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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评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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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淮安区窑头河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报批稿)稿)建设单位: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评价单位:江苏河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四月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II目目录录第第 1 章章 概述概述.11.1 项目由来.11.2 工程建设必要性.21.3 项目特点.31.4 环评工作过程.41.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61.6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461.7 报告书主要结论.47第第 2 章章 总则总则.482.1 编制依据.482.2 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522.3 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672.4 环境保护目标.76第第 3 章章

2、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933.1 工程地理位置.933.2 工程任务、规模及等级.933.3 工程布置及建设内容.953.4 施工组织设计.1143.5 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1253.6 工程调度及运行管理.1263.7 工程建设时序.1273.8 工程投资.127第第 4 章章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1294.1 工程建设的合理性.1294.2 施工工序和产污环节分析.1394.3 施工期污染源分析.1414.4 运行期污染源分析.154第第 5 章章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585.1 自然环境概况.1585.2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67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

3、影响报告书III5.3 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715.4 底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895.5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905.6 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935.7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955.8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97第第 6 章章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616.1 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616.2 地下水影响预测与评价.2676.3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676.4 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706.5 固体废物影响预测与评价.2746.6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766.7 环境风险影响分析.284第第 7 章章 环境

4、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2877.1 水环境保护对策措施.2877.2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2917.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2947.4 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2957.5 固体废物处理措施.2967.6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2977.7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308第第 8 章章 环保投资估算和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保投资估算和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3208.1 环保投资估算.3208.2 环境影响损益分析.322第第 9 章章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3269.1 环境管理.3269.2 环境监测计划.3269.3 环境监理.3289.4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328第第 10 章

5、章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333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IV10.1 项目概况.33310.2 初筛及规划协调性分析.33310.3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33310.4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论.33810.5 环境保护措施结论.34210.6 环保投资与效益分析.34410.7 公众参与.34510.8 总结论.34510.9 建议.345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V附附 图图附图 1:工程地理位置图附图 2:大气及声环境保护目标图附图 3: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图附图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附图 5:工程总平面布置图附图 6:与生态管控区间位置示意图附

6、图 7:评价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图:8:评价区生态系统类型分布图附图 9:评价区植被覆盖度空间分布图附图 10:评价区植被类型图附图 11:生态调查样方、样线、断面布点图附图 12:项目生态环境评价范围图附图 13: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布置图附图 14:项目周边地表水系图附图 15:工程与三区三线叠加图附图 16:项目地表水及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图附图 17:与江苏省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附图 18:与淮安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图附附 件件附件 1:委托书附件 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附件 3:关于加快推进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附件 4:项目登记信息单附件 5:国土部门用地情况说明附件 6:现

7、状监测报告附件 7:声明确认单附件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附件 9:工程师现场踏勘记录表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VI附件 10:江苏省三区三线批准文件附件 11:项目环评合同附件 12:专家意见及签到表附件 13:修改清单附附 表表附表 1 浮游植物名录附表 2 浮游动物名录附表 3 底栖动物名录附表 4 鱼类名录附表 5 水生植物名录附表 6 陆生植物名录附表 7 陆生动物名录附表 8 鸟类名录附表 9 各环境要素自查表附表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第第 1 章章 概述概述1.1 项目由来项目由来窑头河-渔滨河位于

8、里下河腹部渠南地区,河道流经淮安区复兴镇、博里镇及流均镇和阜宁县古河镇、罗桥镇,河道总长 35.5km,其中窑头河北起复兴镇东北、灌溉总渠南侧复兴东干渠,南至徐宿淮盐铁路南侧汇入渔滨河,河道长11.5km;渔滨河北起复兴西干渠,向东南与窑头河汇合后,至淮安流均镇沿荡村入马家荡,河道总长 24km。窑头河-渔滨河总流域面积约 110.51km2,其中淮安市境内 87.8km2,盐城市境内 22.71km2。窑头河-渔滨河是里下河腹部地区重要的骨干河道之一,是淮安市淮安区与盐城市阜宁县跨县界河,河道多年未治理,现状排涝标准不足 5 年一遇,防洪标准不足 10 年一遇,存在防洪排涝标准不足、河道淤积

