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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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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院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为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切实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工作,保证医疗需要,防止流弊及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二、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类。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凭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购买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应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三、麻

2、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四、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

3、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五、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六、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方可在本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七、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

4、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九、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

5、。十、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十一、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十二、患者使用麻醉药品

6、、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按有关规定销毁。十三、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偿交回本单位,并按有关规定销毁。十四、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交接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建立麻醉药品逐日消耗明细专用登记薄,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按月汇总。十五、任何科室、任何人不得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十六、对丢失、被盗及被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或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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