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的奖励也不相同。依靠这种缴纳入门费,拉人头的方式,传销组织者陈某在短短4个月里,非法获利1亿多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微信传销犯罪组织愈发地呈现专业化,智能化的特点,利用群众盲目逐利的心理和双方对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虚构或夸大事实真相,引诱微信用户参与微信传销活动,并不断发展下线参加,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形成“庞氏骗局”,骗取参与者巨额财物,是一种典型的传销犯罪行为。微信传销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微信传销犯罪一直并将持续处于一个不断更新和变化的过程,因此,学术界对此犯罪类型的研究相对不足,并且缺少一个统一的认识。鉴于微信传销犯罪行为既承继了传统传销犯罪活动“入门缴费,
2、拉人头计薪”的特点,又根据时代和技术的发展融入了网络犯罪的属性,由此,我们将微信传销定义为:经营者、组织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编造投资项目,虚构或过分夸大虚假盈利前景,引诱投资者缴纳入门费,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组成层级,鼓励投资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投资,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投资金额作为计酬或分红的双重标准,进行传销活动的行为。微信传销犯罪的特点较之传统传销活动,微信传销借助微信平台的网络社交功能,发挥技术优势,体现时代特征,仅需一部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终端便可以进行传销活动,突破了时空的界限。与传统传销活动相比,微信传销利用了微信平台中内置的支付、群聊、二维码、公众号等各项功能,简化了犯
3、罪分子与受害人沟通和交流的方式途径。在线上,微信传销的组织者通过朋友圈和公众号等渠道发布虚假的图片、文字信息,鼓吹传销活动的“盈利前景”,为盲目的投资者规划“光明蓝图”,以高额的利润吸引投资者关注乃至加盟传销组织。相较于传统传销犯罪,微信传销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1.虚拟性强与传统传销存在着很大差别,微信传销的犯罪活动主要通过微信终端进行,线上活动使得微信传销的虚拟性增加。犯罪分子不再选择面对面传统方式对受害人进行洗脑,张贴炫富信息,晾晒伪造的收益图片等更为虚拟且安全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宣传。犯罪分子对受害人的“上课”的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利用微信群组,发布文字和视频对受害人进行“网上授课”,
4、节约了实体成本,虚拟性更强。一旦微信群中有人对传销活动提出了质疑,就会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将其拉入黑名单或者踢出群聊,以这种掩耳盗铃的方式,继续堂而皇之地开展骗术,骗取更多受害人的信任。2.隐蔽性强微信传销传承自传统传销活动,却比传统传销更具有隐蔽性。微信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利用微信作为即时通信工具的便捷性和对象的相对性,选择将微信作为组织、宣传广告、发展下线和推广产品的媒介平台,狡猾地逃避了公安机关和工商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打击。另外,传销组织内部人员多以微信进行联系,欺骗投资者的全过程都可以在网络空间完成,根本不需要线下的过多接触,信息的传递方式单一且安全,确保组织者的行踪不会轻易被掌握。另外,微
5、信软件本身就是一个半开放的软件,用户可以自如地更换用户名和微信头像,当传销活动无法为继时,犯罪分子仅需要删除好友,改头换面又可以继续行骗,降低了此类犯罪的作案风险。微信中特有的“分组可见”功能也可以使传销的组织者将不同的宣传信息准确地让不同的人看到,其他人无权限获悉传销活动的具体内容,更具有隐蔽性。 孟子寻,刘晓宇.论微信平台传销犯罪的预防与治理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7,38(09):52-55.3.传播范围广微信传销犯罪打破了传统传销的地域性限制,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的社交功能向来自全国各地的微信好友传播传销信息,甚至利用“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宣传传销理论。微信的
6、开放性特点使得微信传销不再拘泥于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的传播,而是在整个网络环境中蔓延开来,传播范围极广。在大连警方破获的“粉丝帝国”微信传销案件中,传销组织者通过在朋友圈里快速传播二维码的方式逐级发展下线,实施无实物的传销活动,仅半月便吸纳会员60多万人,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省市,更将传销犯罪的魔爪伸向世界各地,据后台的数据显示,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参与其中,传播范围遍及世界。4.借助微商合法外衣,欺骗性强微商这一特殊主体,占据巨大的市场份额,在给人民群众带来各项便利的同时,往往成为微信传销案件的“重要力量”。据2017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
7、16年微商行业的整体交易规模已经高达3287.7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速度超过50%,加之微商市场的发展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程度,以这个速度计算,在2019年底,微商行业的交易规模可以接近1万亿。由于微商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直销”、“分销”与传统传销的界限不容易认定,使得犯罪分子对微商中的“灰色地带”动起了脑筋。为了将传销活动包装得更加可信,传销犯罪分子花招百出,纷纷打出了“电商新业态”、“官方正品”等旗号,蒙骗投资者,有的甚至以“互联网+”、“国家政策扶持”为噱头,粉饰微信传销非法行为。被吸引围观的微信用户被传销分子早已设计好的优惠折扣、返利分红等情节所迷惑,极易陷入其中。这种欺骗模式十分逼真