9、、堤防不达标,穿堤建筑物年久失修等问题,同时河道还存在“三乱”问题突出、水环境差等问题,严重影响沿线地区防洪排涝安全,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了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矛盾,兼顾全面和重点、需要和可能,本项目列入江苏省第四轮中小河流治理计划。窑头河-渔滨河为县区界河,其中淮安区为:渔滨河 10+500 以上,渔滨河22+300 以下,窑头河 0+550 以上;阜宁县为:渔滨河 17+90018+850,窑头河9+75011+250;其余河段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淮安区与阜宁县。前期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为一个整体工程,后拆分为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和阜宁县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拆分原则为:

10、河道疏浚工程拆分为 5 段,其中,淮安区 3 段,为渔滨河 7+60011+875、18+90022+250,窑头河 4+9509+750,合计 12.425km;阜宁县 2 段为窑头河 0+0003+950、9+75011+250,渔滨河11+87518+900,合计 12.475km;两县区境内其他工程按照属地原则划分。拆分后的阜宁县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内容为:疏浚河道 12.475km(桩号YTH0+0003+950、YTH9+75011+250、YBH11+87518+900),建设挡浪墙 0.5km,建设直立墙 2.4km,拆建涵闸 9 座、闸站 6 座、桥梁 1 座,提升防汛道路

11、 0.65km等。淮 安 区 窑 头 河-渔 滨 河 治 理 工 程 内 容 为:河 道 疏 浚 12.425km(YTH4+9509+750、YBH7+60011+875、YBH18+90022+250),复堤 3.77km,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拆建建筑物 18 座(含桥梁 1 座),提升防汛道路 3.5km。本次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境内。2023 年 4 月,我公司中标承担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本工程属于 N7610 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及 4822 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

12、建筑。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版),项目类别属于“五十一、水利”中的“127 防洪除涝工程”、“128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本次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主要为防洪除涝工程及河湖整治,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整治、跨河桥梁、沿线病险涵闸除险加固等工程。工程保护面积 110.5km2(16.575 万亩),根据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第 2.1.1 条,确定工程等别为等,属于改建中型项目,工程涉及九龙口(淮安区)重要湿地、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因此,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据此,我公司按照相关法规、导则等要求,编制了该报告书报请审批。

13、本次环评范围为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工程内容,阜宁县工程另行评价。目前,阜宁县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正在走报批流程,后续施工由阜宁县水务局单独组织招投标进行。1.2 工程建设必要性工程建设必要性(1)是落实相关规划对河道治理的需要里下河地区是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也是我省主要的粮食生产基地。1991年大水后,又经历了 2003、2006、2007 几次大涝,成为我省自 2003 年以来区域治理建设的重点。在近十年江苏省、淮委、水利部编制的各类规划中,均对里下河地区治理提出相关要求。渔滨河、窑头河作为里下河里下河腹部地区重要排涝河道,在江苏省除涝规划(2017)、江苏省

14、里下河区水利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均有对河道治理的需求。本次河道治理将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落实好规划安排。(2)是提高河道防洪、排涝标准的需要窑头河、渔滨河是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的重要排涝河道,窑头河和渔滨河互为联通,两条河道均为淮安市淮安区与盐城市阜宁县跨县河道,是淮安坡地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3高水的下泄通道,也是阜宁县西南的重要防洪屏障。由于现状河道断面淤积,过水断面不足,汛期涝水下泄慢,抬高河道水位,给区域防洪、排涝带来很大压力。通过河道治理,可提高本地区排涝能力,有效降低沿线地区高水位。因此,为减少该地区洪涝灾害,迫切需要对渔滨河、窑头河进行整治,满足地区防洪排涝的

15、需要。(3)是改善区域水生态,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由于渔滨河、窑头河多年未整治,河道底泥淤积严重,特别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农业生产的面源污染都对河道水质造成了污染,影响沿线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为了改善河道水质,保障水环境安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迫切需要对河道进行治理。(4)是促进区域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本地区经济建设突飞猛进,河道水安全、水生态已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由于渔滨河、窑头河防洪排涝标准偏低,未能较好提供水利基础设施条件,不仅带来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严重制约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构建与之

