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 履约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1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 现将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 2 - 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落实开、竣工申报 制度,督促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开发利用义务,利用 经济手段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2、产 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履约 保证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履 约保证金的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账户, 按往来资金核算。市辖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 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 统一缴入市财政专户,按往来资金核算。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履约保证金, 并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履约保证金收缴、返还 等情况
3、的监管。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由出让土地的受让人缴 纳。 - 3 -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成交价款的 5%缴纳,最高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七条 未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 缴纳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后,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负责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协议 ,并按 照协议实行约定监管。 第九条 受让人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约定实施开发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其开、竣工核验合 格后,分别返还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的 50%及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开、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分别将国有建设用地履 约保证金的 50%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为违约金。违约金 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开、竣工核验按照临沂市国有建设用地核验暂行 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