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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美丽湘江”项目环评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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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美丽湘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建设单位: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环评单位:湖南晶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4月目录1、 概述11.1 项目由来11.2 项目主要特点21.3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3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31.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41.6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112、 总则132.1 编制依据132.2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172.3 环境功能区划与评价标准192.4 评价工作等级232.5 评价范围272.6 评价时段和评价重点282.7 环境保护目标283、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13.1 工程概况313.2 工

2、程分析523.2.1施工期污染源分析523.2.2营运期污染源强分析573.2.3工程施工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分析604、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614.1 自然环境调查与评价614.2 社会经济状况644.3 生态环境敏感区及生态空间现状664.4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704.5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774.6 生态功能区划1314.7 区域污染源调查133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34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1345.2 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1405.3 生态环境影响预测评价1465.4 环境风险分析1736、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1796.1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1796.

3、2 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1856.3 生态环境保护及补偿措施1887、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977.1 环境影响损益分析1977.2 社会效益分析1978、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988.1 环境管理1988.2 环境监测2008.3 总量控制要求2018.4 施工期环境监理2018.5 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2049、 结论与建议2069.1 结论2069.2 建议2131、 概述1.1 项目由来湘江是长江中游南岸重要支流。干流全长856千米,流域面积9.46万平方千米,沿途接纳大小支流1300多条,主要支流有潇水、舂陵水、来水、米水、蒸水、涟水等。多年平均入湖水量713亿立方米。湘

4、江支流众多,部分支流水土流失较重。零陵以上为上游,流经山区,谷窄、流短、水急,雨期多暴雨,枯水期地下水补给占25%左右。零陵至衡阳为中游,沿岸丘陵起伏,红层盆地错落其间,河宽250m1000m,湘江下游马家河一带最宽江面为1505m,上游禄口大石围最窄江面宽度为300m,河床纵坡降为0.5%左右。每年3至7月为丰水期,多发生洪水,10月至12月为枯水期。衡阳城市的发展,经济飞速的增长,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周边环境的美好程度。作为城市重要组成部分的河道水系,自然不可被忽视。水在国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经济社会发展和客观自然条件,决定了水资源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水利工程是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实施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的新时期,水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水利发展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湘江东岸(龙家坪路-冶金中路)岸线基本上处于原生态状况,项目通过对湘江东岸(龙家坪路-冶金中路)防洪堤加固及配套景观等的建设,提高区段河道防洪排涝标准和地区抗灾能力,既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为衡阳的城市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湘江东岸沿江风光带(龙家坪路-冶金中路)整治工程包括抛石护岸、岸坡整治,涉及涉水施工,本项目所在水域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同

6、时也是湘江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因此本项目风光带整治工程属于“五十一、水利业-128河湖整治-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受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委托湖南晶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承担了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现场踏勘、收集有关工程及周边环境资料,委托环境现状监测、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编制了衡阳市“美丽湘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图1.1-1项目具体位置图1.2 项目主要特点(1)本项目风光带(龙家

7、坪路-冶金中路)整治工程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北起龙家坪路,南至冶金中路,总长度约650m,风光带整治具体内容为规划范围内防洪堤加固、岸坡整治、抛石护岸、亲水平台(不涉水)、栈道、游步道及景观建设等。(2)本工程不涉及拆迁,工程占地涉及珠晖区、雁峰区,永久占地3.93hm2,临时占地0.95hm2。(3)本项目位于湘江东岸及东洲岛范围,项目周边有衡阳市江东水厂、城南水厂及城北水厂3个饮用水源保护区。(4)项目位于湘江四大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位于“四大家鱼”产卵场下游,距离上游柏枋-大渔湾-松柏“四大家鱼”产卵场约59km,距离上游衡南从洲-云集-车江“四大家鱼”产卵场约18km。(5)本

8、项目为生态类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发生在施工期,表现在建设工程对土地的占用、对植被的破坏、引发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影响,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尾气对空气环境的影响,施工运输车辆行驶噪声、施工机械噪声对沿线声环境的影响,以及施工期固体废物的影响。经采取必要的施工期环保措施和管理措施后,项目施工期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消减。工程运营期对周围环境污染很小。 1.3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调研和工作方案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工作过程见图1.3-1。图1.3-1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图1.4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根据本项目工程特

