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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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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引号:/2022-0034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澄迈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1-11-19 09:43 标题: 澄迈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澄迈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澄财规20211 号发布日期: 2021-11-19 09:43 时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金安筹备组,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澄迈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澄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十五届第10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澄迈县财政局2021年11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澄迈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

2、使用效益,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澄迈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澄旅文规2021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引导我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我省、县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总量控制、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等原则。第四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牵头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

3、县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县财政局对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结合年度财力预计情况,列入年度预算;会同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扶持范围及条件(一)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县城市形象和旅游宣传推广、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发展奖励、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等引导性投入,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优秀文化产业扶持力度。(二)申报扶持资金的旅游文化项目主体,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在澄迈县内办理注册登记,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

4、体方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有关规定的实质性运营企业。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4.守法经营,在申领扶持项目的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5.依法在澄迈县内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6.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属地村委会作为申报主体的除外。(三)申报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澄迈县旅游文化发展规划和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实际;2.符合澄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3.符合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4

5、.旅游商品类项目,须持有文旅部或国家旅游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并且已产业化运营;5.椰级乡村旅游点项目,须正常经营。同时获评椰级乡村旅游点与乡村民宿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奖励扶持和贷款贴息。第八条专项资金拨付方式: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及相关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受理材料后,完成对申报项目书面材料初审、实地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及相关单位组织评审,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将评审结果及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呈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在澄迈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县旅游和

6、文化广电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第九条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要严格执行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每年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旅文、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每年应将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评价情况,向县政府做书面报告。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行

7、为,一经查实,立即追缴相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五年内不再受理和审批其申请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理处罚。第十二条对项目的核查、审核和评审工作,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人员,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确需延期,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综合分析后报县政府审批。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旅文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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