监站行使,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注: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将法定职权委托*县六排镇作为受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辖区内适
3、用简易程序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实施城乡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直接履行警告;2.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3.对实施城乡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在委托执法范围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
4、进依法行政,加强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落实乡镇规划建设监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我县对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进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相关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执法事项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委托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公章后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第
5、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规督和检查受委托的国土建监环保安监站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消;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关系。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偿)。第六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
6、站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七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为本办法委托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并承担对具体承办机构指导、协调、监管责任,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事项。第八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和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第九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必须由2个或2个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委
7、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委托单位制定的、格式统一的执法文书。第十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参与和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业务上接受委托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指导。第十一条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妥善保管委托执法检查形成的一切档案资料。第十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城乡建设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委托方的政策法规股应加强对受委托方办理案件的审查和执法规督检查。受委托的国土建监环保安监站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
8、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第十三条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及时将有关执法文书在每月30 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当月委托执法统计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第十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对受委托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第二章 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第十五条受委托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事项:对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实施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直接履行警告;2.对实施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十
9、六条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乡(镇)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住建部门管辖。第十七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可直接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同时积极配合案件的办理工作。第三章 执法监察第十八条受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乡(镇)对辖区内的城乡建设单位实施执法监察。第十九条在对城乡建设单位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向当事
10、人解释检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仍拒绝接受检查,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按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进行处理。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必须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检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人)的全称、性质、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二)检查项目情况的记录;(三)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记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按指印确认。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记录的每一页签名(
11、盖章)、按指印。现场检查记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执法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确定摄像内容、角度、距离和顺序,照片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正常情况下,先拍摄方位再拍摄概貌、现场中心,最后拍摄涉案物品和主要人员。拍摄照片或录像应将执法人员摄入。第二十四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城乡建设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制止。执法人员应制作制止通知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第四章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乡(镇)实施。第二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进行责令停止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
12、简易程序。第二十七条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按如下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预定格式并加盖有县级住建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办结后,由乡(镇)审批结案并
13、归档,同时应在实施处罚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程序和方式参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相关规定进行。第五章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三十条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立案并调查取证,调查完结后撰写案件调查与处理意见书,连同相关案件证据及资料报请县住房和城核建设局进行审乡,经核审同意后由乡(镇)实施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如先立案进行调查的,应及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积极配合县住房和
14、城乡建设局的调查和处罚工作。第二节 立案第三十一条乡(镇)对下列有违法行为初步证据的城乡建设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监管机构移送的;(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第三十二条拟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填写立案审批表,连同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报乡(镇)申请立案。在立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复印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乡(镇)批准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进行调查,必要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参与或直接进行调查。第三十三条对于临时性、突发
15、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乡(镇)规划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分管的乡(镇)领导批准,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报乡(镇)补办立案手续。第三十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一)承办单位名称(二)案由(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四)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应注明案发时间、地点、举报人或交办人姓名、案情简介等;(五)承办人意见,应签署两名承办人的姓名和申请立案的时间。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签署同意后,送乡(镇)规划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分管城乡规划的镇、街领导审批。批准立案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第三十
16、五条经审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决定;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负责人的回避,乡(镇)规划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分管的镇、街领导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第三十七条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消确实需要终止或撤消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
17、。第三节 调查取证第三十八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三十九条调查取证应当查明以下事实:(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四)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依法收集有关证据。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计算机数据;(五)视听资料;(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检验、检测、鉴定结论;(八)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九)法律、法
