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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业务暂行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96347 上传时间:2019-10-0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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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关于印发苏州市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苏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苏州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苏州市分行,苏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代理财政业务行为,提升代理服务效率与质量,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财政、金融合作,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委托金融机构代理省级财政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苏州市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2、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传达到各代理网点。附件:苏州市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2 附件:苏州市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金融机构代理财政业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委托金融机构代理省级财政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理金融机构是指从事苏州市市级财政代

3、理业务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具备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代理财政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代理与市级财政性资金、省级下达地方资金有关的收支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等业务活动。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收缴,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财政性资金的存储调拨,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以及与 3 财政管理有关、需由金融机构代理的其他业务。第二章 代理市级财政业务金融机构的选择第四条 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国家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经营资格的苏州境内最高机构(以下简称一级机构)。对在苏州境内存有两个(或以

4、上)同级经营管理机构的,由地处苏州市区内的一级机构负责牵头协调代理事宜。(二)具有满足代理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营业设备和业务处理技术系统。(三)近三年来,未因发生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而受到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银监局及相关上级部门的处罚;未曾因代理财政业务而在市财政局留有不良记录。第五条 代理市级财政业务金融机构的选择由市财政局按照程序确定,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视代理业务的规模、范围和重要性程度等因素,采取招标、定向议标和指定等方式确定代理金融机构。对于业务能力强、以往代理经验丰富、服务质量好、在金融监管部门风险评估中内控管理居领先地位的将优先选择。第六条 市财政

5、局根据金融机构代理的业务内容和财政管理要求,与被选定的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级机构签订代理 4 服务协议。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代理服务协议,制订代理服务方案,确定代理网点,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业务管理需要和代理金融机构的服务情况,可适时调整代理金融机构的代理业务内容或取消代理资格。第三章 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日常管理第八条 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满足财政与预算单位管理的需要,遵守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有关结算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财政代理业务,并接受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和苏州市银监局对代理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第九条

6、 金融机构开展财政代理业务必须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规 范、高效运行。第十条 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应本着方便缴款人、服务于公共财政的原则,按照财政管理要求,严格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将受理资金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满足财政资金调度需求,并及时向主管预算单位提供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支付业务,应按照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其他专项支出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支付、清算各有关环节,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 5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存储、调拨业务,必须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执行到位。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银行

7、账户管理规定办理。(一)代理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以各种形式影响或干扰财政性资金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二)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代理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为市级预算单位开设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三)对账户开设依据已废止、执行期限已过、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往来业务的银行账户,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撤户工作;对相同类型的财政性资金账户,代理金融机构要根据市财政局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配合做好银行账户归并工作。第十四条 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建立财政性资金专户管理档案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提供财政及预算单位账户及相关资金的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抵

8、制市财政局提出的对账户和资金的管理需求。第四章 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保障机制第十五条 组织保障。市财政局是市级财政代理业务的主管部门,市 财政局国库处归口管理具体代理业务。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 6 金融机构,应在一级机构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系统内财政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及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沟通。辖属经办机构应配备与代理业务量相应的专门人员,负责经办网点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代理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所有从事代理财政业务的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保证经办网点的临柜人员能熟练操作代理业务,确保业务正常办理。代理金融机构也可视业务需要,指定专门的分支机构作为代理财政业务的承办机构。第十六条 制度建设。代理业务本身的政

9、策制度按其有关规定执行。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就代理业务制订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代理业务办理流程、服务规范、客户投诉、业务差错和应急事项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其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应满足代理财政业务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业务量的大小,不得与个人利益挂钩,不得违规操作。第十七条 技术支撑。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财政管理要求,满足代理业务需要开发相应的技术系统,与财政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为代理财政业务提供技术支撑。代理金融机构端的技术系统应有专人维护,并设计安全保障机制,保证财政业务相关网络数据传输的安全和保密要求,为市财政局实时掌握财政性资

10、金收支情况信息提供技术支撑。第十八条 报告制度。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报告机构运营、代理财政业务以及代理业务自 7 评等情况。代理金融机构在代理财政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现异常现象或遇到突发事件,应即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第十九条 沟通机制。在加强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日常沟通的基础上,市财政局与代理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市财政局按季组织各代理金融机构进行相互沟通交流,披露各代理金融机构代理财政业务服务质量,听取各代理金融机构代理财政业务开展情况及机构运营情况。构建共同研究探讨问题的平台,完善代理机制,提升代理服务质量,探索财政代理业务更高、更深层次的合作。第五章

11、 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考核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建立对代理金融机构代理业务的考核评价机制。代理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年对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一级机构为单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对考核情况好的,将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对考核情况较差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苏州市市级国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对代理金融机构的考核情况和代理的业务量确定相关费用计付金额,支付相关费用。 8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代理市级财政业务的考核办法及业务费、手 续费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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