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 国家 优秀自费 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 的原则进行。第二章 奖励对象第三条 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年龄在 40 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第四条 曾获得该奖学金、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以及已取得国内外第一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第五条 符
2、合条件的申请人于 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各使(领)馆教育处(组)通知为准。第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并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第七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公示后的推荐人选名单和推荐材料于 11 月 15 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第八条 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第九条 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第十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 6000 美元。第十一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第五章 其他第十二条 获奖 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工作,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第十三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