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一: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流程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有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二、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
2、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注册登记。并在网上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三、中介机构审计。申请认定的企业可在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推荐名单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四、企业提交材料。申请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修改确认后,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并打印申报材料(共两份),盖章后送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五、材料的初审。各设区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别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核对申报材料电
3、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所附各种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复印件,并在扫描件、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意见,同时加盖公章。经审查确定申请认定的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设区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出具正式受理证明(附件1),并将受理证明和书面材料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六、材料的受理。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材料的内容、条件、指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决定其是否进入评审程序。七、组织评审。省高企认定办公室按技术领域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申请认定的企业材料单位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填写高企认定专
4、家评价表、高企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提交给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的确定。省高企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认定意见报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审定。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根据省高企认定办公室提出的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九、高新技术企业公示与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网站 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汇总表,报送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网站
5、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印章)。4组织认定收到专家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企认定名单。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审批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织专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填写高企认定专家评价表、高企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提交给省高企认定办公室。不合格核实处理有关异议,异议成立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异议经认定的高企,上网公示15个工作日)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初审申报企业自评并填写
6、申请认定材料填写审批备案表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通过设区市科技局初审不合格无异议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条件、指标等方面进行的审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具体认定流程图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6、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和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对省高企认定办公室提交的意见及高企业名单审批。省高企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