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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上传人:ewewa 文档编号:21257747 上传时间:2024-01-2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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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府办规2022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七仙岭农场、新星居,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2、合我县实际,现就当前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执行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一)本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省政府已经公布实施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以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二)本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后,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省政府已经公布实施了新的补偿标准的,以新的补偿标准执行,具体的补偿方式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为准,征地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三)征地涉及政府公布的青苗以外的特

3、殊苗木补偿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特殊苗木补偿标准的,由征地责任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有资质估价机构,并共同委托评估。征地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补偿的,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重置价确定补偿标准,也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房屋及地上附着设施补偿标准的,由征地责任单位与产权人协商选定有资质估价机构,并共同委托评估。估价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用纳入征地成本核算拨付。(四)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指导意见标准执行。二、关于拨付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问题根据琼府201436号文件有关“按照本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4、,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拨付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具体标准如下:(一)保城镇区域的补贴资金标准,参照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该区域年产值标准的9倍核算。(二)其他乡镇区域的补贴资金标准,参照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该区域年产值标准的7倍核算。省政府如出台新的补偿标准,以新的补偿标准执行。三、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对象问题(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后,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民:1.所征收土地属于被征

5、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使用的自留山、自留地;2.所征收土地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第二轮承包的责任田;3.所征收土地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家庭承包方式)给被征地农民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公开分配:1.所征收土地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2.所征收土地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土地;3.所征收土地属于没有明确使用权人的被征地集体土地。(三)对可享有补贴资金的被征地农民或被征

6、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征用地块范围内进行抢种、抢建的,不得给其补偿该地块相应补贴资金。四、关于异议解决途径问题(一)被征收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征用标准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对征地补偿、安置、地类认定有异议的,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支付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出土地,不得阻扰征收征用土地工作。(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征用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县自然

7、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产权人不同意清点征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或不同意确认青苗、地上附着物数量及价格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点作价,同时对现场清点证据申请公证保全,土地现状摄影或照相存档。在审核确定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将其补偿费拨到所在地镇政府征地补偿费保全专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人认领。五、关于征地实施责任问题征地主管单位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行政管理”属地原则,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本乡镇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

8、地拆迁补偿具体工作。配合实施单位为县财政、住建、司法、农业农村、林业、人社、民政、发改、审计、监察、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具体分工如下:(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的政策指导工作,以及用地报批、土地勘测定界、埋桩定点、出具征地图件、人员培训、公告宣传、发布征地告知书、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及相关调查表、审签征地补偿协议书、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用申请拨付等工作。组织征地公告、告知、听证、地块现状摄影或照相,存档影像或相片和相关征地补偿资料,完成征地补偿和用地报批后告知农保经办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手续。出具征收地块规划条件意见、搬迁安置用地及征地安置留用

9、地选址意见,提供选取地块详细规划指标,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搬迁安置方案。(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征地的丈量、青苗及附着物清点作价、数据登记造册、审核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以及将拟征地的位置、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单位,提供征地前期调查确认材料(包括一书四表等材料),依法调处补偿争议,组织召开征地工作会议和被征地单位在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确认,出具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确认书,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产权人进行特殊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价格结果确认工作。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地搬迁补偿统计表等所有涉及征地搬迁补偿的材料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盖章。

10、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以及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行政辖区内征地的抢种、抢建行为进行打击,且组织对突击抢种的作物、苗木、林木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清除。(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搬迁补偿款、工作经费、补贴资金、用地报批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等资金的筹集和支付工作。(四)县林业部门负责出具征地占用林地审核意见和林地规划调整工作,协助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批手续。(五)县人社部门负责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意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及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六)县农业农村部门负

11、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七)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和户口性质,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打击征地抢种、抢建行为时,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尽职尽责,加强沟通联系,力求做到无缝对接,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征地工作。六、关于标准衔接和施行期限问题(一)在本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二)在本指导意见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征收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并实质性开展征地工作,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协商征地补偿但尚未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三)本指导意见自公布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本指导意见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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