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宾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41.1编制目的.41.2指导思想.41.3编制依据.41.4适用范围.41.5事件分级.51.6工作原则.52 组织指挥体系.6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62.2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6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72.4市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132.5县级组织指挥机构.153 运行机制.163.1风险防控.163.2监测预警.173.3信息报告与通报.193.4先期处置.223.5应急响应. 223.6后期处置. 303.7总结评估. 314 应急保障. 314.1队伍保障. 324.2信息保障. 324.3医疗保障. 324.4技术保障.
2、 324.5物资与经费保障.324.6社会动员保障.334.7宣教培训. 335 预案管理. 335.1预案编制. 335.2应急演练. 335.3预案修订. 346 附则. 34附录1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35附录2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分级一览表. 37附录3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参考流程图. 38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1.2指导思想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3、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党委、政府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4适用范围本
4、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宜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1.5事件分级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录1。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1.6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
5、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突出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构建“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及时做好风险监测、研判、
6、评估和预警等工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公开处理结果。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成立宜宾市食品安全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事发地县(区)党委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2.2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较大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
7、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委同意,由市委副书记、市长任指挥长,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行业社会组织等。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会商、督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排查、治理、监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食品安全突发预防、预警措施;编制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开展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安办副主任担任。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检验检测等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8、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统筹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县(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1)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省食安办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市委政法委。协调组织政法部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督促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严格落实
9、“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强化食品安全涉稳隐患排查,及时防范化解稳定风险;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3)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涉事涉地部门(单位)做好信息发布,指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工作任务。(4)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网络宣传推送工作;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5)市司法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
10、责任制要求,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物资的保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7)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
11、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9)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1)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
12、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2)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性、实用性技术研发攻关,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3)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4)市财政局。负责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及日常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预算予
13、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7)市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
14、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19)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0)市文广旅游局。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酒店的食品安全
15、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1)市林业竹业局。负责协调组织林业种植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2)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涉事困难对象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3)宜宾海关。负责对食品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宜宾口岸、特殊监管区食品的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
16、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建设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5)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负责新兴产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协助处置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6)市委台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台湾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7)市供销社。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供销
17、社系统全资及控股企业的配送中心、经营网点、农产品市场、专业合作社的食品供应调度;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8)市通信办。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事件和网络销售食品案件;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做好违法违规网站的处理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29)宜宾机场公司。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民用航空运输保障,在职责范围内全面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组织指导机场范围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30)成都铁路局宜宾车务段。负责落实铁路运营食
18、品安全监管与隐患排查;组织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优先保障铁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及人员的铁路运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31)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4市指挥部工作组设置及职责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指导组等专项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市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
19、做好善后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必要时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1)综合协调组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纪委监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游局、宜宾海关等,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
20、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3)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宜宾海关等,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问题食品污染区域和病害可能的传播区域实施消毒、防疫。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4)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
21、健康委牵头,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5)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宜宾海关等,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6)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指导事件发
22、生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7)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8)专家指导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有关方面的专家,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响应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5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县(区)级组织指挥体系
23、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架构设置,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应对一般突发事件,并及时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先期处置。市级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县(区)层面可结合实际,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予以细化明确。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食安办向市食安办提出请求。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县(区)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同共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
24、对工作。3运行机制3.1风险防控3.1.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3.1.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3.2监测预警3.2.1事件风险监测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
25、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或应用好食品安全监管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市场监管局。3.2.2事件风险预警3.2.2.1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
26、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3.2.2.2预警信息发布各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
27、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县(区)市场监管部门。3.2.2.3预警行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
28、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
29、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3.2.2.4预警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3.3信息报告与通报3.3.1报告主体和时限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加强信息通报和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
30、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即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报告。(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初判是食物中毒的,要同步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生食源性疾病暴发(包括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3)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
31、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5)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6)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省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32、7)发生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区)级以上食安办必须1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和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区)级以上食安办必须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食安委并逐级向上级食安办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市食安办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8)接到事件信息的食安委成员单位经核实事件发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时,需及时向同级食安委和事件发生地监管部门通报。(9)各级食安办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应急事件信息报
33、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及时性。3.3.2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及家属安抚、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34、3.4先期处置县(区)级以上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同时组织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严禁现场或周围有关人员拍照、录像、录音上传网络,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4)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
35、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3.5应急响应3.5.1响应分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内各层面应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判断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配合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县(区)级人民
36、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根据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市市场监管局初步预判属于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报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由市指挥部进行处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本预案一般级别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事件,由县(区)级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期间,县(区)指挥
37、部成员单位在县(区)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县(区)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3.5.2响应措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3.5.2.1医学救援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当地
38、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患者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3.5.2.2现场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做好现场有关管控和秩序维护工作,严禁有关人员在现场拍照、录像、录音上传网络。依法封存涉
39、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3.5.2.3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及时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方向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及时(7日内)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后,上报指挥部。3.5.2.4应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准确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3.5.2.5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