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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植物育种学》复习资料--整理版-改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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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4)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国家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和可期待性意义。(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和第42条规定,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的权利主要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持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

2、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7)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最迟应在1998年11月30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如该日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迟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最后六个月及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案例五、1998年12月30

3、日,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赵保卫、张延法犯贪污罪向龙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仍未获取新的证据于1998年12月16日作出(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宣判赵保卫、张延法无罪。赵保卫、张延法在被逮捕期间,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赵保卫分别于1998年7月2日、同年8月24日、9月10日、9月20日等5次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61500元。张延法于1998年6月27日交给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现金20000元。提起公诉时,检察院随卷转龙乡区人民法院15120元,余66380元留在检察院里。龙乡区人民法院(1998)龙刑初第63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

4、,已分别将检察院转来的钱款退回给赵、张两人。赵收7385元,张收7735元。留在龙乡区检察院的款赵为54115元,张为12265元至今未退还。赵保卫、张延法曾于1999年1月10日和同年2月20日向龙乡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检察院给予刑事赔偿,返还非法扣押的现金66380元,并要求赔偿扣押现金期间的经济损失等。自1999年1月10日赵保卫、张延法申请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赔偿以来,至1999年8月,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因而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复议机关也未能进入复议程序进行复议。其间,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曾多次与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和南海市人民法检察院联系

5、、督促,让尽快了结此案,但一直没有音信。经研究,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问题】(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

6、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保卫、它是张延受到的损害是由龙乡区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因此,该是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2)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

7、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据此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受害人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是: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赔偿复议申请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在刑事赔偿程序中,除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复议程序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本案没有经过龙乡区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机关东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因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赵、张二人请求赔偿的正确做法是

8、:先向赔偿义务机关(龙乡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如其不予立案,可根据赔偿法21条的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东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其不予受理,或逾期不作决定,或不服复议决定的,可根据赔偿法22条的规定,在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3)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

9、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因此,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赔偿范围和金额按照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计算(本案没有说明受害人受到错误羁押的具体日期,说明计算的标准即可)。(4)对于取保候审错误的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但限制的程度远没有拘留、逮捕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根据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

10、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予支持。本案中,龙乡区检察院以贪污罪让赵、张二人交赃款因法院的无罪判决被确认显属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的规定,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应予支持。案例六、1995年4月,某省S发电厂下属一燃料公司梁某因涉嫌受贿被逮捕,经某县检察院审讯,梁某供认曾收受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的北京、河北两公司的贿赂4000余元。检察人员在检查燃

11、料公司台账的过程中,发现某金属材料公司亦曾卖给燃料公司一部分渣油,因而怀疑梁某收受过该公司的贿赂。7月25日,检察人员到金属材料总公司找到了该公司渣油的经手人、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在既未说明来意、亦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将许某带至S发电厂招待所,关押于210房间。当晚,县检察院李某等6名检察人员到了许某的所在房间,告知许某,燃料公司经理梁某已因受贿被捕,河北、山东与其有渣油交易的两公司业务人员均已承认对梁某的行贿行为,金属材料总公司亦与燃料公司有渣油交易,梁某肯定也收受过金属材料总公司的贿赂。许某放称金属材料总公司与燃料公司之间纯属于微利交易,每吨渣油差价只有20元左右,双方总共只做了1

12、000余吨的交易,没有行贿的必要。李某等检察人员以许某不如实作证、不协助办案为由,对许某轮番进行殴打,并使用了电警棍、手铐等械具。重刑之下,许某先是承认送给梁某200元,后又承认是2000元,最后承认是2000元。检察人员这时才停止了殴打,刑讯时间前后长达7小时。同年7月27日,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过问下,许某“获释”,并立即被送进医院,此时的他面目全非,身体多处溃烂、化脓,精神已到了崩溃的边缘,某电视台一摄影师对许某的伤情制作了录像带。经某省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许某被人电击伤,头部、腰部、背部、大腿内侧均有多处出血点,手及前臂多处烧伤(烟头),累积受伤面积99余平方厘米,占身体面积的7%;双前臂、手部、双踝、足部有色素沉着,四肢远端感觉减退,双手握力下降,肌肉力为四级。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0条、第21条、52条的规定,结合许某当时软组织挫伤面积以及电击遗留的症状和体征,许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问题】(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是个体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梁某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2)李某等检察人员应如何承担责任?(3)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梁某的救济方式包括哪些?(4)对梁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支持?【参考答案】(1)李某等检察人员的职务行为。对梁某应给予国家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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