16、相适应的水安全、水生态保障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1.3 项目特点项目特点本项目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类型:根据淮安市水利局批复的市水利局关于准予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淮水许可202344 号),本项目属于防洪除涝工程及河湖整治项目。工程主要任务是按照排涝 10 年一遇、防洪 20 年一遇标准对窑头河-渔滨河进行疏浚、堤防达标,对河道沿线病险建筑物进行拆(新)建等,以解决河道排涝能力不足、堤防不达标、建筑物老化等问题,消除防洪排涝安全隐患,保障沿线地区水安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2)本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存在于施工期,且通过措施可以消减;本

17、工程永久占地均为国有建设用地;临时占地包括弃土区、排泥场和施工占地。运行期基本不会产生污染,并会对窑头河-渔滨河生态环境及区域社会经济有利好效益。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4(3)对照淮安区及阜宁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本项目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对照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 号),本工程部分工程位于九龙口(淮安区)重要湿地、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内,本工程属于为维持防洪、除涝、灌溉等公益性功能而实施的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等工程,建成后可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改善河道沿线环境面貌,提升河道综合功能、消除防洪

18、排涝安全隐患,保障沿线地区水安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故本工程不属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内禁止类项目。(4)本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施工期,运行期基本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本工程施工期产生的排泥场尾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外排至原河道;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车辆冲洗等,不外排;船舶油污水禁止排入水体,统一在船上收集,待靠岸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基坑废水经集水坑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区域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备处理达标后回用于绿化,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处理。总体来看,本工程施工期对外环境影响较小。1.4 环评工作过程环评工作过程按照建设项目

1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的要求,本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接受任务后,收集和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并开展现场初步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工程分析,筛选主要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标准。结合初步工程分析结果和环境现状资料,识别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制定工作方案。第二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在第一阶段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工程分析,对评价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行现状调查监测,开展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陆生生态

20、和水生生态污染防治规划等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工程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第三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在第一、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环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5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环保投资估算和技术经济论证;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调查工作;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及程序见下图。环境影响评价委托1、研究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等2、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状况调查环境影响因素识别与评

21、价因子筛选1、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2、明确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调查、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节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图图 1.4-1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61.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5.1 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次工程为河湖整治和防洪除涝工程,主要进行河道整治、跨河桥梁、沿

22、线病险涵闸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本项目属于该目录中“第一类 鼓励类鼓励类 二、水利 3.防洪提升工程”中“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江河湖库清淤疏浚工程”“堤防隐患排查与修复”,故本项目的建设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相符。根据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 号)配套发布的附件 3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经对照,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的限制、淘汰和禁止项目内容。因此,本项目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相关

23、要求符合。项 目 已 取 得 淮 安 市 淮 安 区 发 展 改 革 委 登 记 信 息 单(项 目 代 码:2310-320803-04-01-582056),其中河道疏浚工程长度以附件 2 淮水许可202344 号批复为准。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1.5.2 与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相符性分析与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相符性分析1.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符合性分析一、相关规定要求一、相关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五十九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

24、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7物落水造成水污染。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二、相

25、符性分析二、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施工期涉及清淤船舶,施工期严禁船舶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同时要求船舶中安装废污水收集设施,运输产生的含油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1.5.2.2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方案的通知相符性分析根据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防范清淤疏浚工程对水质影响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185 号),对本项目进行了逐条对照,详见下表。表表 1.5-1 与苏环办与苏环办2021185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内容内容具体要求具体要求相符性

26、分析相符性分析强化清淤施工期间各项环境管控1.实施生态清淤。干法清淤需科学建设挡水围堰,严禁施工淤泥沿岸露天堆放。湿法清淤需规避抓斗式方法,减少底泥扰动扩散,严控对河水的二次污染。优先选用新型环保绞吸式清淤船作业,利用环保绞刀头进行全方位封闭式清淤,挖泥区周围需设置防淤帘,减少底泥中污染物释放。严禁水冲式湿法清淤,避免大量高浓度泥水下泄,造成下游水质污染。淤泥采用管理输送或汽运、船运等环节均需全程封闭,淤泥堆场需进行防渗、防漏、防雨处置。项目清淤段受导流限制无法采用干法清淤,因此,采用湿法施工,根据水下施工方案比选,考虑到本工程沿线存在较多的基本农田且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排泥场布置困难,若选用

