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洛阳市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抵押权人:(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物权法 、 合同法 、 担保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后,同意按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 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确保 年 月 日 与 签订的 ( 年 字第 号)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有权处分、无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的 房地产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 房地产抵押。 第二条:根据主
2、合同,双方确认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状况如下: : 所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 房屋坐落: 权 利 范 围 幢号单元房号总层数 所在 层数 套数 规划 用途 建筑 面积 备注: 本合同抵押房地产墙属四至以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准,此次抵押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 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共 平方米。 双方确认抵押房地产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本次房地产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项下的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 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内
3、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给乙方。 第六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七条:在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持本合同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双方保证提交的相 关证件及材料真实有效) ,到洛阳市房产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房产的登记手续。 本抵押合同如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条:已抵押房地产由甲方占用与管理,甲方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 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因自然损耗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地产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
4、产。甲方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乙 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 保。 第十条:甲方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时,应通知乙方,并告知受让人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甲方未 通知乙方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由双方协商 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甲方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由变更的机构承担或享有本合同权利和义务。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的,其破产前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
5、三条:处分的抵押房地产为国有划拔土地时,应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乙方具有优先 受偿权。 第十四条: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或者代管人应当继 续履行抵押合同。 第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 押人协议以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商议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或向洛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管理登记机关存档一份。本合同自登记 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 押 人:(签章) 抵 押 权人:(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