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修订)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
2、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关键术语解释 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合规使用原则。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损失赔偿原则。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第五条第五条 机构及职责
3、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 (一)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二)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
4、资金专户数量的, 应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第七七条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 )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 “募 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 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5、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 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 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 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
6、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 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
7、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 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4 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臵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
8、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 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 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经独立
9、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公司可对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5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第十十三三条
10、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11、还银行借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 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借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6 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12、还银行贷款必要性和 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 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 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相关规定,科 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13、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 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第十八十八条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14、 7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第十九十九条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的 会计记录和台帐, 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 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四章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
15、的项目 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第二十二十一一条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第二十二十二二条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第二十二十三三条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
16、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8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第二十二十四四条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
17、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 第第二十二十五五条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臵换的(募投项目在公 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臵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五)转让或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
18、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 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 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第二十二十六六条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9 况的专项报告 。 第第二十七二十七条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
19、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应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 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第二十八二十八条条 接受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一次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 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 异。 (三)用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20、资金情 况。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六)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第二十九二十九条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出具专项 10 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的, 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
21、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第三三十条十条 本办法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第三三十十一一条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第三三十十二二条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低于”不含本数。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发布,修改程序亦同;本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第三三十十四四条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