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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f-9d3a-79afd3b145demgTnIJosV7k/iMbqqUStRthbLJOVK3hQ8sp4xePOy3lwkDyLp63uyw=证券,第七,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决议,公告https:/ 600109 股票简称: 国金证券 编号: 临 20080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G03C寵谐6
7、(憭匀噧栀讀缁朰焒H缀窚噥椀紂伃礃億億億億億億億億億億億億億億億億愄挆罝禕掆讄沋瀀搀昀愀戀搀搀挀挀攀昀戀愀最椀昀罝禕掆讄沋瀀搀昀尀尀攀攀戀戀挀昀搀愀挀昀戀戀愀戀唀樀栀最挀堀瘀砀搀嘀戀焀最吀焀猀刀氀眀洀夀挀倀攀瀀瀀欀氀倀氀眀漀砀渀爀缀禕挀讄氀桔琀琀瀀猀眀眀眀眀攀渀欀甀渀攀琀挀漀洀椀氀攀刀漀漀琀尀圀攀渀欀甀渀攀琀椀氀攀刀漀漀琀尀戀愀昀昀愀搀戀挀搀攀搀昀愀搀愀鐀f栀圀鳪鳠鳠u鳠挀挀漀甀渀琀椀渀最甀搀椀琀瘀趑堀栀戀圀洀一礀昀一圀夀稀瘀昀挀猀儀氀夀琀漀圀瀀戀砀洀砀刀愀夀椀瀀漀吀吀稀儀搀栀聒罝禕罝禕桵偧沖浻捜讄嵓沋罝禕桵偧沖浻捜讄嵓沋罝禕桵偧沖聎汧氠浻捜讄嵓蹷琀豷偵葎梏卑捏讄躋琀卞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8、出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 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9、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 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 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 案达到提交股东大会批
10、准标准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 : 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及资产评估情况。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使用 方向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载明以下内容:改变募股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的情况及 其盈利前景。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在会议议案中作出充分披露。 第四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
11、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2、。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7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
1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14、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除应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 求; (二) 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15、,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五章 会议登记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8 第三十一条 在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自己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公 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出席会议登记。出席会议登记除本人亲自登记外可以采用传真或信函方式(不包括电 子邮件)进行。以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会议登记的股东,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自己以及股东代表的相关身 份证明、股权凭证的原件,供股东大会登记处核对。 未经出席会议登记的股东,
16、不应参加或不应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如因特殊原因未登记而要求参加 会议的,应在会议公告的时间前,不少于两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说明和申请,并附证据材料,经董事会批准 后方可出席会议。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1) 个人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受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 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 法人股东
17、: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批 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授权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