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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doc

上传人:教育咨询 文档编号:2700171 上传时间:2020-08-20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2.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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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和突出开敞式阳台,而且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第二十八条 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5m,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m,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

2、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当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第三十条 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的灯光亮化设计、施工。第三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路不得再布设任何架空线。凡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应当埋入地下。第六章 建筑间距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

3、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有关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三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第三十四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4、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第三十五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六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第三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

5、第四十条规定执行;(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第三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在二环路外,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3倍;在二环路内,不小于相邻建筑高度的1.2倍。第四十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

6、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第七章 建筑退让第四十一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防汛、电力、绿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7、一)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1的规定;(二)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7-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三)建筑退让快速路后的用地应当种植高大乔木作为防护林带。建筑物与道路间距不能满足噪声污染防护要求的,应当按照后建服从先建的原则,在建筑物或者道路上设置防噪声设施。第四十三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7-2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无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用地边界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规定的同时,不得小于表7-3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8、 当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另一侧为多层建筑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30夹角时,建筑按平行布置退让;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的夹角30且75时,建筑物离建设用地界线最近点退让距离为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当应当退让建筑与另一侧建筑成75夹角时,建筑按垂直布置退让。第四十六条 已有规划红线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退让道路红线;已有绿线控制公路隔离带的,按照规划绿线控制要求执行;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50m;(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m;(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m

9、。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隔离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第四十七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一)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7-4的规定;(二)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第四十八条 建筑退让按照规划需长期保留使用的天然河道、人工河渠及其附属设施的距离,在符合有关规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表7-5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建筑退让铁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30

10、m;准轨支线、专用线20m;米轨15m;(二)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m,围墙的高度2.5m;(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第五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规定:(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7-6的规定;(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m。第五十一条 建筑退让无线电收发信台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区域的距离,按照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第八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五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应当

11、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高度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保护性规划的,应当编制保护性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划执行。在西山、滇池(含草海)、翠湖、圆通山、世博园等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片区规划

12、、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其高度应当确保景观视廊的通视。第五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见附图1)。第五十六条 建筑沿景观河道和盘龙江全线布置,建筑的高度(H),不得超过建筑退让河道距离(S),即:HS(见附图2)。第九章 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应当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本规定。第五

13、十八条 本章所指市政管线为:埋(架)设于城市道路下(上)的给水管道、排水管(渠)道、再生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电缆和架空电线)、电信线路(包括通信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等地上及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五十九条 各项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地区及道路沿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应当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新建和有条件的现状城市道路,应当建设管线综合管沟或隧道,避免道路重复开挖。第六

14、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及以下规定:(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二)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三)道路红线宽度40m,且属于公交主干线的城市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四)道路红线宽度30m,且城市道路与其它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平面交叉时,进口车道数宜大于该方向路段车道数,所增加的车道长度应当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小于50m。第六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不得进入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第六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应当符合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净

15、宽度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二)桥梁设计应当考虑市政管线布设和防洪要求,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当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四)跨越铁路、城市主次干路的桥梁净空高度5m。第六十三条 市政管线应当通过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布置,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二)给水管、电力线路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

16、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三)规划红线宽25m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40m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四)市政管线应当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在满足安全间距要求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与建筑之间;(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17、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六)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七)各类市政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中埋设管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6条,电信电缆6孔,供水管道直径200mm,排水管道直径500mm。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

18、规划区范围内110千伏(含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及电信电缆原则上不得架空布置。特殊情况或临时性安排,电力线路和电信电缆确需架空布置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当同杆架设,电信线路与供电线路不应当同杆架设。第六十六条 在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得压缩管线通过的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降低标高,以确保管线可以从地下构筑物顶板上通过。第六十七条 埋(架)设各类管线与道路绿化树木交叉冲突时,按照先建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如埋(架)设各类管线时,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各类管线埋(架)设应当采取让、绕或者高低、深浅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

19、。第六十八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不得建在其他管线之上。/SPAN第六十九条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第十章 村镇规划第七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应当首先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实施。第七十一条 农村建房以村民小组及以上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以多层公寓式住宅为主,禁止新建单户独院式住宅。第七十二条 农村建房在符合村镇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一)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0、(二)拟建位置不得占用道路、其他公共用地等;(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三条 名词解释。建筑间距: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对于坡屋顶建筑,当坡度小于40,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当坡度大于40(含40)时,建筑高度为室外地坪至屋脊的高度。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建筑后退: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的距离。建筑用地: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含建筑间的绿地和小路)的总和。一般为规划城市道路红线(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用地。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筑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绿地率:一定地块内,按规范和本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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