27、绞吸式挖泥船施工,底泥的含水量巨大,将会大量增加排泥场面积,且河岸较窄不具备绞吸式挖泥船入场条件,经综合比选采用抓斗式挖泥船施工为最优方案。具体分析详见 4.1.1.3 章节。挖泥区周围需设置防淤帘,减少底泥中污染物释放。本工程淤泥采用船运及汽运,全程采用密闭处理,对排泥场进行防渗、防漏、防雨处置。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82.清淤船舶管理。水下施工时,禁止将污水、垃圾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清淤船舶内各种阀件和油路管中可能溢出的含油废水不可直接排放,含油废水需收集到岸上,进入隔油池进行预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油污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本工程严格清淤船舶管理。水下施

28、工时,禁止将污水、垃圾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施工船舶产生的含油废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3.生产生活污水管控。严格规范施工行为,及时维护和修理施工机械,避免机油的跑冒滴漏,施工期车辆、设备冲洗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可直接排放。需配建隔油池、沉淀池、集水池等设施,就近接入污水管网进行收集,送污水处理厂处理。淤泥堆场的尾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尾水排口应设置在考核断面下游,避免对考核监测带来不利影响。本项目对生产生活污水严格管控,严格规范施工行为,及时去当地外协维护和修理施工机械,避免机油的跑冒滴漏,施工期车辆、设备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备处理

29、达标后回用于绿化;各排泥场末端设置 1 座余水沉淀池,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本工程河道,工程沿线不涉及国考、省考断面。4.加强应急处置。建设足够容量的收集池,尤其在在雨季和汛期,对可能存在的漫溢风险,做好余水收集池的监管,降低漫溢风险。清淤船作业中一旦发生工程事故,按照保障方案要求进行应急处置。本项目设置沉淀池容量可满足收集容量要求;项目不进行雨季及汛期施工,平时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收集沉淀池进行监控,有漫溢风险及时停止施工。本项目制定施工期清淤船作业溢油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配置应急救援物资,因此,符合要求。5.加强水质监测监控。建设单位需科学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有关要求在淤泥尾水排放点设置监控

30、断面或尾水自动监测,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及时研判施工过程对水体影响。如尾水出现不达标的情况,立即停工,优化措施,确保减少对断面水质的影响本工程在排泥场尾水排放口设监控断面,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如尾水出现不达标的情况,立即停止尾水排放,优化措施,确保减少对断面水质的影响。6.严禁干扰国省考断面监测的行为。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的通知要求,在河流型站点的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上、下游 1 公里范围以及湖库型站点的采水口周边区域覆盖站点采水口 500 米半径水域,严禁对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扰,

31、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或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出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国家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等文件中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确因突发性事件影响监测条件需暂停或替代断面监测的,要及时履行相关报批、备案、审批等手续.。本项目均不涉及国省考断面,因此,符合要求。规范淤泥临时堆场管理1.严格规范淤泥堆场设置。淤泥堆场应尽量设置于考核断面下游,若河道往复流频繁的原则上清淤堆场应设置在考核断面 1 公里范围以外。干化淤泥等堆放应远离水体,应在场地四1.本工程严格规范淤泥堆场设置。淤泥堆场周边 1 公里范围无考核断面,为减少排泥场场地内淤泥堆置期间降雨对

32、堆体表面的冲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9周设置围挡,必要时进行加高加固,同时应备有防雨遮雨等设施,避免淤泥受雨水冲刷后随地表径流进入附近水体。刷,遇降雨和大风天在堆土的裸露坡面采用土工布苫盖、同时在场地四周布置拦挡和截排水措施。弃土区场地四周设置围挡,必要时进行加高加固,同时应备有防雨遮雨等设施,避免淤泥受雨水冲刷后随地表径流进入附近水体。符合要求。2.严格规范淤泥管理程序。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要求,对淤泥进行鉴定和监测,如不能满足淤泥去向对应的风险管控标准,应

33、合理利用、妥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及时送交资质单位处置,不得用于农用地填埋,避免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2.本项目对沿线底泥进行了监测,所有测点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的要求,底泥符合农用地管控要求,不属于危险废物,为一般固废,堆土完成后采用表土覆盖,绿化等。综上所述,符合要求。1.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一、相关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

