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V1_附件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上传人:nanchangxurui 文档编号:5727912 上传时间:2022-06-19 格式:DOCX 页数:364 大小:333.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V1_附件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4页
V1_附件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4页
V1_附件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4页
V1_附件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4页
V1_附件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4页
亲,该文档总共36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25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4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5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设办法76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86事故管理办法92生产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03基本建设项目监督与考核管理规定(试行)109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124安全培训制度130进入生产区管理办法13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14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148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54职业健康管理规定163安全管理考核办法175危险作业管理规定18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88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23

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48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61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8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监察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证油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管网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3、工作规定(试行)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江西天然气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然气集团本部和各二级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必须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第4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原则,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从“人、机、物、法、环”等多方面、多要素着手,以“小题要大作、杀鸡用牛刀、矫枉要过正”的安全管理思维,加强过程控制和

4、管理,按照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5条 各企业应严格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两个体系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作用。 第6条 各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7条

5、 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上级单位发布的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第8条 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结合行业实际,明确标准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台账。第9条 江西天然气实行“天然气集团管理、各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天然气集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上级企业对下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对安

6、全生产事故实行安全责任追究。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第10条 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决策、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决策决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对上一级安委会负责。 天然气集团安委会主任由天然气集团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天然气集团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天然气集团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人组成。第11条 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本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作为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日常事务管理。 第12条 各级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本级安委会领导下,对本级安全生产履行

7、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委会做出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决策。 第13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在本级安委会领导下,对本级安全生产履行监督职责,贯彻执行安委会做出的安全生产监督决定。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第14条 天然气集团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一)不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一般以上职业病伤害事故。第15条 各企业安全控制目标为“五无一杜绝”和“四个零”:(一)无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无一般以上工程建设责任事故。(三)无一般以上火灾责任事故。(四)无一般交通责任事故。(五)无大

8、面积停输(或停气、或停供、或停工)责任事故。(六)杜绝死亡和环境污染事故。(七)零伤害、零损失、零污染、零事故。第16条 各企业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经营实际确定自身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能低于上级规定的安全目标要求。 第17条 各企业在制订生产经营指标、生产工作计划时要明确相应的安全目标及具体措施。安全目标应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措施和计划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第18条 天然气集团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各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依据安全控制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 第19条 各企业应建立连续未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记录,并在醒

9、目位置公示连续安全生产天数。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20条 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21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22条 各企业其他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各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或安全总监)或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和协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23条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全员、

10、全岗位覆盖。 第24条 各企业各级党政工团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有关工作的开展。 第25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逐级追责。 第26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27条 各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责任,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28条 对接受委托管理的企业,应签订委托协议或附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做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面清晰,落实到位。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第29条 天然气集团实行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原则:

11、天然气集团对各企业进行安全监察,可对各企业所属基层单位进行督查抽查。同时,各企业还应接受上级及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30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障体系共同保证企业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31条 各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并按要求配齐配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 第32条 各级安监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业务受上级安监部门的领导,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第33条 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由公司、部门(站队)、班组等组成的逐级安全监督网。 第3

12、4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 第35条 安监人员的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需要。安监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优先聘用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安监人员的岗位津贴。 第36条 各企业实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节假日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回头看检查等,形成安全检查情况报告,列入各级安全绩效考核。 第37条 各企业安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安全隐患、违法线索受理举报、通报、处理与协查、案件移送机制。对违规行为当事人,各级安监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执纪问责。完善纪检

13、监察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后果的,实行提级办理。 第38条 各企业应建立对安全事故隐患举报的表扬和奖励机制,保障表彰及奖励经费。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第39条 各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40条 各企业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41条 各企业新进入的生产从业人员(含实习、代培、劳务派遣),必须进行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42条 各企业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

14、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43条 各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44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排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鼓励各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5条 各企业新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安监部门、生产运行、工程、管道、维护抢修部门负责人任职6个月内必须参加脱产安全培训,以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46条 各级生产岗位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

15、、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上级安监部门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情况进行抽查。 第47条 各企业对违反管理制度、规程造成财产损失、重大隐患或引发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48条 各企业应组织员工学习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分析和讨论行业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第49条 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50条 各企业进行职业培训时,应设置安全专业技术、安全应急管理等课程。 第51条 各企

