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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炭卫生学校章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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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山东煤炭卫生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山东煤炭卫生学校。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为社会培养医疗护理专业的中专学历的技能人才为宗旨,不断探索办学新路,追求社会效益,创办一流学校。第四条学校业务主管单位是枣庄市教育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谁。第二章举办者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举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和监事;(三)

2、有权查阅、复制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2(四)参与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学校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举办普通中专、“三、二连读”大专和短期培训等教育;(二)与高校联办成人专科以上学制教育;(三)举办计算机、英语、护理技能等考核。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3(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三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

4、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

5、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4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

6、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5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在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

7、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6(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

8、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六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7(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06年9月8日举办者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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