8、,不断诱惑新人加入并鼓励其在自己的微信社交圈子里发展下线,层层欺骗。在司法打击实务中,甚至有些人在传销平台被打击关闭时,都一直认为自己是在经营一种合法的“新型商业活动”。5.传销主体低龄化在微信的日常用户数量中,年轻人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例,由于好胜心强、虚荣心作祟,加之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传销骗术的识别能力,极易成为微信传销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微信2018 用户数量按年龄层占百分比分布如下: 图中数据来源自199IT网站。微信用户的平均年龄在26岁左右,而一般人在这个年龄阶段正是争强好胜的阶段,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日常生活对资金的需求都非常强烈,无形之中成为最容易受到微信传销犯罪分子蛊惑和侵害的
9、对象。另外,微信朋友的圈子与生活圈子相类似,年轻人的朋友圈中多是同龄人群,微信传销在这种集聚效应中疯狂传播,像病毒一样不断扩散给身边的年轻朋友,无形之中扩大了传播范围,加剧了微信传销对年轻人群体的侵害。微信传销犯罪的打击困境分析微信传销在我国的发展仅有几年的时间,参与传销的人数和涉案金额规模却已经达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传销犯罪分子利用大众对新型微信传销认识不足、急于牟利的心理特点,不断更新传销骗术,加之微信的设计、运营本就不再侦查机关的监管范围之内,导致微信传销犯罪可以轻易地隐藏身份,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久禁不绝。微信传销犯罪多年来打击效率不高,面临种种侦查困境,侦查机关只有深入剖析传销问题根
10、源,了解当前困境出现的原因,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一)微信的私密性导致发现难、打击难在网络竞争不断竞争中,微信也朝着操作简便、功能多样、隐私保护等智能化方面进行着有益地变革。这些新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用户的各种生活要求,丰富人们日常交流和沟通的途径,方便了网民的生活,保护了用户的隐私。但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不仅给生活带来便利,同样也容易成为传销分子行骗的理想工具。微信作为现时国人网络社交中最大的社交工具,朋友圈更多地是一个“熟人圈子”。好友之间互为亲友、同事、师生、伙伴等,关系较为亲密,相互间的私密程度较高,这也是微信朋友圈不同于微博、贴吧、博客等网络平台的地方。因此,鉴于微信
11、的半开放性特点,对于微信朋友圈的管理便不能侵犯到用户的隐私,运营商监管的尺度受到了限制,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凿的犯罪证据前更不能提前介入。传销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特点,利用朋友圈肆无忌惮地进行虚假的宣传,加之朋友圈作为朋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场所,彼此信任程度较高,传销信息如病毒般蔓延,许多用户因此遭受欺骗。针对微信传销活动日益猖獗的现实状况,侦查机关也曾做出过一些针对性的回应。在2016年腾讯公司接连发布了名为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微信公众平台关于处理返利欺诈行为的公告,并且根据这两则公告中的规定,开展了一次卓有成效的整顿行动。这行动中,侦查机关借助微信平台所具有的数据和技术资源优势,一
12、举关闭了10个三级分销的平台,诸如“云在指尖”、“云集商城”、“快刻商城”等均在其中。这次集中整顿行动有效地打击了微商向传销转变的苗头,对灰色地带的类传销行为予以了强硬的回应和打击。但这种集中整顿行动仅能针对一部分比较猖獗的传销犯罪行为,无法达到普遍打击和规范的效果。虽然在当时取得了短期成效,但长此以往,微信传销犯罪分子改头换面,便又会死灰复燃。因此,微信的便利性和私密性对侦查机关发现和打击传销活动带来了不小的困难。(二)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侦查机关在日常侦查工作中,受限于微信私密保护和监管权限的原因,自行发现线索受到诸多的限制,因此受害人的举报或报案所提供的线索和证据材料便成为了发现和侦查微信
13、传销犯罪案件所依赖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微信传销的打击实务中,传销受害人的主观心理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普遍缺乏维权意识:1.经受“洗脑”,对被骗情形不自知。许多微信传销分子骗术高超,运用各种“新概念”粉饰自己的传销行为,将一些图像处理软件和网络工具运用的十分娴熟,在不断给受害者灌输“成功鸡汤”后,使部分受害者深陷其中,根本不认为是传销骗局。及至案发,仍有一些受害者认为自己是在从事某种高端的商务运作活动,对自身被骗的事实一概不知。2.碍于面子,放弃对传销活动的举报。微信社交圈子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熟人圈子,许多受害者都是由亲友的力荐加入传销活动之中,即使最后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出于颜面问题和对亲
14、友的保护,很多受害者往往选择放弃对亲友的追究,吞下被骗的恶果。3.被骗金额较小,认为举报无用。许多受害者确实发现了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但因为数额较小,自以为侦查机关也不会立案,便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在这种思想的导引下,受害人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自认倒霉,这也导致了侦查机关难以掌握详细案情,缺乏受害人证据的后果,造成了打击微信传销犯罪行为上的被动局面。(三)电子证据取证困难、证明力不足微信传销大多采取纯线上运行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运行模式,具有较为强烈的网络虚拟性,因此侦查机关欲证明微信传销犯罪事实,就必须掌握大量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利用微信平台实施的传销犯罪行为本身具有智能化、专业化的特点,
15、导致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和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有效性的过程中遇到阻碍,给法庭质证和审判阶段埋下严重隐患。1.电子证据收集困难。在侦查实务中,微信传销的大量电子证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更迭、覆盖,没有及时截图的证据往往无法被保留,使得微信传销的欺骗行为难以被有效固定下来。并且,由于传销活动发生在微信平台上,因此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离不开与腾讯公司的沟通与合作,但随着近年来涉微信的犯罪案件数量出于不断上升的趋势,腾讯公司协助侦查的人力、物力难以匹配,严重影响取证效率。有时为了一些关键电子证据材料的获取,侦查机关必须排队等待数天甚至更长的时间,不仅降低了侦查效率贻误了最佳战机,更有可能超过法定的侦
