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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pdf

上传人:青果 文档编号:8290533 上传时间:2022-10-05 格式:PDF 页数:363 大小:3.1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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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Zhongxi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永昌街道永盛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2、。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发行股数拟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555.97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后总股本 不少于 10,233.88 万

3、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滕步彬及其一致行动人季文虎承诺:(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滕步彬及其一致行动人季文虎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承诺所持众鑫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4、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鑫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3、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

5、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众鑫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

6、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二)公司持股(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金华众腾、金华简竹、浙江达峰承诺:以上股东金华众腾、金华简竹、浙江达峰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

7、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100%。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在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众鑫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保荐机构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年【】月【】日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8、、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

9、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的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滕步彬承诺(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滕步彬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10、。 2、本人承诺所持众鑫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众鑫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3、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

11、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众鑫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

12、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季文虎承诺以上股东季文虎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承诺所持众鑫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

13、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 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众鑫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3、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14、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众鑫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

15、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三)其他持股(三)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浙江达峰、金华众腾、金华简竹承诺以上股东浙江达峰、金华众腾、金华简竹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合计

16、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 100%。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在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众鑫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 (四)其他股东承诺(四)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股东杭州众梓、宁梅惟景、杭州志云、宁梅惟宏、宁梅浙富、普华众心、浙江创投、黄跃峰、王硕、孙爱军、严光跃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 ,不转让

17、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本人在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众鑫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

18、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其他股东金华闳识、金华天钧、金华洪福、金华新之、金华御宇、金华欢庆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在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众鑫股

19、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 其他股东杭州崚宇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在

20、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众鑫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 (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程明、滕步相、宋锐、潘欢欢、宋清福、胡旭翠、姬中山、朱建承诺: “1、本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1、申报稿) 1-1-8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承诺所持众鑫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 3、本人承诺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众鑫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22、6个月。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4、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本人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拟减持所持有众鑫股份的股份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违背本人在众鑫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23、已做出的公开承诺。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众鑫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众鑫股份所有。 ”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上市后的股价,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如下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9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

24、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

25、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责任主体(二)责任主体 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按照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

26、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0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7、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4)公司连续 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 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28、(2)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1)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后,如公司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

29、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1 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3)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30、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

31、员增持股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

32、的条件下,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时,各方承诺如下: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2 1、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前提条件满足时,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要求,以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

33、条件下,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本人将在公司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本人将在公司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

34、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20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3 报措施及相关承诺等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均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进一步

35、提升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公司产品和市场优势,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对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以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

36、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滕步彬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于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利益,加强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37、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4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38、行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根据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承诺在本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由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评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39、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担补偿责任。 ”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5 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

40、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现金及股票分红的条件 (1)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41、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元。 (2)若公司未满足上述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比例、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浙江众鑫环保科

42、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6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3、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二)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 2022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相关内容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44、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7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本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

45、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1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46、整)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滕步彬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相关内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47、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股/控制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8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

48、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本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相关内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

49、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如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 4、本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以及当

50、年度及以后年度应自公司处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公司有权暂扣本人该等应享有的分红及本人应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并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9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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