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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 2019 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31873 上传时间:2019-09-24 格式:PDF 页数:10 大小:4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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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 从 上 两 年 1月 1日 至 项 目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 以 此 类 推 。2.8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书 面 文 字 、 电 传 、 传 真 、 电 报 、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公 告 。2.9原 件 系 指 最 初 产 生 的 区 别 于 复 制 件 、 影 印 件 、 传 真 件 、 扫 描 件 的 原 始 文 件 或 文件 的 原 本 或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公 证 处 出 具 的 文 件 复 制 件 公 证 书 。3.使 用 文 字 种 类 、 计 量 单 位 、 时 间 单 位 及 货 币 种 类3.1磋 商 文 件 、 响 应 文 件

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有 关 采 购 活 动 所 有 书 面 形 式的 来 往 函 件 、 记 录 等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3.2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交 用 其 他 语 言 打 印 的 数 据 或 资 料 , 但 是 必 须 提 供 由专 业 翻 译 机 构 出 具 的 简 体 中 文 译 文 , 并 以 简 体 中 文 译 文 为 准 , 否 则 视 同 供 应 商 未 提 供 该数 据 或 资 料 。3.3除 磋 商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响 应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均 须 采 用

3、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3.4除 磋 商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 磋 商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时 间 单 位 “ 天 ” 、 “ 日 ” 均 指 日历 天 。3.5磋 商 文 件 及 响 应 文 件 中 有 关 货 币 的 数 额 表 示 全 部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莒 县 旅 游 管 理 局 新 媒 体 信 息 宣 传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第 2页 共 42页4.报 价 费 用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有 关 费 用 。 不 论 采 购 活 动 的 结 果 如 何 , 采购 人 、

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合 格 的 供 应 商5.1本 次 采 购 接 受 供 应 商 以 联 合 体 方 式 进 行 报 价 。5.2供 应 商 必 须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5.3供 应 商 必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磋 商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5.4在 以 往 的 采 购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纪 、 违 规 、 违 约 等 不 良 行 为 。5.5供 应 商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5、和 政 策 。5.6磋 商 文 件 的 其 它 规 定 和 要 求 。6.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期6.1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 响 应 有 效 期 ) 为 自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起 90个 工 作 日 。在 此 期 间 , 凡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将 受 磋 商 文件 约 束 , 如 供 应 商 被 授 予 合 同 , 供 应 商 不 得 拒 绝 。6.2原 定 响 应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 若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书

6、 面 形 式 向 供应 商 提 出 延 长 响 应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6.3供 应 商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是 否 接 受 延 长 响 应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6.4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并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而 不 被 没 收 磋 商 保 证 金 。 接 受 延 长 响应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响 应 文 件 , 但 需 要 相 应 延 长 磋 商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6.5因 延 长 响 应 有 效 期 造 成 供 应 商 损 失 的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7、 ,但 因 不 可 抗 力 需 要 延 长 响 应 有 效 期 的 除 外 。6.6本 须 知 第 7条 关 于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的 响 应 有 效 期 。7.磋 商 保 证 金7.1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在 开 标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24小 时 ( 即 2019年 1月 6日 15:00分前 ) 交 纳 到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莒 县 分 中 心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 本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金额 为 : 4000.00元 整 ( 大 写 : 肆 仟 元 整 ) 。迟 于 在 开 标 报 价 截

8、 止 时 间 前 24 小 时 交 纳 的 投 标 人 ,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莒 县分 中 心 账 户 会 自 动 关 闭 ,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莒 县 分 中 心 对 未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标 人 将 拒 绝 其 投 标 。7.2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具 体 方 式 :保 证 金 以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 必 须 缴 纳 到 该 投 标 采 购 项 目 标 段 ( 包 ) 所 对 应 的 保 证 金 子莒 县 旅 游 管 理 局 新 媒 体 信 息 宣 传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第 3页 共 42页账

9、 户 上 。保 证 金 必 须 通 过 供 应 商 的 基 本 户 以 “ 网 银 转 账 ” 的 方 式 缴 纳 至 以 下 对 应 账 户 。缴 纳 保 证 金 账 户 信 息 :日 照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账 户 信 息 :收 款 单 位 : 莒 县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办 公 室开 户 行 : 农 业 银 行 莒 县 支 行帐 号 : 1562190104000732800000000507.3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成 交 供 应商 的 保 证 金 在 采 购 合

