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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码:600854 公司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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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费用概算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股票上市日期 (三)列表披露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参考格式如下: 项目项目 资产总额(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万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11 稀释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研

2、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 (四) 结合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概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 情况,包括主要业务或产品、主要经营模式、竞争地位以及其他 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业务特点的重要信息; (五)简要披露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模式创新性、研发技术 产业化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六)披露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七)简要披露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八)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 括: (一)股票种类;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占发行后总 12 股本的比例; (四)每股发行价格;

3、(五)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七)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如适用); (八)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九)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十)标明计算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 (十一)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二)承销方式; (十三)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评 估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等)。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披露具体方案,包括本次 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发行费用 的分摊原则,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及拟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等。 第二十九条发行

4、人应列表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 法定代表 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13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列表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人、 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应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列表披露预计 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二)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三)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5、(四)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五)股票上市日期。 第四节风险因素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简明易懂地 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所有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以方便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的原则对风险因素进 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 披露由于重大技 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 14 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 险; (二)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 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 材料等风险

6、; (三)内控风险,包括管理经验不足,特殊公司治理结构, 依赖单一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等; (四)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 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五)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 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 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 市值上市条件的风险等; (七)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 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 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 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八)

7、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披露风险因素时, 应针对风险的实际情 况,使用恰当的标题概括描述其风险点,不得使用模糊表述。在 披露具体风险时, 应对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进 15 行充分揭示。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尽量对风险因素作定量分析, 对导致 风险的变动性因素作敏感性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 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第三十六条一项风险因素不得描述多个风险。 风险因素中 不得包含风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类似表述。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

8、文名称; (二)注册资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成立日期; (五)住所和邮政编码; (六)电话、传真号码; (七)互联网网址; (八)电子信箱; (九)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 码。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的设立情况和报告期 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披露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16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包括具体 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 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包括 上市/挂牌时间、 上市/挂牌地点

9、、 上市/挂牌期间受到处罚的情况、 退市情况等(如有)。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 全面披 露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及对发行人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 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 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 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列表

10、简要披露其他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 额、持股比例、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 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 17 务的关系,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 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 称;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出资人构成、出资

11、比例及实际控制人; (二)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 集体组织、 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 况;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的 基本情况。主要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 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应披 露出资人构成、

12、出资比例。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 以及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 (三) 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 18 的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 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 (State-owned Shareholder 的缩写),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 识的含义; (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 得股份的时间

13、、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 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六)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 股比例; (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应披露公开发售股份对 发行人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并提示投资 者关注上述事项。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 (一)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 (二)性别、年龄; (三)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 (四) 主要业务经历及实际负责的业务活动; 对发行人设立、 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还应披露其创业或从业历程; (五)曾经担任的重要

14、职务及任期; 19 (六)现任发行人的职务及任期。 发行人应说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 兼职情况及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其他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亲属关系。 对于董事、 监事,应披露其提名人。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所签定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协议,以及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 份发生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的,应充分披露上述 情形的产生原因及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15、技术 人员在最近 2 年内曾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原因以及对 公司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及其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情况, 包括投资金 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 披露解决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持有人姓名及所持股份的质 押或冻结情况。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20 心技术人员的薪酬组成、确定依据、所履行的程序及报告期内薪 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

16、比重, 最近一年从发行人及其关 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和退休金计划 等。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 激励及相关安排,披露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 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以及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第四十八条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情况, 包括员工人数及 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缴纳情况。 第六节业务与技术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 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

17、务 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 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 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 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 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 21 的演变情况; (四)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 第五十条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状 况,主要包括: (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 法律法规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18、 (三)所属行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 近三年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发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 业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 (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及特点、行 业内的主要企业、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 与挑战, 以及上述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 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 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 况。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包括: (一)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产能、产量、 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 户

19、群体、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存在多种销售模式的,应披 22 露各销售模式的规模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重; (二) 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 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 名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 应披露其名 称或姓名、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应披露产品最 终实现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合并计算 销售额。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包括: (一) 报告期内采购产品、 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 相关价格变动趋势; (二) 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

20、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 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 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 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 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 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的,如特许经营权,应披露共享 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 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 23

21、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 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 况。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科研实力和成果情况, 包括获得重 要奖项,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发表情况等。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从事的研发项目、所处阶段及进展情况、 相应人员、经费投入、拟达到的目标;结合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披露相关科研项目与行业技术水平的比较; 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投 入的构成、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还应披 露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权利义务划分约定及采取的保密措施 等。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 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 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 和获得奖项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 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 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 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保持技术不断创新的机制、 技术储备及技术创 新的安排等。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生产经营 的, 应披露经营的总体情况, 并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 发行人在境外拥有资产的,应详细披露该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 规模、所在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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