16、查时效,违反法定程序。2.微信电子证据证明力不足。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是网络的虚拟数据,存在着各种不稳定因素,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固定、保存、验证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微信证据”作为一种虚拟数据,存储在虚拟空间里,随时都存在着灭失和被篡改的严重危险,如果没有其他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予以佐证或是专业技术支撑,真实性很难让人信服。(2)从海量的后台数据中国提取的电子证据都是一些证据碎片,最终如何将碎片化的证据予以整合,将它们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仍然是每个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难题。(3)尽管微信在2018年实行了以“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17、为原则的实名制措施,但在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较为严重的今天,部分犯罪分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作案的可能性时有发生,证明犯罪嫌疑人即是微信平台实际操作人的电子证据仍然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撑。鉴于以上原因,在此类案件的法院刑事审判过程中,电子证据经常被认定为存在证据瑕疵,甚至是非法证据,证明力度明显不足。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打防对策现阶段,微信传销犯罪案件的侦破依然面临诸多难题亟待克服,而传统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技法已不能满足如今传销犯罪网络化、智能化、虚拟化的发展趋势。由此可见,欲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微信传销犯罪必须创新侦查技战法,从各个角度调整和改进传统侦查思维、侦查方法,以困境和问题为导向,构建一个服务于传销犯
18、罪新趋势的新型侦查体系,以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犯罪新形势。(一)建立情报主导侦查的微警平台传销犯罪分子将犯罪转移到了线上进行,侦查机关对传销案件的侦查工作也应当随之在线上开展,以达到打击精准化和打击针对性的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微信警务平台,配备一支懂侦查、懂网络的后台专业化运营队伍,在微信网络犯罪内对涉及微信犯罪的各类犯罪线索和情报进行收集、整理,及时获取第一手犯罪信息。微警平台可以借助自身情报资源和信息优势,对成功侦破的微信传销犯罪案件进行归纳和整理,运用云技术将与犯罪有关的微信账号、个人信息、转账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嫌疑人资产状况等信息录入云端,建立微信传销重点信
19、息数据库。对传销分子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犯罪模式、资金流向、犯罪嫌疑人轨迹等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建立一个类型丰富、体系架构完整的类罪模型。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新的可疑信息,可优先利用成熟的类罪模型进行嵌套,输入各项相关信息,探究当前可疑行为是否与符合类罪模型中的犯罪认定标准,从而及时、高效地发现犯罪,并在嵌套和对比的过程中及时掌握犯罪新形势。 申振锡.微信传销犯罪侦查困境分析及对策J.净月学刊,2017(01):93-100.同时,建立微警平台与线下实战部门情报交流机制。微警平台将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加工、归纳和整理,研判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及时传递给各实战大队,服务于
20、线下嫌犯抓捕工作和犯罪证明工作。同样,各基层科所队也应当做好线下信息的整理与情报对接,将收集到的受害人提供的银行汇款账户、微信公众号、微信账号等各种信息及时录入并上传到微警平台中去,丰富微警平台相关数据库建设。通过线上与线下联合,构建一个高度共享的犯罪情报即时通讯网络,提高侦查机关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指挥调度能力。微警平台不仅要发挥对侦查机关内部的信息交流和研判的功能,还应当开发对外扩线的警务宣传功能和网上警务服务功能。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介的方式,对微警平台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的微信用户及时了解微警平台的主要功能,并提高微警平台的知名度,让微警平台真正走入微信用户的视线之中。微警平台可以作为一个
21、官方的信息宣传平台,及时发布已经侦破的各类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使广大微信用户及时了解传销犯罪的新骗术,避免误入传销陷阱之中。在网上警务服务方面,可以在微警平台上设置专门的答疑功能,对于常见的微信犯罪相关词条以关键词的形式设置自动回复功能,即避免了人工资源的浪费,又解决了微信用户的疑惑。对于不在自动回复范围内的疑惑问题,微信用户可以申请专门人员予以解答。当微信用户对某个微信投资项目存疑时,可以申请在微警平台上查询,了解是否在公安机关的传销监控范围内,有无违法违规的涉传销等可疑行为,提高投资项目安全性,保护微信用户的财产安全,维护微信运行秩序稳定。(二)做好微信传销防范宣传工作综合治理微信传销犯罪要
