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抗力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建筑经济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 1、概述“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许多建筑物倒塌并造成人员伤亡,受灾地区大部分在施工程项目停工,许多在建工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灾区重建工作已经有序开展,除在建工程毁损严重或项目停建者外,大部分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复工条件。但由于地震的影响,很多地方的建筑材料被用作抗震救灾物资,造成建筑材料短缺性涨价。同时,由于地震引发的大量川籍农民工回乡救灾,致使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荒”,农民工工资大幅上涨。这对本来利润就极其微薄的施工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面临巨额亏损。由此可见,地震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的履行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失衡。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结合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中的具体规定,对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有所帮助。2、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能预见”是指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无法预见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避免” 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已尽到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
3、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抗力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等。建设工程中广泛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发布)(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中除对不可抗力进行定义外,还以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详细解释。值得注意的是,示范文本及FIDIC合同条件都属于格式合同文本,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仅在当事人将其作为双方认可的合同文本或在合同中引用时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使用或引用的示范文本、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在专有条款中特殊约定的不可抗力内容,均为不可抗力条款。当双方约定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
4、要件时,可认为其是对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补充,应当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效力。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此类不可抗力条款性质上与双方约定的免责条款极其相似,在其有效的前提下,仅发生免除合同责任的后果。3、不可抗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分析3.1直接影响所谓直接影响,是指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即不可抗力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里的不能履行包括延迟履行,如此次地震所造成的大部分灾区工程停工即是一例。此外,不可
5、抗力还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在建工程倒塌或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因灾后重新规划致使原有建筑区划发生变化的,原来的工程合同就无法继续实施,只能解除。而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和延误工期,我们可从法律规定、示范文本和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三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以下略)3.2间接影响所谓间接影响,是指不可抗力消失后间接引发的各种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即不可抗力与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是间接因果关系。1如前所述,震后引发的农民工工资和建筑材料的大幅涨价即是不可抗力间接引发的不利因素。当这种不利因素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会
6、动摇原有合同成立的基础,致使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此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有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已经对此予以了承认。我们再看一下示范文本和FIDIC合同条件中的有关内容。(以下略)4、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的通知、证明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18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这种通知义务应属
7、附随义务的一种,其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示范文本中具体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的及时通知义务,同时规定,承包人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通报损失情况,14天内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由法律规定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来看,若承包人未尽及时通知义务,应就对方损失的扩大承担赔偿责任。除双方特别约定外,承包人并不因此丧失索赔的权利,但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因不可抗力所产生费用的证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并不会因此直接丧失索赔权利,但可能会因证据证明力的丧失或超过诉讼时效而影响索赔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