34、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

35、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二、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建设目的在于提高窑头河-渔滨河防洪排涝标准,消除沿线安全隐患,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不属于上述提到的各类禁止作业,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要求。1.5.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符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符性分析根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做出修改,其内容如下: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

36、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的退地还湖。本工程为防洪除涝工程及河湖整治,工程内容主要为河道整治、跨河桥梁、沿线病险涵闸除险加固等工程等,不建设其他防洪工程,项目建设有助于提升窑头河-渔滨河的防洪能力,

3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要求。本项目工程排泥场建设为临时用地,不位于窑头河-渔滨河的行洪区,不会在行洪区内建设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要求。1.5.2.5 江苏省防洪条例相符性分析江苏省防洪条例相符性分析本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一切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在行洪区内禁止设置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对已建的有碍行洪的设施,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1应当有计划地拆除;对居住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组

38、织外迁。本次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主要为防洪除涝工程及河湖整治,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整治、跨河桥梁、沿线病险涵闸除险加固等工程,可以提高区域防洪能力,有利于其防洪体系建设;同时本工程不在河道中建设有碍行洪的各类建筑物和障碍物,不开展本条例禁止的行为,故本项目符合江苏省防洪条例的要求。1.5.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符合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符合性分析一、相关规定要求一、相关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 年)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

39、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

40、态条件。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2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41、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

42、。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二、相符性分析二、相符性分析本项目工程段共涉及 2 个重要湿地:九龙口(淮安区)重要湿地、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水体会产生一定的扰动,导致局部水体浊度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水体水质。可以通过合理安排时间、设置防污帘等措施,降低本项目施工期对水体的影响,加上施工期的影响是有限的、局部的,施工结束后对水体水质影响也将消失,且本工程的实施,有利于预防洪涝灾害,避免因岸线坍塌等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和水生生

43、物的损失,将有利于维护该区域生态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3环境状况。本项目的施工目的在于提高窑头河-渔滨河防洪排涝标准,消除沿线安全隐患,项目产生的清淤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外排至清淤河道,采取上述措施并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后,清淤废水外排不会对周边地表水环境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此外,九龙口(淮安区)重要湿地、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不在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2019 年 12 月 江苏省林业局)内,本工程属于河湖整治及防洪除涝项目,属于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属于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

44、年)中所提出的禁止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相关规定相符。1.5.2.7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2016 年 9 月 30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湿地(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七)倾倒、

45、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本项目部分工程段位于九龙口(淮安区)重要湿地、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内,但九龙口(淮安区)重要湿地、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不在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名录(2019 年 12 月 江苏省林业局)内,本工程属于河湖整治及防洪除涝项目,项目在九龙口(淮安区)重要湿地、阜宁县马家荡重要湿地内主要为建筑物拆建工程,不存在上述禁止类行为。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湿地淮安区窑头河-渔滨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4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相符。1.5.2.8 与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46、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0 号)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苏政办发 20213 号)号)的符合性分析的符合性分析一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知(苏政办发202120 号)号)相关规定要求相关规定要求根据苏政办发202120 号:“第一章 第三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

47、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对不同类型和保护对象,实行共同与差别化的管控措施;若同一生态空间兼具 2 种以上类别,按最严格的要求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第二章 第八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按照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3 号)有关要求进行管控。其中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情形界定如下:(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二)确实无法退出的零星原住民居民点建设不改变用地性质,不超出原占地面积,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

48、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运行和维护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占地面积,不降低生态环境质量;(四)必要且无法避让、依法允许开展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活动应当严格限制建设规模,不增加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活动应当充分遵循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开采活动结束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等应当采取限流、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不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淮安区窑头河-渔滨

49、河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15定。”二、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 号)相关规定要求号)相关规定要求根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 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开展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还允许开展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农业活动;(二)保留在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

50、且无法搬迁退出的居民点建设以及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三)现有且合法的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安全防护、生产生活等各类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四)必要且无法避让的殡葬、宗教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五)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六)经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七)适度的船舶航行、车辆通行、祭祀、经批准的规划观光旅游活动等;(八)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属于上述规定中(二)(三)(四)(六)(七)情形的项目建设,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其中其中,为维持防洪为维持防洪、除涝除涝、灌溉灌溉、供水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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