22、求公安机关将预防和打击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培养广大微信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其核心在于广泛的宣传工作。公安机关作为保卫人民财产安全的中坚力量,其宣传义务责无旁贷,宣传效果也必将更有说服力。只有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微信投资环境,引导微信用户提高防骗意识和维权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微信传销犯罪。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工作,将微信传销的骗术公之于众,让每一个微信用户都能对传销活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自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财富观,对肃清微信传销犯罪行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微信社交环境有着十分积极有效的作用。1.普及防范传销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识别防范能力。对微信传销的相关知识可以从线上和线下两个维度进行,一方面,可
23、以开通官方的微信公众号、微博、安全论坛等网络平台,在平台上展示公安机关打击微信传销新战果,以具体案例现身说法,以一串串触目惊心的数字金额警示公众原理微信传销组织。必要时,可以将微信传销的常见作案手段以宣传漫画文章的形式生动地展现在公众面前,使微信传销的防范宣传工作深入人心。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积极寻求街道办、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协助,在全面合作中加强宣传工作。可以在街头巷尾开展“防范微信传销宣传周”、“微信安全有奖竞猜”等各式活动,深入社区现身说教,使远离传销的观念可以深入人心,老少皆知。2.引导公众树立取证意识,主动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发现在多数情况下,微信传销的受害者对自身遭
24、受损失的事实还是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很多受害者在参与传销骗局的过程中也曾有过动摇和反复。由此可见,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但这依然是远远不够的,在对微信传销的防范宣传工作中,要重点突出陷入传销陷阱后如何保留证据、如何止损和维权的观念。一方面,积极鼓励传销受害人摒弃以往对侦查机关的不信任“小案不立、网案不立”的主观揣测,主动地向侦查机关提交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教授受害人如何将传销犯罪的犯罪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截图、转账凭证、朋友圈动态截图等证据,以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及时固定下来,支持随后的刑事诉讼行为。 明乐齐.被害人学视角下网络传销犯罪的成因分析及防控对
25、策J.警学研究,2019(01):68-78.(三)做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工作何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熊志海,王静.网络证据之形式问题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3(04):48-51+85.而作为电子证据的新型表现形式“微信证据”,是指在微信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一切证据材料的总称。微信作为我国用户量最大的社交软件,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终端使用时,会将电子数据遗留在设备之中,具有隐蔽性、虚拟性、易污染性等特点。侦查机关收集电子证据是一项法定工作,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6、的程序严格执行。因此,在微信传销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微信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使之体现完整的证明力。1.保证电子证据完整的证明力。(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电子证据的提取方面,侦查人员必须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在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2)电子证据的证明内容应当满足一定的标准。所收集的电子证据中,内容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对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犯罪事实的证明应当清楚、明晰,合乎逻辑。注意对重点证据的收集,例如电子设备关机或待机后不易保存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具有明显指向性的证据、可以证明具体涉案金额的证据等。(3)在
27、合法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技术手段。具体提取方式应当根据电子终端的种类、型号、操作系统、网络运营商等不同,采取切实有效的提取方式。由于微信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存在于电子介质上的数据或者信号,因此在收集的过程中应当关闭终端与外界的联系,防止外界不法分子对电子终端的操控,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研究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立法意图不仅是要惩罚犯罪,同时也要保障人权。而随着法治进程加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屡屡备受关注,也得到了明显改善。对于刑事被害人,即使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了各种伤害,比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诉讼权益却明显不受关注。本文从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概念出发,阐释相关理论,提出其法律意义。从新刑诉法着手
