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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跟踪评级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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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32013年修订)年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 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权机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

2、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 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 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3、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2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

4、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等。 第六条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

5、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七第七条条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3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

6、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 义务转移的事项, 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 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第八条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7、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担保、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以上且交易金额在3000万 元(含)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 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九第九条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 应当以公 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公司拟放 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适用本制度第八 4 条的规定。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

9、,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以下标准, 并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 立董事

10、做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 发表意见。 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 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 终止或变更原协议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新的交易金额和本 章所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审议确认后签署。 第四章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

11、当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 执行过程中, 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 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第十五条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5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 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 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12、;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 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 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 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 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 型、性能、结构或更换

13、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 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 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 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 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 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十第

14、十八八条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实行以下方法: (一) 关联交易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 按关联 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 在关联交易协议中确定的基准价格有效期届满时, 公司可根据关联交易协议约定 的原则重新调整价格; (三) 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事项,则交易价格应予调整: 1、某项交易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被取消,则重新商定交易价格,并自取消之日开 始生效; 2、某项交易的政府定价被调整,则自调整实施之日起比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某项交 6 易的政府指导价被调整,则应在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协议方商定某

15、项交易的价格后,政府制定了该项交易的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则自 强制或指导价格实行之日起执行该强制价格或指导价格。 (四)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时, 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 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五章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 变更、 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披露,并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第二十十条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 按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

16、一第二十一条条 公司交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

17、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 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7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 原因, 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 以及相关解决措施 (如有) ;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

18、)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 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 担保等事项的, 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

19、决和 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就特定关联交易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六章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一)至(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 8 交易时,应视具

20、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 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 露。 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 第三

21、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 后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 据本章的规定重

22、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七章第七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 公告溢价原因外, 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 并应当 遵守本章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 9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 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现

23、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 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 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 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 协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24、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八章第八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第三三十八条十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第三三十九条十九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董事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25、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 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第第四四十条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 10 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 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如该董事对回避有异议的,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程序性议案提交与会独立董事 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 并根据独立董事的意见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 如独立董事因故未 参加会议的, 主持人应将该事项作为临时议案直接提交会议并进行表决, 主持人根据表

26、决结 果决定该董事是否应予回避;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 决的法定人数,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讨论和表决,但 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第四四十一条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股东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27、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 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并在决 议公告中披露。 第第四四十十三三条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措施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

28、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 决,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计算在内,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11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投 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第第九九章章 附则附则 第四十四第四十四条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五第四十

29、五条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第四十六六条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0 月 29 日 束束 5.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5.10.3 其他资产构成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875.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9.9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135.00 5.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

30、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10.5.1 报告期末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5.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

31、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 ETF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第 10 页 共 11 页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68,213,677.0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21,000,000.00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32,000,000.00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57,213,677.00 7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7.17.1 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32、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交易明细 注:本报告期内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情况。 8 备查文件目录备查文件目录 8.18.1 备查文件目录备查文件目录 (一)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批复; (二)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28.2 存放地点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33、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8.38.3 查阅方式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及/或管理人互联网站免费查阅备查文 件。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2666、010-62350088。 网址:。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 ETF2013 年第 4 季度报告 第 11 页 共 11 页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2 日 赕-(鵑匀鯔%犴讀缁幔仌攺缀政椀秀脂億鄄愄愙愙欙缙蜙蜙蜙魔灒攀瀀鐀瑎豎剑攀挀礀挀氀攀豻呓奎搀漀挀昀攀挀戀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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