10、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向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提 交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及 采 购 合 同 原 件 。7.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处 以 本 项 目 成 交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日 照 市 日 照 市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并 予 以 公 告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11、,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8.基 础 资 料 提 供供 应 商 确 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存 在 缺 项 漏 项 或 计 算 误 差 的 , 应 于 收 到 资料 后 (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所 有 领 取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认 可 的 时 间 ) ,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不 予 答 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同 时 提 供 word 格 式

12、电 子 版 发往 : ) 。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提出 异 议 , 视 为 供 应 商 已 认 可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含 了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基 础 资 料 全 部内 容 。 二 、 磋 商 文 件9.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9.1供 应 商 应 仔 细 检 查 磋 商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缺 漏 , 请 立 即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解 决 。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第 二 章 供 应 商

13、 须 知第 三 章 技 术 方 案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第 五 章 资 料 清 单莒 县 旅 游 管 理 局 新 媒 体 信 息 宣 传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第 4页 共 42页第 六 章 附 件 (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9.2除 本 须 知 第 9.1 款 内 容 外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形 式 发 出 的 对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或 补 充 等 内 容 , 均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供 应商 起 约 束 作 用 。9.3供 应 商 获 取

14、磋 商 文 件 后 ,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 格 式 、 条 款 和 规范 等 要 求 。 如 果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及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者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其 风 险 应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根 据有 关 条 款 规 定 , 其 报 价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0.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10.1供 应 商 若 对 磋 商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15、问 , 应 于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供 应商 单 位 公 章 , 否 则 不 予 答 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同 时 提 供 WORD格 式 电 子版 发 往 : ) ; 若 没 有 , 视 为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无 任 何 异 议 。 采 购 代 理 机构 对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答 复 中 包 括 所 问 问题 ,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10.2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16、 的 任 何 时 候 ,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10.3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领 取 同 一 磋 商 文 件 的 供应 商 , 并 对 供 应 商 具 有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应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内 容 的 文 件 后 1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确 认 已 收

17、 到 该 文 件 。10.4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 当 磋商 文 件 、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书 面 形 式 的 通 知 为 准 。10.5为 使 供 应 商 编 写 响 应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内容 进 行 研 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推 迟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18、开 标 时 间 , 并 将 此 变 更 书面 通 知 所 有 领 取 同 一 磋 商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11.解 释 权11.1本 次 采 购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当 对 一 个 问 题 有 多 种 解 释 时 以 采 购 代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释 为 准 。11.2磋 商 文 件 未 做 须 知 明 示 ,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此 所做 解 释 以 相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11.3若 供 应 商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磋 商

19、文 件 提 出 异 议 , 则 视 为 供 应 商 同 意 及 接 受莒 县 旅 游 管 理 局 新 媒 体 信 息 宣 传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第 5页 共 42页磋 商 文 件 之 全 部 内 容 及 条 款 。 三 、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12.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12.1供 应 商 编 制 的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12.2响 应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书 和 技 术 标 书 两 部 分 组 成 , 商 务 标 书 和 技 术 标 书 应 按 下 列 顺序 编 排 页 码 后 装 订 成 一 册 或 分 别

20、 进 行 装 订 成 册 。12.3商 务 、 技 术 标 书一 、 商 务 标 书 目 录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四 、 磋 商 报 价 一 览 表五 、 费 用 明 细 表六 、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七 、 拟 派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表八 、 供 应 商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设 备 仪 器 一 览 表九 、 2015年 以 来 独 立 承 担 验 收 通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明 细 表十 、 对 本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的 实 施 方 案十 一 、 对 本 项 目 的 合 理

21、 化 建 议 及 服 务 承 诺十 二 、 营 业 执 照 、 资 质 证 书 、 人 员 证 件 等 证 明 资 料十 三 、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十 四 、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承 诺 书十 五 、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若 有 , 格 式 参 考 )12.3.10供 应 商 开 标 现 场 应 提 供 的 资 信 证 明 原 件12.3.10.1 供 应 商 在 开 标 现 场 应 持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三 证 合 一 或 三 证 齐 全 ) 副本 原 件 法 人 证 书 或 法 人 授

22、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如 法 人 授 权 经 办 人 参 加 还 应 提 供 经 办 人 身份 证 原 件 , 在 开 标 现 场 进 行 查 验 。12.3.10.2 供 应 商 具 有 人 员 、 设 备 、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有 相 应 的 服 务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拥 有 相 应 的 合 同 业 绩 和 人 员 、 设 备 等 资 料 。12.3.10.3 供 应 商 目 前 和 过 去 三 年 参 与 或 涉 及 诉 讼 案 件 的 有 关 资 料 。12.3.11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 特 别

