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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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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5日七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三亚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税规20201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照明、通信、供热、燃气、消防、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收费标准为210元/平方米。执收部门应在

3、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按照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一次性征收。计算公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建审批的总建筑面积-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面积)210元/平方米。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和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中用于原居民安置或回迁的住宅和非营利公共配套设施;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的住宅及非营利公共配套设施;(二)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三)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四)

4、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孤儿等困难群众家庭)自建房;(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降低标准征收。(一)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二)工业类项目(项目用地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三)限价商品房项目、安居型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四)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

5、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按50元/平方米征收;(五)经济适用住房套内面积超过85平方米的,超过85平方米部分的面积(包括超出部分的公摊面积)按21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应降低标准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 为贯彻“极简审批”的要求,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信用承诺函、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文件材料。执收单位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不符合减征、免征规定的或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直接答复并说明理由,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对符合减征、免征规定的,执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直接

6、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由执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批准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50%。第九条 对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缴款人因故提出退付且符合规定的,由执收部门按规定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和退付。经批准缓、减缴、免缴以及退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

7、门应当即时予以公示。第十条 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范围和减征范围的,适用免征的规定。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审批建设项目用途不符合减免征收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执收部门补缴已减免费用。第十一条 执收部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流程及减免征收等内容,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执收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

8、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或缓缴、分期缴纳时间到期后,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部门应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纳入信用系统向全社会公开。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缴纳的,执收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市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卫生健康、旅文、教育、交通、商务以及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的认定工作。减免界定依据详见附件。本办法自2021年5月24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本办法印发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办规20202号)同时废止。在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适用缴费时的征收标准。在2021年1月1日前已办理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继续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适用的征收标准执行,征收程序按本办法执行。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界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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