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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31+浅谈歌曲《玫瑰三愿》的创作特点及演唱风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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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王连生 副主任 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征 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概况 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类型 四、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鉴定机构 五、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方败诉的主要原因 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举证责任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特征: 1、案由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过失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疑难、复杂、关注的焦点 3、多因素导致的损害后果 4、争议的焦点 医学问题 争议问题性质-高度的专业性 审判程序-需鉴定 审判结果-依据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

2、医疗纠纷案件的 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 ,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 认定,诉讼中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最终依据鉴定结 论.鉴定结论为医疗侵权诉讼的核心证据。 二、医疗损害鉴定概况 1侵权责任法实施前鉴定概况 2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鉴定概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 定: 15、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 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确有必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16、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而另一 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双

3、方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7、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医疗 过失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 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失进行司法鉴定,确有必要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医疗过失鉴定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 否存在医疗过失,且该过失与就医者所诉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 果关系,就医者自身疾病、损伤与医疗过失的各自参与度,伤 残等级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关问 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2010年6月30日) 1、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

4、法的规定。侵权责任 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2、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 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表一 527件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结果 类 别 件 数 比 例 医疗过错 32件 6 医疗事故 495件 94 表二 西安医学会对495件案件审查鉴定结果 类 别 件 数 比 例 不受理 80件 16 中止鉴定 52件 11 已鉴定 363件 73 表三 司法鉴定机构对32件案件审查鉴定结果 类 别 件 数 比 例 不受理 8件 25 已鉴定 24件 75 表四 363件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类 别 件 数

5、 比 例 构成医疗事故 148件 41 不构成医疗事故 215件 59 表五 24件医疗过错鉴定结果 类别 件 数 比 例 有过错 23件 96 无过错 1件 4 527件医疗纠纷案件来源分类 新 城 雁 塔 碑 林 灞 桥 莲 湖 未 央 长 安 临 潼 户 县 蓝 田 闫 良 高 陵 中 院 527件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技术先进的三级甲等医院 技术和设备简单的乡村 诊所 公立的国有医疗机构 合营或个体医疗机构 面向社会承担全民医疗保障的社会医疗机构 定向服务的职工医院、学校医院和军队医院 医务人员: 技术优良享誉中外的专家教授 刚出道参加 工作的住院医师 负

6、责诊断和治疗的医师 专司护理的护士 527件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医院科室类别 骨外科 普外科 妇产科 急诊科 脑外科 心内科 五官科 泌尿外科 烧伤整形科 儿 科 胸外科 其他内科 其他 三、医疗损害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主 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死亡原因; 伤残等级; 后续治疗评估; 康复评估; 护理依赖评估;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 药品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 对病历等书证真伪性进行的文件检验鉴定; (二)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 医疗行为是否与当时医疗水平相一致; 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疗行为是否为合理诊疗; 患者所

7、患疾病是否是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机构输给患者的血液是否是合格的血液; 医疗机构给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应当承担 责任的过度医疗项目; 患者身体遭受的伤害,是否同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 害等 四、当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的机构 1、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 2、医学会 鉴定“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关问 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2010年6月30日) 3、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 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 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8、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问题规定及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 规定涉及的鉴定 法医类:法医病理 法医临床 法医精神病 法医物证 法医毒物 物证类:文书鉴定 痕迹鉴定等 声像资料类:录音带、录像带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0年10月11日 苏高法201016号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 应当受理。 2、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委托本行政区域内 的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 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应予准许。

9、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组织实施 11、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有鉴定专家签署姓 名、专业和职称,加盖+的医学会医疗损害鉴 定专用章。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协调配合 18、人民法院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 ,医学会应当组织鉴定专家出庭。鉴定专家确因 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 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西安市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 (1)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2)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3)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 (4)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 (5)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 (6)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 当前法医学鉴定与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鉴定的异同 相同:医疗行为 不同:(1)鉴定机构:

10、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 (2)鉴定人:医疗专家法医 (3)职业特征: 兼职专职 (4)目的和范围:医疗事故过错、因果关系 、 参与度等 (5)签名出庭作证 当前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方法 (1) 法医和临床医学专家共同参与鉴定 (2) 异地鉴定(特案) 目的:达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 五、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方败诉的主要原因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 (三)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病历资料的涂改。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性的质疑 (一)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是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 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

11、及其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因医疗过失给患者损害后果。医疗过失: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 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 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 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1、最佳注意义务 ;2、危害结果回避义务 注意义务:是法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指一个人在 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注意,以避免 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

12、任。欠缺或违反应 负的注意义务即构成过失。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均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 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 险或损害的责任。具体的讲,医务人员在应当对患者的 病情做出自己能力范围的评价,并根据医学理论和诊疗 水平提出切合患者情况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对于所实施 的诊疗方案存在的风险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对于可能给 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尽己所能建议避免。同时在具 体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采取了措施避免了对患者造成的 损害,就属于尽到最佳注意义务了和危害结果回避义务 。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 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否尽

13、到注意义务已经成 为法庭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主 要依据。 案例1: 一患者以头痛、头晕3天之主诉到某医院就 诊,该患者3天前受凉后出现流鼻涕、鼻塞、 头痛头晕 、乏力伴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4次,无发热、抽搐 及意识障碍,无心慌、胸闷及气短,无腹痛及腹泻。查 体:生命体征正常,呈急性病容,神志清楚,精神差, 一侧肢体肌力减弱。医院诊断:上呼吸道感染。给予低 分子右旋糖酐、碳酸氢钠等治疗,未作必要相关检查。 2小时后,患者出现呕吐,给予肌注爱茂尔,症状缓解 。5小时后,患者突然心跳停止,意识丧失,呼吸慢而 不规则,急测血压0/0mmhg,积极抢救无效死亡。患者 从入院到死亡5