16、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七章 安全例行工作第52条 各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委会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分析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研判企业安全生产趋势,分析总结行业安全事故教训,研究和部署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53条 各企业党组织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应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召开大型集中性会议时,主要党政领导的讲话应强调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做到“逢会必讲安全”;各级组织召开的有关工程设计、施工、关键设备采购等招投标会议时应提出对工程、设备的安全和质量控制要求,同时

17、落实到合同条款中。 第54条 各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 第55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组织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根据风险辨识结果进行分级,建立各级风险清单,并及时更新,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56条 各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列入隐患治理台账,同时制定整治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

18、办。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组织隐患治理后效果评估,建立隐患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第57条 各企业应保证生产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定期编写安全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汲取教训。第58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第59条 各企业应积极开展安全班组建设,制定安全班组建设实施方案,通过建立良好的班组安全管理秩序和生产环境,减少违章,消除隐患,预防事故,提高“人、机、环境、管理”系统本质化安全水平。 第八章 安全文化建设第60条 各企业应以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9、第61条 安全文化体系构建应从企业安全愿景、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安全制度、行为规范、作业环境等方面入手,突出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根本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显化于物。 第62条 各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塑造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全员认同、共同遵守、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价值观,编制安全文化手册,实现法律和管理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 第63条 各企业应倡扬“安全是第一责任、第一工作、第一效益”的安全价值观,营造“我要安全才能人人安全、我懂安全才能事事安全”的浓厚安全意识氛围。 第九章 生产运行及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64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上级单位颁发的安全生

20、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规定规程、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经审批后实施,并不断更新完善,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第65条 各企业应编制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本级安监部门监督跟踪落实。第66条 对重要操作岗位设置工艺报警、安全报警的企业应建立报警事件分析报告制度,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设立连锁保护的装置,未经评估和审批,不得擅自停用或拆除连锁。 第67条 各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应编制安全检查表,组织风险评估,编制并审查投产方案,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68条 各企业应在重要岗位、生产运行装置、罐区、装卸区、油气

21、管道等危险场所和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对油气储罐区、装卸区、场站等重要区域应进行视频监控和周界报警。 第69条 各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执行特种作业许可制度,凡涉及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盲板抽堵、临时用电等作业必须实行作业许可证管理。作业前应进行作业危害及安全风险分析,谁作业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第70条 各企业要实行采购安全控制。在选择物资和设备时,应关注其安全和质量要求,规避价格陷阱。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建立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检验方法和验收标准。 第71条 各企业在建造和安装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设计要求,明确质量目标,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按照“谁安装谁负责、谁

22、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72条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设备。第十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第73条 建设工程在招标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对主材供应企业和施工企业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 第74条 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法人和承包商(含总承包商、勘察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等,下同)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75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未经对工程安全和质量影响的论证和评估,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76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

23、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7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施工前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条件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和报备。 第78条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全过程的安全和质量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监部门参与对全过程的安全设施及质量要求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第79条 各企业要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严格控制施工

24、质量和工艺流程,加强关键环节和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并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80条 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变更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变更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杜绝不必要的变更。各变更管理部门对分管业务的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安监部门对变更的流程符合性进行监督。 第81条 各企业要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隐患,制止和纠正施工作业不安全行为。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建设施工作业管理,完善施工工序和作业流程,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督促监理单位加强现场监理,严控安全风险。第82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工程安委会

25、: (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三)工程(项目)施工工期超过180天。 工程安委会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成立,由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兼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副主任由总承包商项目法人或主要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和总监理师担任,成员由其他承建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项目管理人员组成。 第83条 工程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建立建设工程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二)决定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解决办法。 (三)协调各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聘任安全监督人员。 (五)确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工程安委会不替代各

26、承包商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84条 工程安委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各承包商通告。 第85条 工程安委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于未通过的决议,有关条款未经修正不再次表决。决议不得违反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86条 工程安委会应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监督承包商按规定报送人身伤亡事故信息,并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第十一章 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第87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要求,制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

27、的责任。 第88条 各企业对外发包和承包工程项目的,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本企业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第89条 发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企业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第90条 发包企业应与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91条 发包企业对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监督、管理,监督承包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92条 发包企业应要求承包企业为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到属地安监部门进行备案。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93条

28、 各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系统范畴。 第94条 各企业应将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有关人身、环境、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同步开展、同步推进、同步考核,确保消防措施落实、工作到位。 第95条 各企业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第96条 各企业应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消防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第97条 各企业应规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29、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 第98条 各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99条 各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由企业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社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两部分组成。企业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应纳入生产安全管理,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接受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监管,各企业公务车辆调度管理部门应强化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行车管理,保证车辆状况安全良好。 第100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交通安全监督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01

