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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技师学院.江门市高级技工学校45年蓬勃发展 .pdf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922505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1.0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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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 + + + = $_ (8) ( ) 一筆過退 休金額 $ $ $ $ 一筆過 賠 償金 : 賠償 種類 發放機構 賠償 金額 $ $ $ $ (8) $ $ $ $ + + + = $_ - = $_ 備註: 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無論是否有資產)均須提供本申報表所需的資料。沒有資產者,請在有關項 目空格註明沒有。凡未滿18歲的家庭成員 ( 即在申報當日未到18歲生日者 ) , 則 戶 主 須 填 報 該 名家庭成員的有關資料。 HD1040C (2019 年 4 月修 訂) 第 5 頁,共 15 頁 我同意並 聲明 : 1. 我已閱讀 及完全 明白 本 申 報表第四

2、 部分的 填寫入 息及資產 申報表 須知 。 我因應房 委會根 據房屋 條 例 (第 283 章) 第25(4) 條所 提出的 要 求, 在本 申報 表填 報有 關 本人 和所 有名 列第 一部 分 家庭 成員 的入 息及 資產資 料。 2. 我 必須符 合下列 條件, 房 委會 才考 慮我的 申請 : (a) 家庭總入 息 及資 產淨值均 超逾 富戶政 策 所 訂 的入息 及 資產限 額; 及 (b) 全體家庭成 員在 香港 並 無 擁有住宅 物業 。 無 擁有 住宅物業 是指 全體家 庭 成員在香 港並無 (i) 擁有 或與他人 共同擁 有香港 任 何住宅物 業或該 類物業 的 權益 (包

3、括 但不限 於擁有 香港任何 住宅物 業權益 的 產 業 信託 人、 遺 囑執 行人、 管 理人 或受 益 人) ; 或 (ii) 已 簽 訂 任 何 協 議 ( 包 括 臨 時 協 議 ) 購 買 香 港 的 住 宅 物 業 ; 或 (iii) 持有(包括個人及 或 與任何 其他家 庭 成員合共 持有)任何直接或 透 過 附 屬 公 司 擁 有 香 港 住 宅 物 業 的 公 司 50% 以 上 的 股 權 。 住宅物業包括在 香港的 任何住 宅 樓 宇 、 未落 成的私人 住宅樓 宇 、 經建 築事務監 督認可 的天台構 築物 、 用 作居住 用途的屋 地及由 地政 總 署 批出的小 型屋

4、宇 批地( 包 括丁屋批 地)。 3. 住戶 在 香 港 擁 有 住 宅 物 業 或 家 庭 總 入 息超逾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入 息 限額 ( 限額 )5 倍 或 家 庭 總 資 產 淨 值 超 逾 限 額 100 倍 , 根 據 公 屋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政 策 , 房 委 會 不 會 批 准 有 關 加戶 申 請 。 4. 如 住 戶在 香港 並無 擁有 住宅 物 業及 家庭 總資 產 淨值不超逾限額100 倍 ; (a) 家 庭 總入 息經 核實 未超 逾限 額2 倍 , 可繳交原有 租 ; (b) 總入 息介乎 限額2 至3 倍之間 , 須繳交 倍半淨 租 另加差 餉 ;

5、 (c) 總入 息 介乎 限 額3 至5倍 之間, 則須繳 交雙倍淨 租另 加差餉 。 5. 成 功 加 戶 後 , 不論住戶在 公屋居住 的年期 長短 , 及 不論所繳 租金水 平 , 必 須 每2 年 申報 家庭入 息及資 產 一次 , 包括是否 在香港 擁有住 宅 物業, 以 便釐定 繼續租 住 公屋的資 格及 應 繳租金 水 平 。 6. 本申報表 內所填 報的資 料 , 全部屬 實 , 正確 無訛 。 我明白 , 根據 房 屋條例 (第283 章) 第26(1)(aa) 條的 規定,任何人士 若就本申 報表所需的任何 資料明知 而向 房委會 作 出虛假陳述 ,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

6、可 判 刑事訴 訟程序 條例 ( 第221 章 ) 附表8 所訂明 第5 級罰款及 監禁6 個月 ( 在 修訂本申 報表當 日 , 第5 級的最 高罰款為 港幣50,000 元) 。 同時 , 亦可根 據 房屋 條例 ( 第283 章 )第26(1A) 條的規 定 ,被 另判罰 相等 於 少收租金 款額3 倍 的罰款 。 此外 , 根據 房委會 的現 行政策 , 無論有 關人士 是 否被起訴 或定罪 , 房委 會 可根據 房屋條 例第19(1)(b) 條賦予的 權力, 終止租 約 。 7. 我明白,倘任何 時間被發 現本申報表上所 提供的資 料有任何不正 確之處(不 論原因為何及 不論該等不