14、小时,患者死亡后经尸检死因结论为: 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而死亡。 医方主要过错:第一、患者急性起病,频 发头痛、呕吐,检查时一侧肢体肌力减弱等临床 表现已提示有颅脑疾患,但医方未能作出正确判 断。第二、医方未对患者进行及时、必要的相关 辅助检查,也未进行必要的会诊或者转诊,因而 出现延误诊断和治疗。第三、医方诊断为上呼吸 道感染(胃肠型),但用药不当,所用低分子右 旋糖酐、碳酸氢钠都与所诊断疾病无关,但都有 扩张脑血管作用,有可能加重原发病。 结论: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有 因果关系,医方负主要责任。 案例二: 患者系左大腿根部刀伤后出血不止于2005年5月24 日22时45分急诊于甲医

15、院,5月25日18时30分转入乙医院,于26 日2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临床考虑为外伤后失血性休 克导致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一、患者因左大腿根部刀伤后出血不止,首诊于甲医院,经 急诊补液、输血,止血等措施,患者病情稳定,后行左大腿伤口 探查术,术后伤口出血不止、病情逐步加重。甲医院在诊疗过 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 1、探查术后2小时,患者烦躁不安,神志不清,心率140次/ 分,血压90/70mmHg,伤口持续引流出血性液体520毫升。至术后 6小时,患者仍极度烦躁不安,面色苍白。神志不清,心率150次 分,血压90/60mmHg,引流袋引流出800毫升血性液体。直

16、至第二 次手术探查时见伤口存积血块及血性渗出2000毫升,表明患者在 第一次手术时伤口未能彻底止血,术后仍持续出血。患者一直处 于失血性休克状态。在乙医院再次手术探查证实伤口内股静脉横 断,进一步表明甲医院第一次手术探查不彻底,未能做到有效止 血。 2、补液输血抗休克措施不当,对出血不止,大量失血达8000 多毫升的病人,一直无血常规检查报告。在输入悬浮红细胞约 4000毫升和大量晶体液的同时,忽略了补充足够的血浆等胶体液 及血小板等成分,也是休克长时间不能纠正,转入外院时患者已 出现严重的凝血功能障碍,多器官功能不全的原因之一。 3.患者在该院术后伤口一直出血不止,至离开前近8个小时时 间。

17、对未能尽早转院的原因,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但本鉴定组认 为:无论患者未能及早转院原因如何,患者术后在该医院住院期 间,对其仍持续出血的伤口,医方虽限于条件无能力做血管吻合 术,但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止血治疗,积极纠正休克, 或考虑请上级医院会诊。不应单纯等待其转出。 二、患者系他人锐器伤及左大腿根部后大出血,初步处理后 病情已稳定,探查证实为股静脉损伤,如果首次手术能认真探查 、彻底止血,再考虑转入有条件的医院行血管吻合修补,患者可 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由于甲医院术中止血不彻底,术后在患 者伤口出血不止的情况下止血措施不得力,患者最终因失血性休 克死亡。 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外科的诊疗

18、规范,与患者的死亡有 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某患者以左腘窝损伤到某医院就诊,医院 诊断:1、左腘窝软组织大片挫伤伴局部感染,医方给 予抗感染、止血止痛等治疗。第二天,患者发烧,体温 39度,腘窝红肿进一步发展,按压有波动,行切开引流 ,入院第三天,患者肿胀不减轻且出现足趾不能活动肢 端冰冷,即请骨科及外院专家会诊,诊断:下肢缺血性 坏死,行左下肢膝上截肢术。 医方的主要过错:医方对患者的病情加重没进 一步检查,没有及早进行彩超检查,而造成腘部动、静 脉损伤的漏诊。xxx医院在对xx的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 过错, 鉴定结论: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 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 案

19、例四:某患者到某医疗机构就诊,医院诊断:颅 脑损伤,左侧亚急性硬下血肿,脑疝形成。医院急诊行 开颅探查、硬膜下血肿清除术,术后给予脱水、补液等 综合治疗,术后第九天拔除硬膜下引流管,术后第十六 天体温升高,引流切口有炎性分泌物,继而手术切口局 部裂开,发生颅内感染,二次行开颅手术后,病情逐渐 恶化,最后死亡。 医院主要过错:第一次手术后,硬膜下引流管第 九天拔除(临床上一般都在三天内拔除),引流管放置 时间过长,是引起颅内感染的原因之一,与患者死亡有 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承担主要责任。 (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两个重 点内容之一 医疗

20、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 ,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 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 。 1、医疗告知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两个重点内容之一 医疗告知:是指作为医疗主体的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罹患疾病的病情、医疗 措施(并发症)等有关诊疗信息向患者或者其亲属如实 告知的行为过程。依照执业医师法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医疗告知是医方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项 法定义务。与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患者所享 有的医疗知情权与医疗同意权医疗告知贯穿整个诊疗 过程中,一方面,如果患者在被充分告知的情况下予以 承诺,则表明患者自愿承担非因医疗过失所致的医疗失 败、副作用或并发症等医疗风险,并且使医方的侵袭性 的医疗行为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如果医方未履行告 知义务,则医方的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医疗风险由医方承担,发生医疗失败、并发症时由医 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五项告知: 1、患者的病情; 2、医疗措施; 3、实施的手术; 4、特殊检查 5、特殊治疗 3、医疗告知的形式 1、书面告知; 2、口头告知; 3、公示告知; 4、 医患关系的模式 1、主动被动模式父权式的医患关系 2、指导合作模式 平等的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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