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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行业2006年度会计培训(ppt 7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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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办理纳税项目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登记。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前,不得变动。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直接转让房地产的,为取得收入的当天;以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为本期收到价款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本期应收到价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为收到预收价款的当天。3、征收方法:(1)纳税人于项目转让后一次性取得价款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结算价款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2)纳税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再

2、根据每笔预收价款占收入的比例计算每次需缴纳的税额,于每次预收价款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竣工后进行清算。省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市局以(淮地税发200449号转发省局文件):、预征范围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转让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的行为,

3、其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原规定执行。、预征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率的确定a、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实行预征。我市为0.5%。个别地区,普通住宅的预征率需要调整的,在报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上浮或下调,但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50%。b、对开发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我市为2%。c、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住宅(适用预征率为1%1.5%),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适用预征率为2%3%)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2%3%的预征率实行预征。d、各省辖市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省

4、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各地的预征率,并报省局备案。e、对其他商品房中度假村、别墅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苏财税19993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由各地自定。f、对实行预征的商品房,在企业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并提出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具体清算的要求和程序,在省局未做出统一规定前,由各地自行制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每月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必须按照预征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4、纳税申报:(1)纳税人应在每次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并取得收入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2)纳税人(如房地产开发单位)经常发生房地产

5、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纳税。地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手续之前。(八)减税、免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我省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指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住宅房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危解困房、拆迁安置住房等落实私改房等

6、。(苏地税发200458号)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3、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

7、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地税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9210号)应注意:无论征免税项目转让,都要按规定办理纳免税手续。否则土管、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土

8、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三、具体规定(一)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1)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假如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块10000平方米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为100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建了两座楼,一座为写字楼,占地面积(包括周围的道路及绿地等)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一座为公寓,占地面积(包括周围的道路及绿地等)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公寓已

9、出售完毕,写字楼尚未转让。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摊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为1000万元/10000*6000=600万元按建筑面积分摊公寓应分摊的土地出让金为1000万元/(15000+10000)*10000=400万元可见按不同的分摊办法,其计算出的数额是不一样的。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如果层次、建筑面积大体相同,则按土地面积分摊较为简单;如果层次、建筑面积相差很大,则按建筑面积分摊较为合理。(2)纳税人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一时不能按项目分摊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或项目峻工前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可按建筑面积预算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峻工办理清算后,再进行结算

10、。(二)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1)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税。(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对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规定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免税期限。(3)在上述免税期限内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出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征税

11、。(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计税问题对于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四)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过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我省规定,建成后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为旧房。(五)

12、关于评估费用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上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六)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如何计税问题。对纳税人既搞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成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税规定。(七)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

13、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细则第七条规定,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

14、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计算扣除。利息支出的计算: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税收上规定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15、、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苏地税发199987号,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对省政府开征的教育地方附加费,可比照教育费附加予以扣除)。对于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企业一般通过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因此主要审核“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收入总额乘以法定税(费)率进行比对。对于印花税已经列入管理费用并已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所以在此不

16、能够将其作为税金重复扣除。但如果企业按照“购销合同”核定征收的印花税和“产权转移书据”交纳的印花税则应当给予扣除在审核中还有可能遇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根据财务规定,这些税收应当构成不动产的建造成本。(类似于车辆购置附加税是车辆入帐时的固定资产价值组成部分)因此,也不应该通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来核算,而应当直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转让的开发项目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6、在具体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注意区分以下四种情况:对取得土地(不

17、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土地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不能予以20%的加计扣除。对于取得了房产产权(或者楼花)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开发或改良即再行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或取得房地产(楼花)时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在房地产转让环节缴纳的各项税金。也不得予以20%的加计扣除。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进行房屋的建造,即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出去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

18、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的性质为收益税,在有收益的基础上才征税。特点是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在此核算过程中,重点是审核各项

19、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因为土地增值税没有规定各项成本费用明细的扣除限额(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有一个总额比例的规定外),因此就不存在超标准扣除的问题,所以对于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主线进行把握判断,才能够很好的理清思路。五、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苏地税发2004241号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且根

20、据有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进行。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清算:1、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销售完毕且能按照单位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财税200621号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2、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清算的。第五条 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

21、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或主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1、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2、项目设计任务书;3、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4、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5、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6、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7、财务会计报表;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自行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的清算申请后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报送资料缺省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补证;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实施。第八条 对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

