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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7 条款编号:JFB2010-11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目 录 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2、.3 2.4. 红利分配 .3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 .4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4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4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 4.1. 保险金受益人 .4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4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5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5 5.1. 被保险人身故的处理 .5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5 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6 5.4. 争议处理 .6 6. 条款的解释.6 2/7

3、1. 您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附加大学教育金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您只有在与我们订立我们所要求的其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条件下,才可以同时或其后申请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保险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文件、声明、批单、现金价值表、协议,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主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均为本附加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本附加合同保险条款与主险合同保险条

4、款或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

5、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依据本附加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5.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

6、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但将退还保险费。 3/7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

8、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8、19和20周岁后的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前述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在该日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何情形导致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均终止,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第3.4款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9、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以及本附加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被保险人在每次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其实

10、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确定年度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或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

11、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与最后一期保险金一起支付给本保险条款第4.1款约定的受益人,受益人发生4/7 变更的,则支付给变更后的受益人。 2、特别红利 因合同期满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您。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应在投保时交清;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应

12、当在交费期间内本附加合同的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交付。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的应交续期保险费,才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您未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们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合同的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时终

13、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计算收到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退保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

14、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果我们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支付保险金的,我们将从所应给付的款项中扣除多支付的保险金;如果未能从中扣除,获得多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应予返还。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生存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本保险条款第4.1款的约定,由

15、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在支付生存保险金时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生存状态进行调查: 1. 保险单原件;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5/7 3. 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二、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除非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1. 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 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

16、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 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我们未及时给付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17、发生之日起计算。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所欠的全部款项。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1. 被保险人身故的处理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本保险条款第2.3款所列举任何情形之外的原因身故,我们将返还给您以下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以及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初始保险金额的现金价值。 一、您申请领取上述

18、金额,须向我们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1. 保险单原件; 2. 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 公安机关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4.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5.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须提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6. 您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并且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您应及时告知我们,但本合同仍然在其被宣告死亡时终止。如果我们根据本条款第5.1款规定向您返还的金额大于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则您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其差

19、额。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向您退还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时所在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同时支付;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依据本款的其他各项相关规定办理。 6/7 二、您申报的被保

20、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多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有权收回多分配的红利。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分配红利少于应分配红利的,我们将予以补足。 四、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予以补交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五、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予以退还。 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我们按您最后提供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5.4. 争议处理

21、 本附加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均认可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 条款的解释 【您】:指的是投保人,即购买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的人。 【我们】:指的是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不足1泓域咨询MACRO/ 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规划设计 / 投资分析 泓域咨询MACRO/ 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一、预算编制说明本预算报告是xxx科技公司

22、本着谨慎性的原则,结合市场和业务拓展计划,在公司预算的基础上,按合并报表要求编制的,预算报告所选用的会计政策在各重要方面均与本公司实际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一致。本预算周期为5年,即2019-2023年。二、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概况经过10余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完善的加工制造手段,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展望未来,公司将立足先进制造业,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不断提升自主研发与生产工艺的核心技术

23、能力,以客户服务、品质树品牌,以品牌推市场;致力成为产业的领跑者及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公司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企业对于产品和服务的前瞻性研发布局。公司所属行业对产品和服务的定制化要求较高,公司技术与管理团队专业和稳定,对行业和客户需求理解到位,以及公司不断加强研发投入,保证了产品研发目标的实施。未来,公司将坚持研发投入,稳定研发团队,加大研发人才引进与培养,保证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水平。泓域咨询MACRO/ 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二)公司经济指标分析2018年xxx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0559.15万元,同比增长23.22%(1989.72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9004.05

24、万元,占营业总收入的85.27%。2018年营收情况一览表序号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合计1 营业收入 2217.42 2956.56 2745.38 2639.79 10559.152 主营业务收入 1890.85 2521.13 2341.05 2251.01 9004.052.1 无尘纸、无尘布(A) 623.98 831.97 772.55 742.83 2971.342.2 无尘纸、无尘布(B) 434.90 579.86 538.44 517.73 2070.932.3 无尘纸、无尘布(C) 321.44 428.59 397.98 382.67 1530.

25、692.4 无尘纸、无尘布(D) 226.90 302.54 280.93 270.12 1080.492.5 无尘纸、无尘布(E) 151.27 201.69 187.28 180.08 720.322.6 无尘纸、无尘布(F) 94.54 126.06 117.05 112.55 450.202.7 无尘纸、无尘布(.) 37.82 50.42 46.82 45.02 180.083 其他业务收入 326.57 435.43 404.33 388.78 1555.10根据初步统计测算,2018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2582.21万元,较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568.60万元,增长率28.24%

