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文件 江科2015105 号 江江门门市科学技市科学技术术局局 江江门门市市财财政局关于印政局关于印发发 科技科技创创新券后新券后补补助助实实施施细则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 政局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 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 年 6 月 21 日 公开方式: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5 年 6 月 21 日印发 2 江江门门市科学技市科学技术术局局 江江门门
2、市市财财政局关于科技政局关于科技 创创新券后新券后补补助助实实施施细则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 精神,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 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 20151 号)和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 号), 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 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 号),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营造良 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
3、研发(R&D)经费投入,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新资源缺乏、能 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向高校、科研院 所等知识服务类机构购买研发、设计等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 学研合作等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补助凭证。收取创新券的 单位可持创新券到市科技局兑现。 第三条第三条 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 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市(区)财政按 1:1 比例分担, 3 用于创新券的兑现。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为全市创新券的管理部门,市 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
4、 申请、审核、监督检查和发放兑现等工作,以及研究确定创新 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创新券管理的日常管理,市财政 局负责创新券的运行监管和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创新券每张 实行唯一编号,实名发放,可分次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有效 期为 1 年,逾期不可兑现。 第六条第六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事务,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受理、 发放及兑现材料受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凡在我市设立、登记、注册并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
5、投入和研发活动,注册或 成立时间超过 12 个月,职工人数在 500 人以下,年营业收入 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的非上市公司,并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 件者: 4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 5 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 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赛、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 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 企业。 5、拥有 1 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 6 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 6 项(含)以 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二)科技服务机构。协助中小微企业完成科技研
6、发活动, 以及实现科技成果产权化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服务机构。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向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或与企业共同完成研发活动的高校或科研机构。优先支持我 市高校和科研机构。 第八条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 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 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 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 入本细则支持范围之内。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与发放 (一)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每 5 年 3 月份前发布创新券受理申请通知。 (二)凡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市
7、科技创新券 申请的通知要求,填报创新券申请材料,交所在辖区科技行政 管理部门初审后推荐至市科技局。每家企业每年度申请资助 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按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 查并组织专业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 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项目的总投入经费、创新性及申请 资助金额等情况,确定创新券发放金额。 第十条第十条 创新券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创新券申请书(含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研发经 费需求情况说明); (二)附件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相关专利证书。 第四章第四章 兑
8、现程序及要求兑现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收取创新券的高校、科 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于每年 10 月份前,根据市科技 局受理通知,将创新券兑现材料集中提交至第三方服务机构 6 办理兑现结算手续。江门市外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可委托支付 该创新券的企业代办。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兑现额度 创新券兑现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自行研发经费 (不含研发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或第三方专 业机构的研发、检测等科技服务等费用总额的 1/3。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材料包括: (一)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支出决算表及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协议、费
9、用发 票等相关支付凭证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三)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 等)或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创新券兑现单位银行账号; (五)其它相关辅证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形式 审查,聘请相关财务专家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创新券兑 现材料进行审核。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 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 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 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方案并进行公示。 7 第五章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 绩效评价并对创新券的审核、发放、兑现、绩效评价工作进行 全程监督,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 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后补助资金等 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情况依 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