22、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可撤消清算申请。第九条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第十条 纳税人不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清算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8.23. 29银行行业季度报告 2006 年第 1 季度 第 73 页 共 108 页 第四章 行业投资价值分析 w w w .2238.c n 中国最大下载资料网 w w w .2238.c n 北京新中经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行业分析报告 第 74 页 共 108 页 第一节 行业投资环

23、境分析 一、调查显示:银行业景气上升 银行家未来预期良好 由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统计局共同完成的今年 1 季度全国 银行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银行业经营整体上健康平稳, 景气指数再创新高,银行家对未来预期良好。 我国银行家信心指数于 1 季度创下 82.4%的历史新高。银 行家对经济形势的良好判断, 既包含了对过去一年宏观经济运行的肯定,也表达了对未 来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信心。银行家对经济“偏 热”或“偏冷”的论断并不认同,仍然高比例地做出宏观经济 “正常”的判断;而银行家信心指数的进一步走高,表明银行 家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较为乐观。 1 季度,银行业景气指数为 67.0%,创

24、下自开展调查以来 的新高,表明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尽管各项财务状况景气指 数受季节性因素影响有所回落,但与去年同期相比仍有小幅上 升,银行家对未来经营的信心进一步增强。 货币政策感受指数(选择货币政策“适度”的银行家占比) 至本季度达到了 81.0% 的历史新高,与最低水平(2004 年 2 季度)相比上升了 40.9 个百分点,表明银行家对货币政策满 意度较高。 银行业贷款需求景气指数为 65.1%, 略高于去年同期水平。 调查显示,65.2%的银行反映贷款需求比上季度增长,反映下 降的比例仅为 7.6%。 农村商业银行反映贷款需求增长的比重最 高,达 73.7%,其他依次为城市商业银行 7

25、1.3%、股份制银行 70.8%、国有商业银行 66.5%、外资银行 51.2%和政策性银行 50.4%。 据了解,“银行家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为全国各类银行 机构(含外资商业银行机构)的总部负责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的行长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 二、外资银行初尝“甜头” 继续抢滩中国市场 包括美国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和美林公司在内的银行业 巨头斥资数十亿美元购入了中国多家大银行的少数股权。到目 前为止,这些外资银行的决策似乎非常明智。 美国银行去年6月出资30亿美元购入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9%的股权。建设银行 10 月进行首次公开募股后股价 大幅上涨, 美国银行的持股

26、目前价值约为 92 亿美元。 汇丰控股 有限公司(简称汇丰控股)购入中国第五大银行交通银行 w w w .2238.c n 中国最大下载资料网 w w w .2238.c n 银行行业季度报告 2006 年第 1 季度 第 75 页 共 108 页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19.9%的股权,汇丰控股的股 份如今价值超过 50 亿美元, 比当初的投资额增加了一倍多。 这 两家中国的银行的股价今年以来已飙升了 40%左右。 上述数字说明了海外投资者在基本无法插手银行管理的情 况下还愿意投入巨额资金的原因。这些投资者几乎无法改变中 国合作伙伴的经营管理方式,到目前为止他们得到的利益相对 预期也相

27、距甚远,比如信用卡合资业务。外资公司对中国国有 银行的最高持股比例为 25%。 对那些外资大银行来说,所采取的持有少数股权、基本无 法参与银行管理的中国策略是否明智现在还难以回答。外资银 行的收益可能非常可观,不过谁也无法保证外国投资者寄予厚 望的股权在 3 年锁定期到来之前价值不会下跌,也没人知道中 国将银行转变为外资机构愿意参股的金融机构的努力能否成 功。 作为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主要经济体之一,中国银 行机构的较低价格增强了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进入中国金融系统 的吸引力。如果中国放宽外商投资限制,这些外资银行将处于 有利位置。虽然海外投资者在 3 年内不能出售股权,但驻香港 的经济学家罗

28、念慈表示,“巨大的增长潜力是所有人都争相进 入中国分一杯羹的原因。”罗念慈曾撰写了多本有关中国经济 的书籍。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的银行上市发行,首次公开募股前的 投资者都有望获利。中国以资产计排名第二的中国银行计划在 今年上半年通过首次公开募股筹资 60 亿美元, 届时, 苏格兰皇 家银行、美林公司等投资者都可能会得到回报。这些银行均表 示将在中国长期发展。 上月高盛集团等外资公司出资 38 亿美元购入中国最大的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 10%的股权。中国工商银行计 划在今年年底上市。 在中国政府推进银行业改革的形势下,持有中国银行业股 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接触到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在过去