18、规、规章规定的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一条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制作对象等;(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押印确认,当事人如拒绝签名或者押印确认的,可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押印予以确认,确保证据的效力。第四十二条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检验检测(鉴定)
19、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第四十三条询问当事人,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接受询问,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进行。必要时可以开出询问通知书。当事人委托他人接受调查的,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提供双方身份证明。第四十四条询问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包括:1.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曾有类似的违法经历,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2.了解基本案情,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现场检查的初步情况等。3.熟悉现有证据情况。要从已有证据中仔细分析,确定哪些能在询问中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研究还有哪些证据要通过询问获取或查明的。(二)分析当事人的心
20、理特征和当前的心理状态。通过研究案卷材料以及其他途径,初步了解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分析其在询问中可能出现的抗拒心理。(三)制定询问计划,明确调查内容。第四十五条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对调查人员的提问须如实回答,并对其内容负法律责任。询问同案的当事人,应当单独进行。第四十六条询问时,执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情的看法。第四十七条调查询问应注意简明扼要,规范用语,并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第四十八条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必须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答话愿意。询问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记录人要对笔录的内容作全面审查,重
21、点是看有无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地方,有无自相矛盾的地方,有无未问到的地方,有无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地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要及时补问补记。调查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有改动的地方签名或者按指印。调查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第四节 行政处罚告知、决定、执行和备案第四十九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完成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工作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及处理意见书,连同案件调查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核审。第五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收到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及处理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程序进行核审。经核审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第五十一条在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后,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陈述或申辩。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员要认真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当场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纳印)。承办人员要认真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案件进行复核和补充调查,制作案件陈述申辩笔录及案件处理呈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
23、分管领导审核。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第五十二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先将拟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或当事人陈述申辩书、案件处理呈批表等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由分管副局长批准。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盖章后,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于7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第五十三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当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案件承办人员应制发催告书予以催告,并告知将采取下列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施工现场;(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经催告仍
24、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将案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报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实施完毕后,由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撰写结案报告,与结案审批表一并报乡(镇)规划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其授权分管规划建设的乡(镇)领导审批结案并归档、保存。案件归档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管理有关规定 实施。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到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30 日内完成。如遇案情复杂需延期结案的,由案件承办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审批。审批权限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25、法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立案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应积极配合、参与调查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城乡建设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我县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依法行使委托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委托行政执法的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26、评议的活动。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抽调具有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法制工作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
27、执法案卷;(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终开展委托执法量化综合考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评分标准和考核评议小组成员组成。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城乡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公布考核结果,对被评为优秀的行
28、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县监察委依法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移交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在检查或考核中发现以下问题的,暂停委托或停止委托。(一)不履行被委托的执法职权或事项;(二)受委托的执法行为受到3 次以上有效投诉;(三)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整改意见逾期未改正;(四)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五)因不当执法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
29、行政赔偿;(六)执法人员因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等原因被依法注销执法证。(七)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核审案件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有序地开展,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在拟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之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0、内设的案件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进行核审。第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填写案件核审表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报案审办进行核审。第四条乡(镇)行政处罚案件的材料统一由规划执法中队负责接收。第五条案审办在案件核审中的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受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二)在接收乡(镇)案件核审材料后于2日内完成案件核审工作。(三)负责监督、指导案件承办人及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四)受理乡(镇)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五)上级交办或其他需办理的工作。第六条案件审核的重点内容如下:(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违法主
31、体是否准确;(三)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观,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五)违法行为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七)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八)执法文书的填写是否正确;(九)案件是否有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十)其他应审查的情况。第七条案审办在接收案件承办部门提交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核审决定:(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符合听证程序的,案审办应在案件核审表上签署核审意见,由案件承办部门实施行
32、政处罚告知程序。案审办对乡(镇)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经审核合格的在案件核审表上签署意见,通知案件承乡办(镇)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二)对涉嫌构成犯罪或无管辖权的案件,案审办应在案件核审表上签署意见,并由承办机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三)对需要由其他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决定的,案审办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四)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案审办应在案件核审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还案件承办部门结案归档。(五)案审办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案审办应在案件核审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