7、正 確 資料是否在我 名列於租 約上的家庭成員 明知或蓄 意的情況下提 供),在不 影響房委會任 何其他權利 或 執 法行動,以及在 不影響我 對所提供資料須 負上的任 何法律責任的 原則下,我 同意在房委會 書面通知下 , 繳 付根據正 確資料 計算出 的 租金,並 補交過 往因資 料 不正確而 引致少 付的租 金 。 8. 房委會及房屋署 為審核我 的申請,可向其 他有關的 政府部門、公 營私營機 構(例如金融 機構、銀行 及 保 險公司等)及 或任何擁 有我個人資料的 第三者( 例如僱主)蒐 集我的個人 資料進行核對 ,以核實我 的 申 請資格。在蒐集 資料過程 中,房委會及房 屋署可將

8、 我在本申報表 內所提供的 個人資料向上 述機構及 或第 三者披露。同時 ,我亦授 權上述機構及 或任何擁 有我個人資料 的第三者向 房委會及房屋 署提供我的 個 人 資料,以 核實我 的申請 。 9. 向房委會房屋 署所屬 屋邨辦事處(包 括外判物 業管理服務公 司)披露我 就本申請所提 供的所有個 人 資 料及證明 文件, 以處理 我 的申請、 執行房 屋政策 規定,及 執行公 屋單位 租 約條款的 用途 。 10. 我已閱讀本申報 表的 第 二 及第 四部分,也 完全明白 其所載各項條 文的內容, 並為所申報的 資料負上法 律 責 任。我知道,若 未能充分 理解上述任何條 款,可先 向所

9、屬屋邨辦 事處職員查 詢並要求闡釋 有關條款, 才 簽 署作實 。 HD1040C (2019 年 4 月修 訂) 第 6 頁,共 15 頁 (i) (ii) 18 (iii) 姓名 香港身份 證號碼 聯絡電話 簽署 日期 戶主 18 1. 房 委 會 及 房屋 署 為審 核 我 我 們 的 申請 , 可向 其 他有 關 的 政 府部 門 、公 營 私 營 機 構 (例 如 金融 機構、 銀 行 及 保 險公 司 等) 及 或 任 何 擁 有我 我們 個 人資 料 的 第 三者 ( 例如 僱 主) 蒐 集 我 我 們 的個 人資料 進 行 核 對 ,以 核 實我 我們 的 申 請 資格 。 在

10、蒐 集 資料 過 程 中 ,房 委 會及 房 屋署 可 將 我 我 們 在本 申報表 內 所 提 供 的個 人 資料 向 上述 機 構 及 或 第 三者 披 露。 同 時 , 我 我 們亦 授 權上 述 機 構 及 或 任何 擁有我 我們個 人資料 的第三 者 向房委會 及房屋 署提供 我 我們的 個人資 料,以 核 實我我 們的申 請 。 2. 向 房 委 會 房 屋 署 所 屬屋 邨 辦 事 處( 包 括外 判 物業 管 理 服 務公 司 )披 露 我 我 們 就 本申 請 所提 供的所 有 個 人 資 料及 證 明文 件 ,以 處 理 我 我 們 的申 請 、執 行 房 屋 政策 規定

11、, 及執 行 公 屋 單位 租 約條 款的用 途 。 18 姓 名 香港身份 證號碼 簽 署 日 期 家庭成員 _ _ _ _ 家庭成員 _ _ _ _ 家庭成員 _ _ _ _ 家庭成員 _ _ _ _ 1. 戶主必須 填妥 本 申 報 表 ,連 同 增 加 戶籍 申 請書 及 所需 資 料 及 證明 文 件, 交 回 所屬 屋 邨 辦事 處 ,否 則房委 會會因資 料不足 而未能 處 理有關申 請 。 2. 本 申 報 表 會由 房 委會 審 核或 抽 樣 作 嚴格 調 查。 戶 主及 個 別 家 庭成 員 可能 須 應邀 與 房 屋 署 物 業服 務辦事 處 職 員 會 面, 以 提供

