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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_ORACLE 应收帐款 11i.doc

上传人:黄嘉文 文档编号:2290540 上传时间:2020-07-01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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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 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验的数量为相应产品标准、产品认证特则规定数 量。 4.4.2.2 认证发证检验的实施应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其抽封样 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体系现场审核结束后,其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 10 个月内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审核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2.3 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 书,提供相关技术材料。检验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4.2

2、.4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 增型认证的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抽封,并应满足 以下要求: 1)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 4.3.8 规定的要求; 6 2)样品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 3)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 10 个月内生产的; 4)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专业人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5)企业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4.3 检验机构 对抽取样品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 4.4.4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规定执行。 4.4.5 检验 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认证发证的全部检验。

3、检验 结束后,检验机构向文件审核部提交认证发证检验报告,并将认证发证检 验结果通知企业。对产品认证发证检验不合格的,允许企业在完成全部不 合格整改的基础上,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向认证机构申请补 检,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再次抽封样品,检验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重新 申请认证。 4.4.6 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检验报告的数 据必须准确,检验报告的结论语言必须规范、严谨。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 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生产单位应是申请产品认证单位或申请产品认证 单位的下属机构。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工厂质

4、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检验结果进行 综合评价,符合要求,报经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批准,颁发认证证书(每 一个型号的产品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4.5.2 认证文件、资料的汇总审核 文件审核部在 5 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全部认证文件、资料汇总审核。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审批表,汇同全部认证文 件、资料报送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4.5.3 认证文件的报批 认证机构在 5 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对文件审核部报送的认证文件、资料 进行审定,呈报认证机构证书签发人审批,并将审批结论通知企业。 4.5.4 认证证书的发放 认证机构对获准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办理

5、以下手续: 1) 认证标志使用事宜; 2) 公告及有关事宜。 4.6 认证后的监督 4.6.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7 4.6.1.1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满 6 个月即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 督每年不少于一次; 4.6.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 疑时; 3) 对监督审核、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认证企业或对产品认 证企业有投诉时; 4)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 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

6、.6.2 监督的内容 4.6.2.1 方式 认证后监督的方式为: 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以下称监督审核)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称监督检验)。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均是随机性 的。 4.6.2.2 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制定特定审核要求。监督审核 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一般为 1-2 个人日。 4.6.2.3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验由认证机构下达 计划,检验机构按计划实施,并应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全部检验。检验 结束后,检验机构将检验报告及汇总情况提交文件审核部,并通知企业。 4.6.3 文件审核部在收到检验机构提交的检验汇总情况之日起,10

7、个有效 工作日完成对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结论的汇总、审核,对其进行总结分析, 将监督结论报认证机构。 4.6.4 认证机构对监督结论进行复核,将监督结果通知证书持有者,证书 持有者将证书送认证机构。对监督结论为合格的,认证机构对证书进行年 度确认。 4.6.5 对于体系监督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确认和不推荐确认的企业,自确 认审核结论之日起,在 5 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全部产品认证证书,送交认证 机构。企业应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在不少于三个月的整改期,且全 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监督审核申请。 4.6.6 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自确认产品不合格之日起,在 5 个 有效工作日内,企

8、业将不合格产品证书送交认证机构。企业应制定整改计 划并实施整改,在不少于三个月且全部整改均已完成后,向认证机构提出 再次监督检验申请。 4.6.7 认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合格的,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8 如果不合格的,则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认证资格,并向社 会公告。 4.6.8 企业应在每年 1 月 20 日前向认证机构报告上年度认证产品质量管 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生产情况、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并提交年度监督申 请、交纳年金。 4.6.9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实施完整体系监督审核和全项监督检验: 1) 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 2) 生产基地变迁

9、,生产线重新布置。 4.6.10 对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自我改进机制,且产 品全部认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无一缺陷和补检项目,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奖励(免于下一年度的证后监督或通报表扬)。 4.6.11 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出现上年度同一不合格项的,可加严判定。 4.6.12 对未按时提出监督申请、未交纳年金及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 的企业,认证机构收回该企业全部认证证书。 4.6.13 认证机构定期公告和通报年度监督的结果。 4.6.14 企业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 10 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 机构: 1) 企业搬迁、通信地址变更; 2) 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

10、) 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改版。 5 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和质量管理体系复评周期均为五年。 5.2 换发新证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1) 认证产品标准变更; 2)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换版; 3) 证书持有者更名。 5.3 复评换证 5.3.1 质量管理体系复评周期届满,应进行全要素审核;证书有效期届满, 应进行全项检验合格后换证。 体系复评和换证检验应分别按照本规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发证 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5.3.2 证书有效期和体系复评周期同步(同年度到期)的,企业

11、应在其有 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换证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 9 4.2.2 提供(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并增加换证产品认证证书复 印件。 5.3.3 对证书有效期未满,体系复评周期届满,企业应在体系复评周期届 满的 6 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复评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 4.2.2 提 供(产品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其产品按规定做正常的部分项目监督 检验。 5.3.4 对证书有效期届满,体系复评周期未满,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的 6 个月前,向认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申请的文件、资料按 4.2.5 提供 (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并增加换证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