30、条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全面规范交通工具(如车辆、船舶)使用、驾驶人、乘车(船)人、内部道路及行人的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确保交通安全。第102条 各企业对新增的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原则上公务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禁止公务车辆私驾私用,确保行车安全。 第103条 各企业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 第104条 各企业应针对恶劣天气条件行车安全,以及通勤车交通安全等重点工作,落实专项制度措施。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管理 第10

31、5条 各企业应执行国家关于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106条 各企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107条 各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

32、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108条 各企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督促、教育、指导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109条 各企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110条 各企业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

33、治意识。 第111条 各企业应在存有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在设备设施检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112条 各企业应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五章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113条 各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114条 各企业应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天然气集团备案,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34、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核销,并报天然气集团备案。 第115条 各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天然气集团。 第116条 各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预警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停产停业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严格杜绝事故发生。 第117条 各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

35、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天然气集团备案。 第118条 各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第十六章 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管理 第119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保证事故发生后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定期组织开展预先不通知等形式的应急演练。 第120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各企业应与属地

36、公安、消防、医疗、应急救援专业单位合作,签订应急联动和救援保驾协议,依靠社会力量,增强企业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应急处置及时到位。 第121条 各企业应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配合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产业链的上下游做好影响公共安全的危急事件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第122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损毁有关证据。第123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

37、原则,做到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七章 安全考核与奖惩 第124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125条 各企业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26条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后果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7条 对安全

38、检查、督查发现的管理性隐患、重复性隐患以及重大隐患,出示整改通知书,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即使无后果也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安监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可以建议对相应干部作出调整。发生事故的,从重处理。 第128条 天然气集团实行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薪资兑现、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凡涉及干部任用、岗位晋升、考核评优和干部交流,应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129条 各企业应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含后备干部)安全管理工作履职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落实上级部署、召开安全工作会议频次、参加安全学习培训、保障安全费用投入、机构设置及安全人员保障、

39、员工思想动态摸排及分析、应急管理及处置等情况。 第130条 各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视事故责任归属情况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章 安全科技支撑管理 第131条 各企业要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科技工作组织和创新力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落地。 第132条 天然气集团提倡鼓励各企业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使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等科技成果,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发挥智能化装备、安全大数据、物联信息化设备、无人飞机等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维抢修中的作用。 第133条 各企业对安

40、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的有关安全费用投入支出,应列入年度经营计划预算。 第134条 对各企业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列入天然气集团重点推广项目。第十九章 安全持续改进管理 第135条 各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内部审核,审核是否符合上级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最新制度规范要求,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审核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 第二十章 附 则 第136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37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6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江西省天然气集

41、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天然气集团领导、所属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及各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然气集团本部和各二级企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3条 对本规定未述及的岗位安全职责,由各企业根据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制定本企业各

42、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明确。 第4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小题要大作、杀鸡用牛刀、矫枉要过正”的安全管理思维,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天然气集团管理、各企业负责的安全管控模式,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第5条 天然气集团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6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 第7条 天然气集团及各企业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相应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43、处理。第8条 各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第9条 各企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部门其他人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直接负责。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相关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并制订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10条 各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责任,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协议,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第11条 对接受委托管理的企业,应签订委托协议或附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做

44、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面清晰,落实到位。 第二章 天然气集团安委会职责 第12条 天然气集团安委会职责内容包括: (一)统筹、协调、指导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消防、交通、职业卫生等管理工作;(二)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的方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精神、文件、指示;(三)研究分析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形势,决定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审定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模式以及中、长期安全发展规划;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听取安监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第

45、三章 天然气集团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13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指示;(二)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对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重大安全决策提出意见; (三)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组织党、工、团及全体员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营造关爱员工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支持天然气集团安全监督体系依法依规处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考核内容,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监

46、督作用,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第14条 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决策部署,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健全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天然气集团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天然气集团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组织制定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制定天然气集团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天然气集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

47、责; (六)保证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务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检查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七)领导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八)组织制定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督促、检查天然气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组织制定天然气集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十二)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三)每年向职代会、股东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 (十四)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5条 分管安全生产安全总监(安委会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单位及天然气集团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天然气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思想汇报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