29、两年 里,外国投资者包括新加坡政府的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和 纽约对冲基金 Och-Ziff 等本来无意进入中国银行业的金融投资 者对中国银行业的投入超过了 200 亿美元。而中国政府的 投资是这些外资企业的 10 倍以上, 目的就是振兴银行业, 使银 行担负起刺激国内支出,并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的重任。 中国政府希望将银行从国家的“出纳”转变为受商业利益 驱动的企业, 希望中国银行业能得到外国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 在风险管理、金融产品开发、加强监管等方面都能有所提高。 w w w .2238.c n 中国最大下载资料网 w w w .2238.c n 北京新中经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行业分析报告

30、 第 76 页 共 108 页 而投资者除投资收益以外能了解到中国大型银行 的运营情况和他们的客户,还能熟悉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能 更深入地了解全球第四大经济体的银行业情况。 摩根士丹利董事总经理马修金斯柏格曾参与中国建设银 行的上市,他说,“参与到中国经济中的渠道越来越多,只是 乍看之下不易发现。” 因为中国银行业对未来财务问题的担保,长期难以根除的 坏账问题等风险有所降低。最近标准普尔公司发布报告说,中 国银行业与其他国家相比风险偏高,不过他们发现中国银行业 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和信息质量都有所提高。花旗集团和法 国兴业银行对广东发展银行85%股权的争夺达到了白热化的程 度。广东发展银行规

31、模中等,急需资金冲销坏账。花旗试图摆 脱外资控股限制,希望能够持股 40%至 45%,而法国兴业银行 则把最终控股比例限定在 25%的最高外资控股比例之内。 中国经常在国有企业公开上市前向同行业的外资公司出售 股份,此举主要是为了增强人们对股票发行的信心。这种策略 虽然不一定能带来长久的合作关系,但常能为投资者带来丰厚 的回报。 而银行业的情况稍有不同,因为中国将在今年年底根据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对外资机构开放其广阔的零售银行业 市场。届时,海外投资者将可以争夺总额 1.7 万亿美元的中国 存款市场。 2006 年底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 2006 年底全面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针对近期

32、有关外资入股危害中国金融的观点,吴晓灵反驳 说,金融安全是个宏观概念。从微观上讲是要保持金融机构的 稳健经营, 不要因个别机构的经营不善而导致系统性挤兑风险; 从宏观上讲是保持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保持币值和汇率的稳 定,不出现剧烈的波动,是一国的宏观调控能力问题。 外资银行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 为全面开放做准备 据银监局有关人士介绍,一旦银行业全面开放,外资银行 就可以切入“内地居民人民币业务”这一块大蛋糕,为此,部 分外资银行增加了人民币营运资金。据统计,2005 年度,在沪 14 家外资银行中累计申请人民币营运资金增资额达 21.48 亿 元,经银监会批准实际增资额为 14.24 亿元。 上

33、海银监局五点措施应对外资银行监管新形势 外资回来了,民资却在敲门:银行开放莫“跛腿” 中国银行业积极应对挑战 w w w .2238.c n 中国最大下载资料网 w w w .2238.c n 银行行业季度报告 2006 年第 1 季度 第 77 页 共 108 页 2006 年中国银行业:面临四大挑战 从明年起,中资银行将与国际大型银行在同一平台展开竞 争,为此,今年除做好最后一年过渡期的应对工作外,银监会 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及时发布中国银行业对 外开放白皮书,并适时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 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监管法规。 银行四巨头聚首:风险逐步化解 开放无碍主权

34、 由于中国银行体系不够多元化,外资的进入会在引进新产 品,在引进新的资本渠道,在员工素质的培养,在公司治理和 风险管理等方面引入新的想法,相信这些新理念会帮助中资银 行获得发展。 三、资本金不足成为中国银行业的一大难题 因为资本金还没有达到 8%的要求, 补充资本金已成为中国 许多银行的第一要务 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资本金必须达到 8%, 是中国银监会 给所有商业银行的最后期限。但是目前中国的许多银行还没有 准备好。随着这个期限的渐渐逼近,中国银行业的老总们变的 似乎比任何时候都紧张。 按中国加入 WTO 时的协议,到 200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 金融业保护期将结束,中国金融业将全面向外资开放,取消所 有现存的对外资银行所有权、 经营和设立形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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