26、;实现净利润1936.66万元,较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258.71万元,增长率15.42%。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项目 单位 指标泓域咨询MACRO/ 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完成营业收入 万元 10559.15完成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9004.05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85.27%营业收入增长率(同比) 23.22%营业收入增长量(同比) 万元 1989.72利润总额 万元 2582.21利润总额增长率 28.24%利润总额增长量 万元 568.60净利润 万元 1936.66净利润增长率 15.42%净利润增长量 万元 258.71投资利润率 49.91%投资回报率 37.44%财务内部收

27、益率 26.38%企业总资产 万元 15454.96流动资产总额占比 万元 27.02%流动资产总额 万元 4175.61资产负债率 22.16%三、基本假设1、公司所遵循的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2、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改变,所在行业形势、市场行情无异常变化;3、国家现有的银行贷款利率、通货膨胀率和外汇汇率无重大改变;泓域咨询MACRO/ 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4、公司所遵循的税收政策和有关税优惠政策无重大改变;5、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营销计划、投资计划能够顺利执行,不受政府行为的重大影响,不存在因资金来源不足、市场需求或供求价格

28、变化等使各项计划的实施发生困难;6、公司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能源、劳务等资源获取按计划顺利完成,各项业务合同顺利达成,并与合同方无重大争议和纠纷,经营政策不需做出重大调整;7、无其他人力不可预见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宏观环境分析1、中国制造2025,是中国政府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中国制造2025提出,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自主发展、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第一步,到2025年迈入制造强国行列;第二步,到2035年中国制

29、造业整体达到世界制造强国阵营中等水平;第三步,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制造强国前列。“中国制造2025”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主线。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提高工艺水平和产品质量,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同时,中国制造2025还明确了10大重点发展领域,分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泓域咨询MACRO/ 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2、 “十三五”时期,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主线

30、,顺应世界科技飞速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加快产业升级换代,积极谋划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发展重点,培育壮大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集群;紧紧抓住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机遇,跟踪世界高技术产业发展动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充分利用国际和国内资源,加强创新引领,不断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培育壮大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建成一批有自主核心技术、有一定市场规模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集群,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建设创新型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撑。五、预算编制依据1、营业成本依据公司各产品的不同毛利率测算,各项成本的变动与收入的变动进行匹配。2、财务费用依据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及

31、银行贷款利率测算。六、预算分析未来5年xxx科技公司将继续扩大生产规模,主要投资用途包括:新建研发生产基地、补充流动资金等。(一)固定资产预算泓域咨询MACRO/ 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2019年计划固定资产投资5683.59(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表序号 项目 单位 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其它费用 合计 占总投资比例1 项目建设投资 万元 2639.28 2762.42 173.81 5683.591.1 工程费用 万元 2639.28 2762.42 11632.631.1.1 建筑工程费用 万元 2639.28 2639.28 36.51%1.1.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万元 2

32、762.42 2762.42 38.21%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281.89 281.89 3.90%1.2.1 无形资产 万元 156.81 156.811.3 预备费 万元 125.08 125.081.3.1 基本预备费 万元 62.54 62.541.3.2 涨价预备费 万元 62.54 62.542 建设期利息 万元3 固定资产投资现值 万元 5683.59 5683.59(二)流动资金预算预计新增流动资金预算1545.56万元。流动资金投资预算表序号 项目 单位 达产年指标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1 流动资产 万元 11632.63 6514.44 955

33、9.3011632.6311632.6311632.631.1 应收账款 万元 3489.79 2268.36 2791.83 3489.79 3489.79 3489.791.2 存货 万元 5234.68 3402.54 4187.75 5234.68 5234.68 5234.68泓域咨询MACRO/ 无尘纸、无尘布项目预算报告1.2.1 原辅材料 万元 1570.40 1020.76 1256.32 1570.40 1570.40 1570.401.2.2 燃料动力 万元 78.52 51.04 62.82 78.52 78.52 78.521.2.3 在产品 万元 2407.95 1

34、565.17 1926.36 2407.95 2407.95 2407.951.2.4 产成品 万元 1177.80 765.57 942.24 1177.80 1177.80 1177.801.3 现金 万元 2908.16 1890.30 2326.53 2908.16 2908.16 2908.162 流动负债 万元 10087.07 6556.60 8069.6610087.0710087.0710087.072.1 应付账款 万元 10087.07 6556.60 8069.6610087.0710087.0710087.073 流动资金 万元 1545.56 1004.61 123

35、6.45 1年不计)。 【被保险人】:是指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人。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指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保险单生效日为2月29日的,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某年如果没有2月29日,则2 月28日为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指您为购买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而支付的金额。 【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给付的金额。 【保单年度】: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每12个连续日历月为一个保单年度。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

36、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

37、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首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1年的应交保险费。 【续期保险费】:指保险期间内第2年及以后各年的应交保险费。 7/7 【利息】:保险单贷款或垫交保险费等业务均会产生利息。该利息均按我们公布的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并通过年复利的方式进行计息。 【保险金受益人】:是指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有权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的医院请见附表。若被保险人居住地或事故发生地没有我们指定的医院,则为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以上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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