12、更 多資 料 文 件 及 作 更詳 細 的申 請 。 請 戶主 及 各名 列 本申 報 表 的 家庭 成 員保 存與本 申報表所 載資料 相關的 證 明文件正 本,以 便日後 按 要求會面 時供職 員查閱 。 3. 申請人 必 須是上 述單位 的 戶主。 4. 填寫此申 報表之 日期 前 13 個月為 申報 時段 。 填寫此申 報表之 日期前 1 個月為 申報月 份 ( 即 申 報時段 的最後 1 個月 ) 。而申 報月份 前 12 個月則為 申報 年。 5. 所有在香 港 及香 港 以外 的 收入及資 產 , 均須 申報 , 沒有收入 及 或 資產者 , 請在有關 項目空 格內註 明 沒 有

13、 。 如 空格 不 足填 寫 所有 資 料 , 可在 第 一部 分 丙部 的 補 充資 料 欄 內 填寫 。 如 一 份表 格 不足 填寫所 有家庭成 員的收 入及資 產 ,可填寫 多一份 申報表 格 。 HD1040C (2019 年 4 月修 訂) 第 7 頁,共 15 頁 6. 戶主 及所有 18 歲或以 上 名列本申 報 表 的 家庭成 員 ,均須簽 署第二 及三部分的 戶主 及 18 歲 或以上 家 庭成 員聲明, 以確 認 所申報 的 資料 ;戶 主並須 為未滿 18 歲家庭 成員所 申報的 資 料負上法 律責任 ,否則 住 戶將 被視作沒 有申報 入息 及 資 產。 7. 本 申

14、 報 表 是根 據 公 屋 租約 事 務 管 理政 策 , 審核 戶主 及 其 家庭 成 員是 否 符合 有 關 申 請資 格 及釐 定成功 申請後所 須繳付 的租金 水 平 。 8. 此項申報 ,無 需 費用 。 若有 人 藉 詞 協助 申 報而 索 取利 益 , 應 立即 向 警方 或 廉政 公 署 舉 報。 任 何人 意圖行 賄 , 亦 屬違 法 ,房 委 會 將把 個 案 轉介 廉 政公 署 查 究, 不 論 該人 是 否因 有 關 罪行 而 被 起訴 或 定罪 ,房委會 均可 取消 其申請 及 終止 有 關公屋單 位的租 約。 9. 本 申 報 表 上所 填 報的 個 人資 , 是

15、為增 加 家庭 成 員戶 籍 申 請 而 向 房 委會 及 房屋 署 提 供 。根 據 個 人資料 ( 私 隱 ) 條例 ,戶 主 及其 家 庭 成 員有 權 要求 查 閱或 改 正 本 申報 表 上所 申 報有 關 其 本 人的 個 人資 料。如 有需要 , 須以郵 寄或傳 真 方式提出 書面要 求,收 件 人為九龍 何文田 佛光街 33 號房屋 委員會 總辦事 處 房屋 署部門資 料保障 主任 傳 真:2761 6363 。要求 查 閱個人資 料,可 能需繳 付 費用。 1. 在香港 擁有住 宅物業 指戶主及 或其 家庭成 員 在香港: (a) 擁有或與 他人共 同擁有 香 港任何住 宅物

16、業 或該類 物 業的權益 (包括 但不限 於 擁有香港 任何住 宅物業 權益的產 業信託 人、遺 囑 執行人、 管理人 或受益 人 );或 (b) 已簽訂任 何協議 (包括 臨 時協議) 購買香 港的住 宅 物業;或 (c) 持有 (包 括個人 及 或 與 任何其他 家庭成 員合共 持 有 ) 任何 直接或 透過附 屬 公司擁有 香港住 宅物業 的公司 50% 以 上的股 權。 2. 住宅物業 包括在 香港的 任 何住宅樓 宇 、 未落 成的私 人住宅樓 宇 、 經建 築事務 監督認可 的天台 構築物 、 用作 居住用途 的屋地 及由地 政 總署批出 的小型 屋宇批 地 (包括丁 屋批地 )。

17、 3. 以綠表資 格 或整 個家庭 ( 戶主及所 有名列 租約上 的 家庭成員)以 白表資 格成 功購買仍 未落成 的資助 自 置居 所計劃 單 位的住 戶,可 在 接收該物 業前無 須交回 現 居公屋單 位,然 而,他 們 的申請將 不會獲 批准 。 4. 住戶在符 合以下 情況時 , 房屋署可 酌情豁 免無 擁 有住宅物 業的 規定 : (a) 通過法律 的運作 (如 離婚 、繼承 遺產) 而獲取 住宅 物業的權 益 ; 但未能 放棄 有關權益 (如 因業權 份數太少 或未能 與其他 業 權持有人 達成共 識);及 (b) 不能居於 有關物 業 。 然而 , 有關住 戶仍須 按現 行安排申