23、 说 明 :莒 县 旅 游 管 理 局 新 媒 体 信 息 宣 传 采 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第 6页 共 42页1、 开 标 现 场 可 以 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上 要 求 的 所 有 证 件 资 料 , 各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证件 须 现 场 一 次 性 出 示 ,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二 次 补 充 。2、 上 述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也 要 在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标 书 中 体 现 ,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12.4唱 价 密 封 袋为 方 便 唱 价 , 请 供 应 商 另 外 准 备 一 式 两 份 磋 商 报 价 一

24、 览 表 用 密 封 袋 单 独 密 封 , 在 封面 标 明 “ 唱 价 密 封 袋 ” ,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或 供 应 商 全 权 代 表 签 字 。 唱 价 密 封袋 与 响 应 文 件 同 时 分 别 递 交 。13.报 价 说 明13.1供 应 商 应 根 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磋 商 文 件 、 采 购 清 单 及 技 术 要 求 、 各 自 情 况 ,结 合 项 目 的 特 点 进 行 磋 商 报 价 的 编 制 , 报 价 应 包 括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 供 应 商 应 充分 考 虑 本 项 目 合 同

25、实 施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凡 供 应 商在 报 价 中 未 列 明 但 又 为 本 次 采 购 所 必 备 的 项 目 或 遗 漏 项 目 , 采 购 人 将 一 律 视 为 已 包 括 在其 报 价 中 ,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将 不 予 考 虑 。13.2 本 项 目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 供 应 商 根 据 市 场 行 情 结 合 企 业 自 身 情 况 自 主 报 价 ,竞 争 性 磋 商 后 招 标 成 交 的 固 定 总 价 作 为 项 目 验 收 后 结 算 的 依 据 , 不 得 调

26、 整 。13.3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应 包 含 为 项 目 实 施 及 人 身 安 全 而 采 取 的 一 切 措 施 费 用 ; 必 须 保 证安 全 ,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 责 任 及 相 关 费 用 均 由 供 应 商 全 部 承 担 。13.4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清 单 报 价 格 式 的 内 容 进 行 编 制 、 填 写 、 签 字 、 盖 章 。13.5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应 包 括 固 定 总 价 及 分 部 分 项 清 单 报 价 , 分 部 分 项 清 单 报 价 应 列 出详 细 的 服 务 项 目 及 综 合 单 价 。13.6本 次 竞 争 性

27、 磋 商 采 购 各 供 应 商 只 有 二 次 报 价 的 机 会 ; 但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成 交 的 唯一 因 素 , 供 应 商 所 报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要 求 。13.7本 次 采 购 只 允 许 各 供 应 商 报 一 种 方 案 , 若 报 多 种 方 案 或 备 选 方 案 ,突破。我局认真执行市局关于加强学习的要求,坚持每天班前学习,每周分组讨论,每月参加市局组织的闭卷考试,在法律法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公共技能等四个方面分别组织学习,将学习日常化、工作化、制度化。现已组

28、织开展了党章、社会主义荣辱观、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法等专题学习。特别是加强了党章的学习教育,夯实了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在市局组织的党章闭卷考试中,我局考试分数获得全系统第一名。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单位,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突破。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我们根据办公条件将三个股室合并为一个综合办公室,实行了挂牌上岗,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 岗零缺位制等服务制度,开展了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共接待办事群众 190 多位,为群众办好事 27件,20XX 年 10 月,我局被命名为市级青年文明号单位。二、廉洁从政情况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作为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

29、纪律、群众纪律和经济纪律以及机关各项制度规定。在勤政方面,坚持在一线指挥,与同志们同甘共苦,每遇重大行动,不推诿、不躲避,而是迎难而上,保持冷静,敢于面对矛盾,解决矛盾。在廉政方面,坚持以身作则,凡事都要用党的纪律要求来衡量,工作中凡与党纪国法相抵触的坚决不办。自己不仅严以律己,而且经常性地开展廉政教育,通过集中学习等形式带领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党中央和省市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会议精神和文件资料,严格执行“十不准”,以此提高大家对反腐倡廉重大意义的认识。特别是媒体曝光国家局某些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后,我局以此为鉴,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反思,检查和纠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失范行为,引以为戒进一步筑牢廉洁自律的思想防线,全局干部职工没有发生一起违法乱纪行为。三、存在问题和改进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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