28、,提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仍然规范不周,被害人的权利行使仍然受到很大阻力,其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法治情况,提出了完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建议,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实际价值。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权利;法律研究Research on Criminal Victims Litigation RightsAbstract:The legislative intent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s not only to punish crimes, but also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29、.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have repeatedly received much attention and have also been significantly improved. For criminal victims, even if they are physically or mentally harmed, their litigation rights are obviously not noticed compar
30、ed to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cept of criminal victims litigation rights, explains relevant theories and puts forward its legal significance. Starting from 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in China is still not well r
31、egulated for the rights of victims. The rights of victims are still greatly resisted, and their rights have not been effectively guaranteed.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criminal rights of criminal victims, whi
32、ch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value for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Key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victim; rights; legal research目录一、引言2二、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基本理论阐述3(一)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内涵3(二)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制度设计的理论探究4(三)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法律使命51、保障人权的必由之路52、惩罚犯罪的实现途径53、打造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54、强化公民内心认同6三、我国刑事被
33、害人诉讼权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6(一)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制度的现状6(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制度问题提出71、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未得到充分重视72、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不完善73、国家追诉主义不能适应时代潮流发展74、国家补偿、赔偿制度的不完善75、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护不到位8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建议8(一)落实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8(二)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9(三)创立对于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91、对国家补偿对象进行界定92、对国家补偿条件进行界定93、明确国家补偿金额10五、结语10参考文献11一、引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立法意旨既包括惩罚犯罪,
34、也包括保障人权。刑法意义上的人权,既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包括被害人的人权。在大部分的情况下,被害人在遭遇犯罪事件后,其身体上或者精神上都会受到各种程度的伤害,被害人往往具有强烈愿望,希望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能够绳之于法,法律能够有足够的震慑力度,惩戒犯罪,同时也能够舒缓被害人的心理伤害。由此,对被害人的法律权益进行切实保护,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地位,确保被害人的诉讼知情权,被害人对于法律的认可度会有一定增强,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氛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率的不断提升,犯罪手法也与时俱进。在这样的情况下,刑事办案重点很容易转移到被告