33、还案件承办部门进行补充调查;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案审办核审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及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同时发出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第九条案件承办人在送达处罚告知书时,应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对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规划执法中队依法组织听证。第十条若案情重大、复杂,经案审办核审无法取得统一处理意见的,由案审办直接提交局案审会进行集体审理讨论后,再作下一步处理。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核审表峨住建监核审字 第号当事人案由送审机构送审时间退卷时间违法事实案
34、件承办机构处理意见承办人:负责人:案审办核审意见案件核审成员签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处罚程序,保障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均由集体审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立案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下设案审办公室(案审办),负责处理相关案件审理的日常事务。各乡(镇)也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受委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审会由局长、副局长、各业务股室
35、负责人等6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副局长担任)、委员3名(由各股室负责人担任)。第五条案审办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共5人组成。其中案审办主任1名(副局长担任),案审办副主任1名(由执法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3名(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案审会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涉及案件情节复杂,采取查封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罚款5万元以上等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审办负责审理一般程序案件中不属听证范围案件的审理工作。第六条对于经立案调查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城乡建设违法行为案件,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先将具体行政处罚意见连同案件调查卷宗提交案审办审核。第七条案审办应当自接
36、到案件材料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集体审议。对于属听证范围的案件,提交局案审会集体审议;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提交案审办集体审议。第八条集体审议案件采用会议制度。案审会召开会议由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案审办会议由案审办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由案审会2/3 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其他案件可由案审办3人以上委员集体审议。第九条案审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审理原则,依据2/3(含2/3)以上参加委员的意见形成案审会决议。第十条案审会(办)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依据案审会的集体案审决议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第十一条案审会(办)具体
37、职责:(一)审查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具有关联性;(二)审查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拟处罚决定是否适当;(三)审查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四)其他应审查的情况。第十二条案审会议按如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二)案件承办机构办案人员陈述案情、提出拟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三)案审办陈述对案件的初审意见;(四)委员讨论案情,并发表意见;(五)进行表决;(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七)案审办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会委员审阅后签字。第十三条审理决定:案审会(办)对案件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违法行为轻微
38、,依法可以免予处罚的,免予处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其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纠正。第十四条经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在10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处罚当事人。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违法行为委托执法案卷归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乡建设工作实际
39、,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委托授权的乡(镇)城乡建设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形成的各类行政执法案卷,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单独进行立卷。第四条案件结案后,由办案人将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和其他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能够采用原件的应采用原件,不应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第五条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整理时应拆除文件上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纸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第六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实物证据,应当
40、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第七条案卷由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封底组成。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顺序为:1.案卷首页;2.卷内目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文书送达回执;5.立案审批表;6.询问笔录; 7.现场检查记录(含现场检查照片); 8.责令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9.案件调查报告; 10.案件核审表;11.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12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13.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14.案件处理呈批表;15.强制执行申请书; 16.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 17.案件备案报告; 18.
41、结案审批表; 19.案件其他材料。第八条执法中队要确定专人负责案卷的归档、成卷和文书保管等工作,案卷成卷后,要及时交办公室存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存档。第九条归档案卷中所有文书、材料等(包括附件材料)应当按照顺序编写号码,在封面正确填写共计页码数。页号应当用阿拉伯数字“1”开始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上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录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 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码。第十条办案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半个月内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第十一条案卷移交时,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设立查借阅登记簿,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档案查借阅制度,查
42、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档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应由分管领导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严禁非工作原因查阅案卷。第十五条案件档案保存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或10年。重大案件、处罚数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吊销许可证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保管期限为永久。依法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保管期限为30年。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保管期限为10年。第十四条超过保存期限案卷的销毁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材料,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43、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依法行政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乡建设源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要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基础上,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
44、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第五条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或期限的;(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八)其他违法行为。第六条错案的认定:(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错案的;(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三)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第七条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
45、办人承担责任。第八条承办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一条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主动纠正,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十四条错案和执法过错后果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坚持错误不改或对查处错案和执法过错设置障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的,从重处理。第十六条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一)通报批评;(二)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三)依法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