9、点及周边环境特点,关注的主要问题为:(1)本项目评价范围内涉及湘江衡阳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陆域和二级水域,施工及营运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环评重点分析工程与生态敏感目标的位置关系以及工程施工对其影响。(2)抛石护岸工程施工过程中扰动底泥,引起泥沙悬浮,使施工区域水体中悬浮物增加,对河流水质产生影响,需关注施工期地表水影响。(3)根据以上关注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施工期环保、风险防范对策措施。1.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5.1与产业政策相符性1.5.1.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符合性分析本项目风光带整治工程属于水利工程中的河道

10、整治,包括堤防护坡护岸、岸坡整治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二、水利1、江河湖海堤防建设及河道治理工程”,故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5.1.2与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表1.5-1 与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序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从事围湖造田造地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新建排污口,不涉及围湖造田造地符合2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

11、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符合3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依法按有关程序报批。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长江干流湖南段、湘江沅江干流及洞庭湖)岸线1公里范围(指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边界指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

12、项目符合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相关要求。1.5.2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相符性1.5.2.1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提出的相关要求,分析本工程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要求的相符性,具体分析结果见下表。表1.5-2 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性分析法律法规名称相关条款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本

13、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符合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涉及饮用水水

14、源保护区,风光带整治工程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均为绿化、景观,二级保护区内不建设排污的项目。不会对饮用水水源产生负面影响。符合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本标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本标准中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

15、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本项目风光带整治工程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成运行后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本项目不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一级保护区:(1)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3)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

16、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符合二级保护区:(1)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2)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3)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4)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

17、防渗漏措施。(1)本项目风光带整治工程涉及衡阳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但风光带整治工程不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本项目不设置排污口;(3)本项目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4)本项目不涉及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及生活垃圾中转站。符合流动源管理:(1)保护区内无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无水上加油站。(2)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3)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1)本

18、项目未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本项目不涉及水上加油站;(2)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3)本项目不涉及穿越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建设。符合1.5.2.2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性分析根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3号令修订,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项目不属于上述禁止建设工程,符合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

19、办法的相关要求。1.5.2.3与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根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1)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2)禁止在湘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经设置排污口(渠)、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

20、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组织拆除或者关闭。(3)在湘江干流两岸各二十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4)禁止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本项目废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江东污水处理厂,不新建排污口,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的项目,本项目风光带整治部分工程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项目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建设内容均为绿化、景观,二级保护区内不建设排污的建筑物。本项目不在湘江干流水域上经营餐饮业。因此,符合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1.5.3与“三线一单”相符性本项目与“三线

21、一单”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5-3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衡阳市湘江东岸(龙家坪路-冶金中路)风光带和东洲岛景区范围内,本项目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因此,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要求。资源利用上线项目占地均在规划用地范围内,未占用规划范围外的用地,不会突破区域土地资源上限;使用的资源主要为电和水,用电依托当地电网供电,生产用水与生活用水来自自来水,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区域

22、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相应标准要求;区域声环境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2类标准要求。负面清单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位于衡阳市湘江东岸(龙家坪路-冶金中路)风光带和东洲岛景区范围内,不在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内,符合相关规划和要求。1.5.4与衡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根据衡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本项目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和雁峰区,本项目与上述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5-4 本项目珠晖区环境管控单元的符合性分析管控区域单元分类管控维度管控要求相符性

23、珠晖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1)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限期搬入产业对口园区;(1.2)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1.3)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约束,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 (1.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管理。本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不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项目建设涉及湘江四大家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管理

24、。符合空间约束布局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2.1)积极推进雨污分流、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等工作,加快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显著提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2020年年底,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全区乡镇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2.2)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乡镇黑臭水体治理。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以城市黑臭河道为重点,加快推进清淤疏浚。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

25、程,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2.3)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依据“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对改造措施为“提升改造、整合搬迁”的企业,依法依规完成分类整治工作,并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和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2.4)以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注重过程控制。积极推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符合政策予以保留的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重点推进水泥、无机化工等行业炉窑深度治理;(2.5)按照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一批)的公告的要求,

26、对全区水泥等重点行业所有企业全面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对未实施改造,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2.6)2020年全区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湘衡盐化1台150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7)按照湖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完成年排放量100吨以上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2020年底前,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8)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严管餐饮油烟和城区垃圾焚烧。严格控制烟花鞭炮燃放。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施工期废水回用(多余部分接入

27、江东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污水接入江东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环境风险(3.1)督促涉及重点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要求,配套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方案。(3.2)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暂时不能进行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设置标志标识围栏

28、,根据各地块的环境因地制宜采取建设撇洪导流沟渠、地表覆盖等措施减少雨水冲刷等风险管控措施。在未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前,不得用于农业、畜牧业以及工商业开发建设。本项目不属于工业项目。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资源开发效率要求(4.1)能源:加快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利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造纸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依规改造升级或有序退出。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

