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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评级业务人员执业规范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650576 上传时间:2019-08-24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349.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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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4 上海 资信 有限公司 评级 业务 人员 执业 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资信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公司” ) 评级业务人员 执业行为,提高 评级业务人员 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声誉,根据国家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 , 特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评级 业务 人员包含 评级分析师( 包括 评级项目 组 负责人 、 评级 项目组成员 ) 、评审委员会 委员 、 合规部 门人员 、 市场 部 门 人员 、 评级业务 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 评级业务 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 评级业务人员 在执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本 规范 的规

2、定。 第 二 章 通用行为 准则 第四条 评级业务人员应严格 遵守公司的防火墙制度,各自负责与评级相关的工作,各自保持独立及客观性。 第五条 评级业务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勤勉尽责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评级业务人员应当参加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评级业务人员 在评级过程中应秉承独立、客观、 公正 、2 / 4 一致性 的 信用评级 基本原则,不得发生凭个人主观好恶或带有个人偏见的行为或判断。 第八条 评级业务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索取贿赂或其他好处 ;不得接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

3、关方礼物、礼金等形式的馈赠 ,也不得参与由 其组织的可能影响评级结果的活动。 第九条 评级业务人员 在评级项目实施各环节中接触涉密信息和借阅涉密资料,应按照公司保密制度 和档案管理制度 履行规定程序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除监管要求外,评级业务人员不得透露评审委员会 委员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 评级业务人员 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以及误导 评级对象 、 投资者的信息 ,不得授意或协同评级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假造或隐瞒对评级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资料 , 不得利用自身身份、地位和执业中所掌握的评级对象资料和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评级业务人员

4、在开展评级业务期 间,不得向 评级对象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 等 方面的服务或建议。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 期间 ,不得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第十三条 在 评级 结果确定 前, 评级业务人员不得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违规向评级对象承诺评级结果。 3 / 4 第十四条 评级业务人员 不得从事与 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 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评级业务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如发现符合本公司回避制度规定条件或因其个人关系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评级业务人员 应自觉维护行业和公司形象,不得 在公共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公

5、司和同行声誉的言论 ,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 相关评级业务人员在承揽评级项目过程中,应自觉维护有序、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恶意诋毁、贬损同行,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六条 评级业务人员 不得 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 投资其他资信评级机构。 不得从事任何与评级活动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或衍生品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 合规部 门 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评级业务人员 应对所发现或知情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向 合规部 门 报告。 第十八条 对经核实确属违反本规范的 情形,按照 公司 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

6、处理。 第 三 章 评级 分析师 行为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评级分析师对同一类评级对象 进行评级 或同一评级对象 进行 跟踪评级 时 , 应 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 第二十条 评级分析师 需持谨慎尽职态度, 对评级对象某些指标的极端情况给予特别关注并深入分析,客观揭 示相关风险 。 4 / 4 第二十一条 评级分析师不得故意向 评级对象以及 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预测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级分析师不得 擅自发表与公司已公布观点不一致的意见 。 第二十三条 评级分析师 应按照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隔离和回避制度 主动申报 利益冲突情况,履行回避责任 。 第

7、 四 章 评审委员 会 委员 行为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 委员 应以严肃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 会议 ,对评审资料中观点不清、论据不明、风险揭示不充分等内容进行充分质询,可以要求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 委员 应对 评审材料 讨论、质疑、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 不得模糊 评价标准或出现有碍公正、客观的评审行为 。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 委员 不得 擅自 泄露评审中接触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 委员 应按照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隔离 和回避制度 主动申报利益冲突情况,履行回避责任。 评审委员会主任应对所有 委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评审委 员应签署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 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本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的评级项目的评审委员。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 评审委员会和 评级部门 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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