18、 報從該 物業所 獲 取的收入 及該物 業的資 產 淨值 , 以便房 屋署能 評估 有關 家 庭 的 入 息及 資 產 水平 有否 超 逾 現 行的 相 關 限額 。若 有 關 住 戶的 入 息 或資 產水 平 最 終 超逾 現 行 的相 關限 額, 他們的申請 將不會 獲 考慮 。 住戶請於 交回本 申 報表予所 屬屋邨 辦事處 時 , 一併提交相關 證明文 件 , 以 供房屋署 審核是 否符合 上 述情況。 5. 放棄擁 有香港 住宅物 業 指戶主 及 或 其家庭 成 員已以轉 讓契約 形式轉 讓 或賣掉香 港任何 住宅物 業 。 HD1040C (2019 年 4 月修 訂) 第 8 頁

19、,共 15 頁 所有入息的 計算方 法將以 申報時段最 後一日 ,亦即 申報月 份 的 最後一 日的入 息狀況為基 礎。戶主 必須 在第一 部 分 甲部 的各 項空格 內 ,填報申 報時段 內 本人 及 所有名列 第一部 分家庭 成 員 的全部 收入。 計算入息 時應納 入及剔 除 扣減的 一般 項 目: 應納入計 算的收 入來源 i. 受僱收入 (稅前 )(包 括 在海外工 作的家 庭成員 的 收入) (請參閱 註五A ) ii. 僱主提供 的津貼 (包括 教 育津貼、 房屋津 貼等) (請參閱 註五A ) iii. 自僱及經 營業務 收入 (請參閱 註五B ) iv. 定期存款 、保險 及

20、各項 投 資所得的 每月平 均利息 、 紅利及股 息等收 入 (請參閱 註六) v. 土地 物 業等的 收入 (請參閱 註七) vi. 商用車輛 收入 (請參閱 註八) vii. 個別家庭 成員的 綜援金 (請參閱 註九(a) ) viii. 非同住親 友的資 助 (請參閱 註九(a) ) ix. 離婚贍養 費 (請參閱 註九(a) ) x. 尚存配偶 及子女 撫恤金 孤寡撫恤 金 (請參閱 註九(a) ) xi. 按月收取 的退休 金 (請參閱 註九(a) ) xii. 按年金計 劃 (包 括香港 年 金計劃) 收取的 保證 每 月 年金 (請參閱 註九(a) ) xiii. 議員酬金 (請

21、參閱 註九(a) ) xiv. 為低收入 家庭護 老者提 供 的生活津 貼 (請參閱 註九(b) ) xv. 未包括在 上述各 項 的任 何 其他收入 (請註 明收入 來 源並於本 申報表 第 一部分 丙部 提供 補充資 料) 應剔除的 收入項 目 i. 高齡津貼 、長者 生活津 貼 及傷殘津 貼或綜 援計劃 下 與殘疾有 關的任 何特別 津 貼 ii. 肺塵埃沉 着病的 按月補 償 金 iii. 透過甄選 才獲取 的奬學 金 iv. 教育津貼 (所有 通過經 濟 狀況審查 後發放 的助學 金 ) v. 遣散費及 一筆過 的退休 金 vi. 終止僱傭 合約的 代通知 金 vii. 鼓勵就業 交

22、通津 貼計劃 viii. 學前教育 學券計 劃 ix. 交通意外 賠償或 其他意 外 賠償(一 筆過賠 償金在 評 定中將獲 豁免) x. 在職家庭 津貼 可從個人 收入扣 減項目 i. 強制性 公積金 計劃條 例 ( 強積金 條例) 規定 的強制性 供款或 強積 金 條例 認 可的職 業退休 計 劃 供款 ii. 合法離婚 後向已 遷出家 庭 成員支付 的贍養 費 如屬強制 性供款 ,可 獲 扣減的 金額 為入息 的 5% ;如屬認可 職業退 休 計劃的供 款,可 獲扣減 的金額 為入 息的 5% 或實際供 款金額 ,以較 低 者為準。 但 若入息超 出強 積金條 例列 明的 最高有關 入息水 平,不 論是強 制性 供款或認 可職業 退休計 劃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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