35、人的身上,关注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核心问题。而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相对于备受社会关注的被告人而言,受到社会大众、司法部门的关注却反而更少,其诉讼权益却鲜少有人提及,更多地是依靠公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起诉,被害人自身诉讼权益未得到有效的保障。目前,上述所言的局面正在逐渐改变,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护思潮在学界中传播,民主法治思想也在群众广泛流传,我国在新一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显加强了对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在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下文简称“新刑诉法”),明确地将人权保障纳入基本原则,也明确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新刑诉法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各种诉讼权利,设
36、计了一系列合理切实的法律制度来在立法层面对被害人进行诉讼权利的保护,我们应当看到的是立法的进步和对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积极影响。尽管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逐渐受到了重视,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下的重心仍然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这点是无可否认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仍然没有得到切实保护,在程序上的设计也未正式落地,许多程序仍然流于表面。总而言之,我国现行的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规定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使得其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因此,本文意在研究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其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分析我国实际情况下关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立法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法律的建议。希望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添砖加瓦,同时也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37、的完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紧迫性。二、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基本理论阐述(一)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内涵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具有丰富的内涵,概括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于保障被害人可以有效充分地参与所有诉讼流程的制度设计,从而实现对被告人的追诉权,实现自身的损失赔偿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秦宗川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论纲J时代法学,2014,(2)。这种诉讼权利属于程序性制度,是指刑事诉讼法基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其享有的参与所有诉讼程序的广泛权利的各种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实体正义,诉讼结果的正义的前提是司法程序公正,同时也会对被
38、告人是否受到合法适当的制裁以及被害人是否受到切实的保护有着重要影响。该种程序性制度主要表现在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参与权,新刑诉法对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表现了对其主体地位的尊重和保护,举例而言,新刑诉法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权利:第一,对被告人进行控告的权利;第二,对案件事实和整个诉讼过程等相关情况知悉的权利;第三,在诉讼程序中陈述自身意见的权利;第四,申请相关的司法人员回避的权利;第五,参与法院庭审活动的权利;第六,不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而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议的权利;第七,调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的权利;第八,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第九,不服附带民事判
39、决而提起上诉的权利。(二)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制度设计的理论探究纵观世界各大发达国家,无一不是法律制度设计发达,同时重视民主和法治。而究其根本,对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的设计原理和基础,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三次被害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第一,人权保障理论。最早的人权保护来自于启蒙思想家。英国的哲学家洛克表示,天赋人权的实质是指每一位公民在出生之后都能自然地取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条件,具有相同的能力,公民和公民之间地位平等,没有隶属或者从属的关系。而正是因为这种相互独立、平等的属性,所以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才能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害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頀一)栅,一)+琀一)胬一),倀一)一)理,一)堍,萀一)堍,一)響栀一)一)一)一)燥耀一)蠀一),琀一),一)揊,一)昗一),萀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