12、质量管 理体系按规定做正常的部分要素监督审核。 6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标志。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3 加施方式 6.3.1 采用规定的标准规格标志粘贴或用模具模压。 6.3.2 证书持有者必须在认证产品上正确使用规定规格的认证标志,认证 标志不得他用。 6.3.3 证书持有者应在每年 1 月 20 日以前,向认证机构报告上年度认证 标志使用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认证标志领取计划。认证机构不定期的对 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证书持有者按生产计划到认证机构领取认证标志,每年一至二次。 6.3.4

13、 认证机构负责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制和管理。 6.4 加施位置 除在相应产品认证特则中对认证标志的加施方法和位置有规定外,认 证标志一般应贴于产品本体正面明显位置。 7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0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7.1.1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证书 持有者应在 10 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送交认证机构;证书暂停期间,证 书持有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1) 监督审核结论为推迟推荐确认或不推荐确认质量管理体系; 2)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 不能按规定接受监督审核; 4)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14、5) 证书持有者不恰当地使用了证书或标志; 6) 任何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或认证机构程序的行为; 7) 经认证机构同意,证书持有者因一定时期的停产或其他原因。 7.1.2 企业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或 复评并经确认达到认证要求后,认证机构下发恢复使用认证证书通知, 企业领回证书,方可继续使用。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7.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1) 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 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 拒绝接受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3) 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审核和监督检验; 4) 体系监督审核结论为

15、推迟确认或不推荐确认,重新审核结论为不 推荐确认; 5) 监督检验产品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 6) 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7) 转让或转借证书; 8) 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行为不规范; 9) 滥用认证标志; 10) 擅自改变产品设计或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有可能造成认证产品质 量下降,不能在认证机构限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 11) 证书持有者不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 7.2.2 证书撤销后,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原证书持有者 应在撤销通知发布之日起 10 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送交认证机构。 7.2.3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机构撤销证书的决定,通知企业对所有库存产品 和己售出的产

16、品采取的处理措施。企业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认证机构。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产品认证证书: 1) 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 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11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8 8 收费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附件 1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序号产品名称单元划分原则认证依据标准主送样品的数量 1 洒水喷头 1) 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 申请单元; 2) 动作温度相同,玻璃球直径不同不 能作为一个单元申请。 3) 公称直

17、径不同,不能作为一个申请 单元。 GB 5135-1993 1 取申请单元中任一规格作为主型的 样品:130 只(玻璃球 60 只); 2 对于分型产品,同种材料,同一生 产工艺,同一公称口径的不同公称动 作温度的样品:70 只(玻璃球 60 只); 同一公称动作温度,工艺、材料相同, 类型不同的样品:50 只; 3抽样时,同时抽取与所送样品数量 相同的备用样品。 2 湿式报警阀1) 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 申请单元; 2) 公称直径相同、结构不同,不能作 为一个申请单元。 GB 797-1987 1 取申请单元中任一公称直径作为主 型的样品:2 具; 2 其他规格对于分型样品:1 具

18、; 3 抽样时,同时抽取与所送样品数量 相同的备用样品。 1 附件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续) 序号产品名称单元划分原则认证依据标准主送样品的数量 3 水流指示器1) 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 申请单元; 2) 结构和安装形式不同,不能作为一 个申请单元。 GA 32-1992 1取申请单元中任一形式作为主型的 样品:4 具; 2其他规格对于分型样品:2 具; 3抽样时,同时抽取与所送样品数量 相同的备用样品。 4 压力开关分型产品可与其主型产品作为一个申请 单元。 GA 29-1992 1取申请单元中任一形式作为主型的 样品:6 只; 2其他规格对于分型样品:3

19、 只; 3抽样时,同时抽取与所送样品数量 相同的备用样品。 附件附件 2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 1 总则 根据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制定本特则。 2 分型产品的划分方式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基本结构必须相同。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 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产品的以下不同均作为其分型产品。 2.1 洒水喷头 2.1.1 公称动作温度; 2.1.2 安装方式; 2.1.3 洒水状态。 2.2 湿式报警阀 公称直径。 2.3 水流指示器 2.3.1 公称直径; 2.3.2 叶片材质。 2.4 消防用压力开关 工作压力。 3 认证检验项目和判

20、定规则 3.1 洒水喷头的认证检验项目和判定规则 3.1.1 检验项目 3.1.1.1 主型产品 主型产品检验项目为 GB5135199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的全部项目。 3.1.1.2 分型产品 3.1.1.2.1 公称动作温度与主型产品不同的洒水喷头检验项目为 GB5135199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 的 4.1、4.5、4.6、4.9、4.11、4.12、4.15、5.1。 3.1.1.2.2 安装方式和洒水状态与主型产品不同的洒水喷头检验项目为 GB5135199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洒水喷头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中 的 4.1、4.2、4.3、4.4、4.6、4.8、4.10、4.21、5.1。 1 3.1.2 单项判定规则 3.1.2.1 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应按表 1 划分。 表 1 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分类合格判定数 检验 项目 及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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