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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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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SF-2018-060014万府办2018111号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万宁市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4165号)、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324号)

2、、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及有关扶贫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的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审批本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扶贫项目实施。市政府根据海南省扶贫开发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脱贫攻坚规划为依据,科学设计扶贫项目,有序实行整村推进,有效解决

3、农村贫困突出问题。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本镇扶贫项目的编制、筛选、公示、申报,建立和管理本级扶贫项目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扶贫项目,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配合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扶贫部门、市财政部门做好全市年度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编制等工作。市扶贫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负责建立本级扶贫项目库,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扶贫部门报送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建立扶贫资金使用总台账,督促和指导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建立扶贫资金使用分台账,负责上级和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镇开展本行业的扶贫项目申报、公示、公告

4、、管理等工作,并组织指导督促各镇加快开推进本行业扶贫项目实施、完善扶贫项目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程序第五条 扶贫项目主要安排在贫困地区、贫困村和贫困户。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民族手工业和环保型高科技农副产品加工业等;推广农业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等。(二)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生产设施、农村道路和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扶持扶贫对象进行危房改造等。(三)支持扶贫对象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教育、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等。(四)支持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对象小额信贷给予贴息等。(五)支

5、持扶贫对象提高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扶贫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六)国家和海南省确定的其它扶贫项目。第六条 扶贫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入库流程,实行“村级申报、镇初审、市审定、省级备案”四个流程,向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申报入库。由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镇级统一实施的项目可由本级直接申报。每一个流程公示公告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并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底公示公告资料。第七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本行业的扶贫项目申报、管理等工作,对各镇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审核,报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本市扶贫项目库。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要及时反馈有关镇。扶贫项目库实行动态管

6、理,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要按原申报程序重新报批。不具备实施条件与不必要再实施的、或因政策性原因等无法实施的由原申报单位提出意见后,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及时调整出库,已实施完成的项目也要及时调整出库。第三章 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批第八条 市扶贫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市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第九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轻重缓急,从各村报送扶贫项目库中选出本镇年度扶贫项目,经征求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公示后,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本镇年度项目计划。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镇政府申报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及征求本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

7、市扶贫部门汇总;市扶贫部门按照本市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编制年度扶贫项目计划,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审批。扶贫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受益范围等。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计划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谁决策、谁实施、谁公示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在本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公开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接扶持到户的项目,应当在所在村委会、自然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均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规模、受益范围、举报电话等。 第十二条 市扶贫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扶贫项目计划分别报送省扶贫

8、、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市扶贫部门对上年度提前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于本年度2月底前向省扶贫、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计划,本年度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30日内向省扶贫、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计划。第十四条 市政府已批准的扶贫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规范变更和调整程序。扶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难以实施或资金支出进度缓慢的,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应当及时履行规范变更和调整程序,其程序为: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将需要变更和调整的项目、资金额度及其原因向市扶贫部门申报,市扶贫部门对申报变更和调整的项目、资金额度审核汇总,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形成扶贫项目资金变

9、更和调整方案,提请市政府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及时将资金用于其它可以支出的项目,并及时下发调整方案,避免资金沉淀。市扶贫、财政部门应当将调整后的扶贫项目分别报省扶贫、财政部门备案。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各镇、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类扶贫项目,符合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应当公开招投标。不得将公开招投标的扶贫项目化整为零、

10、规避招投标。未达到必须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按议标的有关规定进行议标。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类扶贫项目,按照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的规定执行,严禁采购假冒伪劣物资。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可依法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扶贫项目招投标等事宜。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承包单位订立合同,并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扶贫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第二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镇本行业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

11、项目计划实施的应当及时督促加强整改和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扶贫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扶贫物资或资金发放过程的检查、核实,确保扶贫物资或资金发放到扶贫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挤占挪用、截留、套取骗取、冒领扶贫资金或扶贫物资。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竣工后,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有行业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实施单位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未按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实施的,不予付款。第二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

12、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项目受益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分类保存。第五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扶贫项目,使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非扶贫项目不得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含危房改造)、职业技能培训(雨露计划)、小额贷款贴息等方面;除上述使用范围外,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还可用于教育保障扶贫、

13、医疗保障扶贫、劳务就业扶贫、低保人员扶贫等方面;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用于全部扶贫项目。不得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中安排养老保险缴费、生态补偿、公益岗位、租车燃油费、误餐补助、办公经费等支出。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管理按照我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一) 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的通知(琼财支20161542号),精简审批手续,加快支付进度。手续完备、凭证规范的扶贫资金支付申请限时1日完成支付。(二)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实施后,可预拨项目投资总额的30%,其余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竣

14、工后,可支付至项目投资总额的85%,待出具项目竣工审计报告后,按审计结算支付至投资总额的95%,预留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投入运行一年未出现质量问题后再拨付。对于先建后补项目,由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部门按规定申报程序审核确认符合先建后补的对象后,可拨付应享受扶持额度的30%,进度款拨付至扶持额度75%时停止支付,待验收和结算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三) 危房改造项目动工后即可拨付80%的补助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先拨付完扶贫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后,再拨付房管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四) 补助个人项目包括教育保障补贴、医疗保障补贴、保障兜底补贴、劳务就

15、业补贴、生态补偿补贴。经有关部门、镇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以及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审核付款审批表、公示材料、补助名册及其银行账户等付款申请手续完备后,即可将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支付给补助对象。(五) 产业合作发展项目经镇政府、建档立卡贫困户分别跟合作社或企业签订脱贫帮扶责任书和脱贫帮扶协议书后,即可拨付全部合作发展资金。属发展资金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规定申报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后,市农业局即可拨付发展资金。(六) 产业自主发展项目因特殊情况将自主发展采购事项分散到贫困户自行采购的,采购方(贫困户)向无法提供发票的供货农户或个人采购扶贫物资时,可由采购方(贫困户)提供自制单据作为报账依据,自

16、制单据包括采购物资名称、数量和单价等信息,并由买卖双方、帮扶责任人及驻村工作队队长或定点帮扶责任单位扶贫专干队长等4人以上签字证明,并附购买物资的拍照相片后可支付资金。各镇政府集中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结余结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每年由市财政部门组织扶贫等部门对市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市财政部门。第三十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项目审计、执纪审查、稽查等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

17、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 凡在项目申报、审批、实施、检查、验收或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虚假询价、人为抬高底价、采购假冒伪劣物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扶贫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万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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