29、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到2020年,全区能耗强度降低17%,控制目标117.1万吨标准煤。(4.2)水资源: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积极推进农业节水,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推进循环发展,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30%和3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30、提高到0.594。本项目属于旅游开发及水利工程项目,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表1.5-5 本项目雁峰区环境管控单元的符合性分析管控区域单元分类管控维度管控要求相符性雁峰区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1)依法关停并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装备水平低和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1.2)在全区范围内对淘汰类“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完成关停取缔。(1.3)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管理。本项目不属于“十小”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行业和淘汰类“散乱污”企业。污染物排放管控(2.1

31、)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废水处理。未达到行业排放标准的医院,须强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升级,2020年底前,全区医疗废水处理率应达到100%。(2.2)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部完成达标改造。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未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3)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划定工作基础上,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配套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

32、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全面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配套;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面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资源化利用。(2.4)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2.5)以钢铁、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注重过程控制。积极推进火电、钢铁、建材、平板玻璃、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符合政策予以保留的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2.6)加快建材、有色、化工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治理

33、。工业生产企业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7)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沥青搅拌站、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强化末端治理,加快推进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沥青搅拌等行业企业VOCs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完成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工程机械制造和家具制造行业全面实施油性漆改水性漆,减少VOCs产生量。(2.8)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禁止露天烧烤直排,禁止秸秆违规露天焚烧。(2.9)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

34、类收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加强垃圾处理监管能力。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区域覆盖本项目不属于工业企业,项目实施雨污分流,运营期东洲岛污水经岛上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岛上绿化,不外排,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无害化处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环境风险(3.1)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源管控。推进现有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本项目固废均妥善处置。符合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资源开发效率要求(4.1)能源: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煤炭

35、、造纸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依法依规改造升级或有序退出。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到2020年,全区能耗强度降低16%,控制目标111.22万吨标准煤。(4.2)水资源: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降低30%和3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4。本项目属于旅游开发及水利工程项目,所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符合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36、1.5.5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位于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项目新增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项目选址已取得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本项目施工总布置应遵循因地制宜、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易于管理、安全经济等原则:(1)尽量减少对附近居民生活影响;(2)施工布置充分考虑施工要求影响。合理利用有利地形,采取就近布置,尽量减少临建工程量;(3)生活设施依托已有设施。项目对外交通较便利。临时堆场不涉及河道水域;(4)防洪堤施工期安排在枯水期进行,不会影响行洪。随着施工期结束,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项目投运后可阻隔周边污水进入湘江,减少水流对岸坡的冲刷,也可极大改善沿岸风光面貌。因此,从环境

37、角度分析,本项目选址可行。1.6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区域“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建成后可改善河岸环境现状,带动沿线土地的增值和商业的发展。本工程占地、人为扰动对衡阳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生态环境、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还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但在采取相应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其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在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的角度分析,本工程建设可行。2、 总则2.1 编制依据2.1.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8、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

39、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施行;(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施行;(18)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2016年5月30日修订;2.1.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

40、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2016年11月10日;(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本);(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施行;(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施行;(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9)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7日;(10)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

41、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2013年11月15日;(11)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014年3月25日;(1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13)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434号,2014年4月3日;(14)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2015年12月10日;(15)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016年10月26日;(16)关于印发的通知,环财规201788号,2017年7月13日;(17)水利建设项目(河湖整

42、治与防洪除涝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环办环评20182号)。2.1.3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9月28日修订;(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3)湖南省渔业条例,2018年7月19日修订;(4)湖南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2021年8月24日修订;(5)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湘政办发202161号,2021年9月30日;(6)关于公布湖南省县级以上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16176号,2016年12月30日;(7)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8)

43、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2年12月27日;(9)湖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43/T388-2020);(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2015年12月31日;(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2018年6月18日;(1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2017年1月23日;(1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1820号,2018年7月25日;(14)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湖南省推动长江经济领导小组发展办公室)(15)湖南

44、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暨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17)湖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湘发改规划2016659号;(18)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2007年10月1实施;(19)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75号;(20)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21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21)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45、意见,衡政发20209号;(22)衡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1.4技术规范及导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22);(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46、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10)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水利水电(HJ 464一2009);(14)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15)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内陆水域鱼类(HJ710-2014);(16)淡水渔业资源调查规范 河流(SC/T 9429-2019);(17)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陆生维管植物(HJ 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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